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钰清
(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江苏苏州 215000)
公众参与指的是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众以及个人或单位作为主体,在这些义务和权利的范围内,有针对地参与项目的,规划、计划、或者政策的制定以及评估程序等社会活动。公众参与在环境的保护当中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公众参与实现了当前环境保护当中个体所关心的问题,以民主化、有序化、程序化的形式进行表达,进而使政府在立法以及政策制定的过程当中以最大程度地来反映民意,从而增加立法和政策的民主性以及科学性。
1.1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
所谓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指的是法人以及自然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依照法律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有关环境的司法、立法以及行政等一切和环境利益有关的活动进行参加的各个制度的总称。以公众有效参加环境保护制度的设计,和在立法中对其规范应该形成的体系看,环境的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其中的内容理应包括:行政参与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司法参与制度、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等。
1.2 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
首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来管理社会事务和管理国家事务,以及经济文化事务,,这就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当中的最高依据。
其次,在法律中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规章。《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所有单位以及个人都有对环境保护的义务,而且有权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控告检举。
再次,关于公众参与制度在部门规章中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很多环境的保护专项规定中对公众的参与制度进行了规定。环保法对直接的涉及到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利益的,能够公布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公开的义务和范围。
任何公民与社会组织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在法律上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规定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程序和途径。我国在公众参与制度上有着较大的发展,但是仍存在着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在公众参与的范围面比较小,阻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随着全球对环境的重视,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逐渐的向深度和广度上发展。相对而言,我国在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公众能够参加的范围是比较小的。比如在《环境影响的评价法》里仅仅规定了公众参与将有机会参与建设项目与规划,反而欠缺了相关的立法和政策。
其次,公众参与的内容和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当前,我国虽然在立法上鼓励公众参与,但是在公众参与的内容和方式上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文本性的,规则性,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缺乏实际的操作性。
再次,公众与缺乏环境的公共利益受到破损时的救济方式。当前,我国在环境的公共利益受到破损时的救济方式的方面基本上属于空白,环境诉讼制度一直未见出台,导致部分环境公益的诉讼处于不利的形式,这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相当不利的。
当前,我国在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上,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制度。
3.1 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当前,我国在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比较零散,分散,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急需出台一部专门的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3.2 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公民在环境参与中的地位。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公民的主体地位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和根本保证。一方面,在宪法上明确表明公民享有公众参与对环境内容的权利,不容侵犯。另一方面,适当调整以往的法律部门。
3.3 制定以公众权利为主体的公众参与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和社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和民众对环境的保护作用。
3.4 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一方面,建立和健全环境立法的公众的参与权。另一方面,增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当前,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加强,公众参与制度的加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在公众参与制度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调动公民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国家应当加快完善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步伐。相信通过政府和公众的大力参与,定能保持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1]唐澎敏.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9).
[2]邵继红.健全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J].统计与决策,2012,(03).
[3]杨哲.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思考[D].烟台大学,环境保护法学,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