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2014-02-02 17:06王秀云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差距分配

王秀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9)

一、西方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考察

收入分配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近一个多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人力资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分享经济理论、收入分配不公矫正理论等,这些理论的提出不仅成为收入分配调节的理论基础,而且在现实中有助于调节不同人群的收入,起到了公平分配、稳定社会的作用。

(一)调节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之间收入差距的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

人力资本理论是20 世纪60 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提出的。舒尔茨认为:“任何使人力资本增殖的活动就是人力资本投资。它包括教育、保健和人口流动等的投资,这种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为个人所有,它应当和物质资本一样,在补偿其实际消耗后,继续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以体现投资回报的公平性、合理性。”[1]舒尔茨还认为,人力资本是一种比物质资本更能推动经济增长的资本,对企业收益的贡献也大大高于物质资本。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应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一起来分享企业剩余权益的分配。而密西尔·詹森和威廉姆·麦克林则提出了委托代理论,进一步阐明了经理人应参与剩余权益的分配问题,该理论事实上是想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把经理的报酬与股东事后看到的利润联系起来的做法来调节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二)调节职工与雇主之间财富分配的理论:分享经济理论和职工持股计划

分享经济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教授马丁· 魏茨曼在20 世纪70 年代提出的一种新型分配理论。该理论通过使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来调节工人和雇主之间的收入差距。魏茨曼认为,在传统的雇员报酬制度中,工人的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直接关系,只同厂商无能为力的其他因素有关。因此,必须对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他将雇员报酬制度划分为工资制度和分享制度两种。工资制度是厂商对雇员的报酬,它与企业外在的核算单位相联系,而分享制度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关指数相联系。这样,工人和雇主在劳动市场上达成的就不再是规定每小时多少工资的合同,而是工人与雇主在企业收入中各占多少比例的协议。

美国的路易斯·凯尔索于1956 年提出的“职工持股计划”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许多经济问题,都是因为占人口相对较少的人口占有了社会绝大部分的财产所有权亦即证券,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职工不拥有企业财产或股票,他们为此不平,要求增加工资,而工资的增加容易引发通货膨胀。为此,凯尔索建议职工应成为普通股票持有者,使职工从所持股票的股息中获得“第二收入”来增加他们的工资。

(三)促进公平分配的理论:收入分配不公矫正理论和免费教育思想

收入分配不公矫正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提出的,他在《自由的限度》一书中,详细探讨了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问题。首先,布坎南探讨了收入分配不公的主体是人还是制度的问题。他认为,促进“机会均等”的解决途径是诉诸立宪秩序,建立包含某种可以鼓励起点平等的制度结构。其次,他探讨了矫正不公的方式问题。布坎南认为,可以通过转让税和公立教育部分矫正人们在进入市场前的不公平。既然由于出身的不同所导致的收入不同被认为是不公平的,那么,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来调节或矫正这种不公平,同时通过公立教育来增加人们获得相对平等的收入机会。

英国经济学家米德提出了教育支出和保证国民最低需要的思想。他认为,教育是影响人们获得收入能力的一种重要形式的投资,它可间接对财产的分配产生深远影响。由税收收入资助的公立教育基本体现了向穷人子女的教育投资,是有利于公平的。米德还提出,可以通过国民保险的扩大和改进,再加上国民医疗服务和教育的发展来保证国民最低生活需要,促进公平分配。

二、收入分配理论带来的分配制度变革

收入分配制度变革与前述现代西方收入分配理论之间存在着理论指导、不谋而合与异曲同工的关系,正是这些理论推动着西方各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变革。

(一)保护弱势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后来欧美国家相继建立了此制度。目前,最低工资制度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众多发展中国家普遍推行。从最低收入制度实施的结果看,它影响的是居民的工资收入即初次分配。由于最低工资制度对减少贫困有帮助,从而在国外常常作为调节收入的一种工具。

澳大利亚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之一,其最低工资制度有自己的特点:第一,“最低工资制度的涵盖范围广。在澳大利亚,职业最低工资制度保障所有受薪工人。只要双方有雇佣关系,便存在职业最低工资。第二,满足工人的相对生活水平,保证失业人士及低薪人士获聘和持续就业的能力。第三,坚持同工同酬原则。第四,为低龄雇员、受训雇员以及残疾雇员设定一系列全面的、公平的最低工资,确保这类雇员在劳工市场具有竞争力。”[2]澳大利亚的最低工资制度保证了大部分工人的工资水平,使处于收入底端的雇员大幅度减少,进而减少了收入的不平等。“以2004 年澳大利亚家庭每周可支配收入为例,低收入家庭为300 澳元,较上年增长9%;中等收入家庭为492 澳元,较上年增长7%;高收入家庭为1 027 澳元,较上年增长3%。高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只有3 倍多”[3],而且从高低收入家庭收入增幅的显著差异上还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正在呈现不断缩小的趋势。

