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排污权交易现状与发展研究

2014-01-31 18:26王晓春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4年3期
关键词:排污权试点工作山西省

王晓春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 山西太原 030024)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现状与发展研究

王晓春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 山西太原 030024)

叙述了山西省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分析了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排污权;交易;山西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环境治理方法,可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有效地实现对环境的治理[1]。本文分析了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 试点工作现状

山西省是较早试行排污权交易的省份,早在2002年太原市人民政府就开展了二氧化硫交易,并在随后几年内完成了数笔交易,但终因排污权交易的条件不成熟而停止。

2009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山西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2011年7月20日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联合颁发了《关于我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并明确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政府指导价。随后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根据“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总量控制,新老有别;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原则,于2011年8月30日联合颁发了《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排污权的确认与储备使用条件,并明确了排污权的交易的主体、方式及程序。2011年10月21日,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在太原成立。

2012年元月十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至此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正式在全省开展,所有新建、改键和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都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随后,山西省物价局又新增了氮氧化物、氨氮、烟尘和工业粉尘的政府指导价,实现了六项的污染物指标全部交易。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已经建成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截止2013年10月共达成排污权交易390宗,交易金额达2.26亿元。

2 存在的问题

经过两年的发展,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显现出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将会受到影响。

2.1 排污权交易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排污权交易法律法规[2],在现行的各类环境保护法规中也未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规定。目前只有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3]及《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备注中[4],对排污权交易试点做出了相关规定。

目前山西省人民政府只明确了山西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并没有出台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因此,排污权交易法律依据不足,是影响山西排污权交易工作发展的主要原因。

2.2 交易工作还未完全开展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自开展以来一直作为环评批复的前置条件,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交易获取。但由于各种原因,除晋城和临汾两市外大部分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交易工作一直没有开展,依然免费获取。严重影响了排污权交易的公平。

2.3 排污权初始分配还未开展

目前,山西省排污权初始分配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制定中,但由于排污权初始分配也没有标准可循,企业在初始分配中参与度较低等多种原因使得山西初始分配工作进行缓慢。直接导致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工作不能进一步发展。

2.4 企业惜卖情况严重

在已交易的案例中,大部分是在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下完成,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企业对排污权交易还持观望态度,为了自身的发展不愿出售富余的排污权。这是山西排污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2.5 企业排污监测管理不足

准确的对污染源排放进行计量是排污权交易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目前,山西省虽然对重点污染源进行自动监控,但是不能做到对六项污染物及全部排污企业进行全覆盖,所以,对企业的排污监测管理不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难以掌握排污单位的真实排放数据,直接影响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3 结语

为使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应颁布实施《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完善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法规鼓励企业减排、尽早出让闲置排污权,解决排污权的市场供应问题;加大企业排污计量审核力度,完善计量审核体系;尽早完成排污权初始分配工作。

总之,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已经全面启动,迫切需要制定并完善与排污权交易密切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配套的技术指南,以弥补国家层面立法的缺失,使山西省的排污权交易法制及技术支撑建设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

[1]邓可祝.中国抛弃物权交易制度实现条件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1,36(7).

[2]钱水苗,楼洁.中国排污权交易的法制建设探讨—以浙江省为例[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0,32(4).

[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EB/OL].

[4]吴建.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管理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9.

王晓春(1982—),男,山西汾阳人,业务受理室助理工程师,硕士学位,主要从事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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