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政策的演变和调整方向

2014-02-01 07:25李希义
中国科技资源导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专利知识产权

赵 捷 李希义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政策的演变和调整方向

赵 捷 李希义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

本文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及促进其运用政策的演变出发,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和促进其运用的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各种政策工具的使用情况,探讨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及制约知识产权运用的因素,提出未来的调整方向,为有关部门的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政策;演变过程;未来调整方向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当今国际社会,知识产权制度呈现出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的发展趋势。我国政府也根据不同时期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并制定一系列促进其运用的政策,以此推动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实现,增强我国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1985年颁布实施了《专利法》,之后又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还颁布实施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技术合同法》,以规范和激励知识产权的运用,并且已经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财政支持和税收激励机制、金融支持和风险投资机制。

知识产权能否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不仅取决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设计,还与其关联的政策相关。然而,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和促进其运用政策存在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微观主体在落实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3];二是知识产权制度及其管理政策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丁宁讨论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相关政策,以及知识产权运用中权利归属纠纷等问题[4];谭龙、刘云等分析了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高校专利申请增长的影响[5];肖龙丹讨论了不同时期,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采用的政策工具的侧重点[6]。深入分析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及促进其运用的政策及其他关联政策,可以发现障碍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因素,为政策调整提供参考。本文将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及促进其运用的政策的演变出发,分析各种政策工具的使用情况,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及制约知识产权运用的因素,提出了未来的调整方向。

1 知识产权制度及促进其运用的政策在不断完善

1.1 进一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激励运用

(1)加强对知识产权创造的资金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0〕569)等文件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可以列支知识产权事务经费,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等。发布《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完善审查制度,拓展投融资方式,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2)调整知识产权权利归属。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将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务发明专利权利由“持有”,改为专利权人,在境内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不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只需将转让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约定,获得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将财政性资金为主支持的国家科研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的外,由授予项目承担单位取得,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的权利。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了同样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之前有关文件规定,863计划科技成果转让需经国家批准,技术成果转让的部分收益返还委托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文件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和对外投资要按照规定限额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的国有资产转让或投资项目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实行备案核准制,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11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扩大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2013年试点范围扩大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提出,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政策,越来越注重通过调整产权关系及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3)放宽专利强制许可条件。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如果一项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项专利的实施,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根据后一项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前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允许个人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4)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的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以上,但不高于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2〕87号)支持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股权激励确权,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法字〔2012〕122号)规定,职务发明人可受让单位拟放弃的知识产权,可提高职务发明的报酬比例。

1.2 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

(1)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1992 年修订的《专利法》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延长了3种专利的保护期限,使我国在专利保护水平方面基本达到TRIPS协议的要求。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完善了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著作权法保护和执法力度。2000年、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分别增加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

(2)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2010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加强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权,明确和完善海关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增强了对假冒专利经济处罚的力度;如发生专利侵权,可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赋予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的行政执法手段。《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公安部、海关总署,2006年)、《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等文件的发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

1.3 加强对知识产权运用的财政、金融支持

(1)税收优惠面在不断扩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3〕117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和《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分别规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企业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以此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同时,还出台了《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对试验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加强对知识产权运用的财政资助。《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科技计划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技术转移项目给予资金支持。2011年,中央财政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基金,制定《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 ,支持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

(3)加强对知识产权运用的金融支持。《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科技计划自主创新成果的信贷支持力度;《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指出是着力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探索构建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财企〔2010〕199号)和《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评估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1.4 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字 〔2012〕110号)指出,要重点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以增强知识产权服务对科技和经济的支撑作用。制定《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6〕562号),旨在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的人才培养、机构培育、服务能力提升,以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

2 知识产权制度及促进其运用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不同部门出台的政策缺乏衔接

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科技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0多家政府部门。但是在政策制定中,政府各部门缺乏沟通与协调。从1985-1998年,61.11%的部门规章是由一家政府部门制定发布,3家以上的占11.11%;1998-2005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为66.67%和7.41%。2005-2013年,这种现象得到改善,3家以上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数量占比例增加到22.24%,一家制定的部门规章占比下降到46.94%。

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以及《高等教育法》,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规定基本相同,但是与财政部制定的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不同。政府各部门从自身职责的出发制定政策,缺乏沟通,因此,难以形成全面、统一、规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使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不能充分发挥。

另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只规定了技术转让对科技人员奖励的最低比例,《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国办发〔1999〕29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对最高比例做了不同的规定,影响了激励效果。某大学在2010年之前有100多家技术作价入股的公司,2010-2012年没有实施技术作价入股,技术人员不是通过学校而是直接与投资人合作设立公司或者直接转让技术获取转让费。

2.2 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不适合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需耗时数月。因此,为规避审批,大部分机构采取了拆分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与技术补偿同时实施、“技术许可+科技人员现金入股”、技术开发合同取代技术转让和入股合同等办法实现技术转移,增加了交易成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入股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奖励资金及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不利于调动高校和院所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2.3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制度缺陷

随着网络被广泛应用,涉及搜索引擎、电子商务、软件、微博等内容的诉讼开始逐渐出现,且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如某法院从2009年到2001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增加900余件,增多的案件主要集中于著作权纠纷[7]。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侵权赔偿额太低。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规定,著作权侵权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法院对于侵权者通常按照每千字30~40元的价格进行处罚,不仅难以覆盖诉讼成本,更难以对原创者进行补偿。二是对互联网避风港原则的滥用[6]。专利侵权也因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存在赔偿额不高的问题。《专利法》规定侵权最高赔偿100万元以下。