(二)改变劳动报酬分配的职工持股计划

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经济和科技发展,财富急剧集中,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凯尔索等人设计了职工持股计划,希望职工都能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这两种收入,并能以某种方式使大多数并不富有的人得到一定数量的资本(企业的股票),从而使劳动者广泛享有企业收益。凯尔索的这一理论和设计得到了美国国会的支持。1974 年,美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了《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1984 年又通过了《1984年税收改革法》,对职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者给予了税收的优惠,稳定了当时的社会。目前,“美国有9 500 家公司实行职工持股计划,参加人数在1 000 万左右,职工持股总值达2 250 亿美元,其中85%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法国工业部门中,职工持股率达50%以上,金融业有的达90%以上。英国90%以上的非国有公司有职工持股。在日本,由于劳动力流动性较低,90%的企业都实行雇员持股计划。”[4]现在,欧洲、亚洲、拉美和非洲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推行职工持股制度,职工持股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三)保障居民充分就业的就业促进政策

西方国家中法国之所以能保持较小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通过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来促进国民收入的整体分享。具体包括:(1)大力增加年轻人就业。政府为年轻人的就业提供在职培训以及职业变化时的各种培训。(2)对于残疾人和长期失业者,政府提供就业实习机会和新技能培训,对雇佣残疾人的企业进行补贴。(3)妇女就业措施。包括职业平等同工同酬公约,中小企业女工公约和妇女就业担保基金等措施。(4)鼓励自主创业。政府资助长期失业者就业开业前的费用;资助开展家庭加工业;个体企业雇佣个人可减免部分社会分担金。(5)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法国拥有大量的中小企业,政府非常注重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各种形式的优惠政策以吸纳大量的劳动力。通过以上措施,法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7%,明显快于整个欧盟区1.3%的水平,同时也有效地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四)实施消除行业不公平的反垄断制度

日本的垄断行业在发达国家中十分具有代表性,特别是邮政、电力和燃气等行业。战后,为了削弱财阀对产业的支配力量,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禁止垄断的政策,具体包括:“解散控股公司、公开所持股份、排除财阀家族对企业的支配力量。财阀的解体消除了只有有限的少数人持股的现象,意味着大资本家阶级的消失。战前的大资产拥有者不存在了,为资产分配和收入分配趋于平等化铺平了道路。”[5]“为了消除产业过于集中的现象,1947 年日本颁布了《垄断禁止法》,该法案规定,对大型垄断企业征收10%销售额的罚金,对中小垄断企业征收4%销售额的罚金。”[6]同时,日本还设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具体垄断行为进行评估和确定。之后,日本的行业差距迅速缩小,垄断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并无显著差别,这得益于日本采取行之有效的立法手段和制度手段。另外,日本政府还运用民营化手段以及通过提高市场化率等方法来配置资源,消除行业垄断严重的现象。

(五)实施提高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教育机会均等政策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开始重视收入不平等现象,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来解决贫困者无力进行人力投资而进一步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

德国是较早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国家,早在19 世纪末,德国的初等教育入学率已达到百分之百。德国在注重义务教育的同时,也同样重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很有特点。所谓“双元制”,就是把传统“学徒”培训与现代职业教育结合在一起的企业与学校合作办学的职业教育模式。学生与企业签订教育合同,学生在企业以“学徒”身份、在职业学校则以“学生”身份接受系统的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无入学条件,学生主要为中学毕业生,学生学习期间不交学费,同时每月可以得到由企业提供的生活津贴及法定社会保险。以上措施给低收入者提供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让低收入者更有信心和能力去创造财富,从而使整体国民素质得到提升,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差距的缩小。

三、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国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无疑会给我国提供良好的思路和借鉴。

(一)尽快从制度层面推进最低工资制度建设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的提出和实施都较晚。1993 年劳动部颁发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至此,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才真正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自确立实施以来发挥了一定效用,保障了底层劳动者的生存权。但由于立法、监管、市场、劳资双方等方面的原因,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较窄,不能保证同工同酬及低薪人员的最低生活水平,缺乏统一的全国最低工资标准等。在这些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尽量做到最低工资制度能够惠及所有受薪工人;坚持同工同酬,制定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他们为低龄雇员、受训雇员以及残疾雇员设定一系列全面、公平的最低工资的做法也值得借鉴。

(二)加快职工持股立法建设

20 世纪80 年代中期,我国一些企业开始进行职工持股试点。到20 世纪90 年代,随着股份合作制的兴起,职工持股逐渐试行于国有中小企业和许多非国有企业。2003 年底,国家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产权的转让和交易进行了有限制的解禁。但由于我国尚缺乏配套统一的政策法规,致使各地职工持股在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做法和模式,各地改制企业在职工持股比例、结构、出资方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职工持股计划和企业改制的健康发展,同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也不协调和配套。从1974 年开始,美国国会就陆续通过了16 项关于鼓励推行职工股份所有制的法案,利用免税的优惠政策,为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大开绿灯。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快职工持股的立法建设,对职工持股的性质、推行、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应通过实行职工持股改革,丰富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实践证明,积极有效的就业政策可以明显改善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在劳动力供求及就业、再就业方面存在着诸如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劳动者技能低下等诸多问题。因此,如何解决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以及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已成为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法国政府推行针对不同人群的就业政策,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使它们能吸纳更多剩余劳动力,并优化创业环境等,其做法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第一,应加强对不同阶层不同劳动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工作技能。同时对那些雇佣残疾人、下岗女工等弱势群体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或税收减免。第二,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内容。第三,加大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更多地吸纳社会劳动力就业。第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通过实行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提供创业咨询及开业服务,为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四)消除行业垄断,避免垄断利润转化为不平等收入

目前我国行业收入差距较大,高收入者主要集中在金融、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石化等垄断性行业。这些垄断性行业的高收入在较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其自身的贡献或绩效,而是取决于其对资源、市场的垄断与国家的政策保护。比如,部分垄断行业通过阻碍竞争,享受国家在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将其谋取的部分高额垄断利润以不同的形式分配给职工,导致行业的高收入;再如,垄断行业通过内部控制侵蚀大量国有资产,增加职工收入;还有些垄断性行业在行业性亏损时仍然发放高工资,出现了企业亏损而职工收入反而增加的怪现象。解决这些问题,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国外经验,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改革的手段,真正消除垄断,缩小分配差距。第一,完善垄断行业的利润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垄断行业的超额所得向社会公众转移的机制,防止社会共有的垄断利润转化为小集团的利益和少数人的薪酬福利。第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对垄断企业的监管。日本通过法律规范垄断行为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第三,加强对垄断行业的成本和服务收费的监管,严肃查处垄断行业利用垄断地位乱涨价、乱收费等行为。第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垄断行业经营以打破垄断局面,对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加强其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提高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透明度,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防止该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过大。

(五)强化教育机会均等,提升人力资本水平

大量研究表明,教育水平高低及教育均等程度对收入分配有相当的影响。劳动力中教育均等程度与收入分配的公平之间具有明显的正相关。我国低收入群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文化素质低。由于贫困导致教育落后,而教育落后又产生新的贫困,形成恶性循环。因而,只有强化教育,实行教育机会均等,才能根本改变劳动者的知识结构,提升人力资本水平。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教育投资、教育机会公平度及教育体系完善度方面还有较大差距。虽然在义务教育方面,我国的普及率已较高,但是城乡教育仍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为了提高教育公平度,可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减少或消除穷人接受教育的成本,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收入分配的机会不均等问题。另外,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而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还比较落后。从德国的教育模式看,职业教育应该是和普通教育并列的,不可厚此薄彼。因此,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出发,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和普通教育并驾齐驱的、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1]刘乐山:《财政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23 页。

[2]张明丽 杜 庆等:《澳大利亚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经验借鉴》,载《改革与战略》,2011 年第8 期。

[3]高培勇:《看澳大利亚如何调节收入差距》,载《人民日报》,2006 年9 月18 日。

[4]余 斌 陈昌盛:《国民收入分配困境与出路》,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 年版,第224 页。

[5]董全瑞:《收入分配差距国别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156 页。

[6]孙敬水 黄秋虹:《日本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经验及启示》,载《国际经贸探索》,2013 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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