2.4 知识产权运用缺乏资金支持以及中介机构的参与

从1996-2012年,高等学校专利申请量从1320件增长到79332件,年均增长率为33.99%,专利授权量从854件增长到43153件,年均增长率为32.34%,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数量从367项增长到1745项,年均增长率为11.78%[7]。数据分析显示,专利实施合同数量的增长率低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增长率。影响专利实施的因素有以下几个问题。

(1)专利技术商业过程长,风险大,对风险投资缺乏吸引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法律、价值变化、处置等风险,因此,难以获得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单独资助企业为主,对科研院所及高校资助较少。没有充裕的资金保障,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实施受到限制。科技部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于2009年获得授权并在2012年仍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就其在2009 - 2012年的运用状况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缺乏资金和投资是专利没有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分别有65%、75%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专利商业化没有受到资助[8]。

(2)缺少对技术转移服务中介机构培育的政策。从1985-2013年出台的90余条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中,针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的政策不多,只有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中包含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的条款,但缺乏具体的扶持措施。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育水平低,制约了知识产权的运用。

(3)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咨询、代理、信息等服务,极少提供商用化服务。据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务调查,从事商用化服务的知识产权机构只占17.5%,商用化服务业收入仅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收入的6%。高校、科研机构内部缺乏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这些机构只能提供专利申请服务,难以提供促进专利转让、专利维权等专业化的服务。据调查,80%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专利转让、许可没有经过中介服务机构[9-10]。目前,高校和科研机构实行的是以科研人员为主导的技术转移模式。

(4)科技评价政策不利于知识产权运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论文(专著)、科研经费、获奖和专利授权等。其中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获得的科研经费数量是评价科研工作的两大核心指标。专利等技术成果的转让、许可、入股并未进入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这导致科研人员只重视专利授权数量,而对授权专利质量和是否能够转化,如何实施转化则关注不够。为了完成绩效考核指标或满足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要求,科研人员大量申请专利,有些甚至拆分专利,致使有些专利技术单一,缺乏市场价值,难以商业化。

3 知识产权制度及促进其运用政策的调整方向

3.1 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管理

政府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制定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无形资产的管理逐渐实现法律化。建议取消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内的组织、个人转让的审批程序,只是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即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从转让收入、许可收入或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用于奖励,其余留归单位用于科研和成果转化工作。

3.2 提高知识产权损失的法定赔偿额

调高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上限,确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并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评估缺乏基础数据支持,虽然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能够定期公布一些数据,但这些数据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评估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相关数据库建设,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供支撑。

3.3 增加对技术成果转移的资金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向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科技成果商业化倾斜,以资助实验室成果的转化;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省、市建立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建立政府补偿、保险理赔功能,以减少金融机构因知识产权质押放贷出现的知识产权处置变现风险。

3.4 调整对科技人员的评价指标

淡化对科技产出的量化评价,注重对其质量的评价;减少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的过渡关联。改变传统的重论文轻专利的思想,逐渐将知识产权成果纳入到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定制度中。对从事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指出,要对主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服务等人员实行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的评价。推行分类评价,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

3.5 完善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

在知识产权转化服务业发展初期,可制定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推动其发展。可扩大财政对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技术转移项目的资助范围,扩大对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引导吸引信贷资金、外资和社会资本多渠道投向知识产权转化服务业。政府设置奖励性基金,对高校和研究机构运转良好的专业性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予以资助,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将技术转移收益的一部分留归技术转移办公室,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1]赵澍.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策略细则分析[J].管理观察,2014(21):16-17.

[2]韩宁,李玉玲.浅析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J].知识产权,2011(3):52-55.

[3]赵俊杰,董勋.基于企业知识管理的知识产权管理[J].中国证券期货,2013(3):68-69.

[4]丁宁.谈国家投资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7):290.

[5]谭龙,刘云,侯媛媛.中国“拜杜法案”体系下高校专利申请增长分析[J].技术经济,2012(12):1-6.

[6]肖尤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促进政策[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3(4):419-423.

[7]中关村知识产权法律风险[R/OL].[2014-09-12]. http://www.zgc.gov.cn/fzbg/yjkt/90144.htm

[8]周展宏.从今日头条看中国著作权保护的两个致命缺陷[J/OL].[2014-09-18]. http://roll.sohu. com/20140609/n400596718.s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科学技术司.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1997-2013年[G].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10]徐慧.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项目有效发明专利运用状况调查研究——之学研单位篇[R].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2014.

Policy Evolution Process of Its Enforcement and Future Direction in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Zhao Jie, Li Xiyi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 Beijing 100038)

Whether or no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support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depends not only on its design but releva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ies. Although China has established a comple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in it and relevant enforcement policies. This paper discussed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the policy evolution process of its enforcement and analyzed various policy instruments; it found the fl aws of the system and factors restricting its enforcement. In the end, the paper gives suggestions for its future direction adjustment which may serve as reference for relevant departmen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enforcement policy, evolution process, future direction

G306.3

A

10.3772/j.issn.1674-1544.2014.06.002

赵捷*(1960- ),女,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科技政策;李希义(1971- ),男,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科技金融。

国家创新方法工作专项“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创新的方法研究与应用示范”(2012IM040400)。

2014年10月25日。

猜你喜欢
科技成果专利知识产权
专利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专利文摘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