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树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谢美娥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后、云南财经大学副教授
资源价改进行时
谷树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谢美娥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后、云南财经大学副教授
继阶梯电价之后,新一轮资源价改正大踏步的由试点迈向施行。但不可回避也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资源价格正面临诸多难题。
资源价格总体偏低。据测算,煤炭价格仅是其真实成本的40%,这使我国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消耗过快,并造成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危及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环境基础。
资源价格对市场反应迟钝。我国的部分资源价格,如电价,受到政府严格管制,这使资源价格不能及时反应市场供需状况,更无法反应资源稀缺程度。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机制,由于资源价格对市场供需反应不灵敏,这使其无法起到在全社会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可以说,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缓慢,资源价格对市场反应迟钝难辞其咎。
资源比价不合理。有些自然资源功能相似,相互之间具有替代性,这使资源价格的形成具有一定参照标准。以能源价格为例,国际上煤炭、石油、天然气按热值计算,形成一定的比价关系,大致为1∶1.5∶1.35,而我国实际大致为1∶4∶3,煤价偏低,这样就延缓了传统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的改变,也抑制了一些清洁能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部分资源初产品与资源产成品形成价格倒挂。如原油与成品油的价格、发电的煤与转化成的电形成价格倒挂。据测算,1985—2008年我国煤炭工业出厂价格上涨了984. 30%,年均上涨10.44%, 方差为11. 11%,而同期电力工业出厂价格只上涨了456.41%, 年均上涨7.41%, 方差为1. 04%。这种价格倒挂损害了资源型企业的利益,抑制了其技术革新的经济性。
资源价格收益分配不合理。如深埋地下的矿产资源被开发时,周围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而资源开发者可以享受到资源稀缺带来的溢价效应,但资源产地的居民却由于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而致生存条件更加恶劣。近些年我国陕西、山西、内蒙等资源富集区的贫富差距扩大和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就是对该问题的反应。
我国历来重视资源的公共社会属性,对其经济属性有所考虑而行动不足,改革迟缓,对部分资源价格如电价、水价、气价、油价还是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制度。更为关键一点的是,我国对资源的定价缺乏一套严格的成本核算制度。
我国自然资源为公有制,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其中国家所有占了大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庞大的自然资源是我国一笔不容忽视的自然资源资产,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构成部分。而我国资源资产的管理运行因素是加剧资源价格扭曲的重要原因。
首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所有权收益未能彻底落实。如,《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不分地上地下,一律归国家所有,而在实际运行中,矿产资源又交给国土资源部管理或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缺少到位的收益制度来承载,因此,资源本身的价值流失,资源资产的价值无法体现。
据不完全统计,在15万个矿业企业中,通过市场机制有偿取得矿业权的仅有2万个,其余13万个矿业企业是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得到。另据调查,目前全国采矿权约为12.6 万个,而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大约有7 万个,占55.6%。自然,由于资源资产无偿取得或低价取得,这些资源资产的价值就无法反应到资源成本中去。因此即使存在着政府的价格管制,但由于资源生产的成本极低,生产企业仍有利可图,这就是过量产能投资集中在生产效率不高的资源型产业的原因。
其次,资源资产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产权流转受到限制。如采矿权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资产产权,但我国的采矿权与采矿许可证高度捆绑,采矿企业在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也被剥夺了采矿权,而采矿权的流转又受到严格限制,这就是采矿企业在拿到采矿许可证的时候不顾市场需求状况狠命生产的原因,而最终的结果就是资源供给偏离市场需求,资源价格过低而国家又浪费了大量不可再生的宝贵矿产资源。
资源的综合价值核算存在偏颇,开发的外部性成本没有计入生产成本,也是资源价格偏低、价格收益分配有失公平的原因。
最后,资源资产所有权与行政权粘合,行政垄断阻碍了市场竞争。我国许多国有自然资源特别是那些优质的自然资源交由相关国家部委所属的国有企业经营,这样,资源所有权、行政权以及经营权都发生了粘连。这些部委所属的资源型大企业凭借着行政权力上的优势排斥着市场竞争,最终使资源价格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垄断。
另外,我国资源价值核算有失公允。开发时,资源被纳入核算的往往是经济价值,其生态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被忽视,对资源不存在产权的公众,其利益往往受损。资源的综合价值核算存在偏颇,开发的外部性成本没有计入生产成本,也是资源价格偏低、价格收益分配有失公平的原因。
第一,合理界定政府在资源价格形成中的职能。对资源价格的管理方式要发生转变,应由过去的微观直接管理转变为创造合理的制度环境及宏观调控等。如完善资源产权制度,促进产权合理配置和有序流转;实行资源价格监管,防止不合理垄断价格的出现;加强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促进资源市场供需交易的活跃;制定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做好资产产业中长期发展的宏观调控等。
第二,真正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运行制度。其核心在于正确处理资源所有权与资源行政管理权的关系。为落实资源资产所有权,首先必须健全和完善各种资源的收益制度,而后凡事经评估,对上升到自然资源资产层面的自然资源,其交易、流转一律交由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彻底落实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对资源资产的收益权,并将资源所有权和资源行政管理权有机分离。
第三,完善资源价值评估和资源收益分配制度。为使资源价格全面反映资源开发的成本,必须加强对资源综合服务价值的评估,即必须对自然资源开发前的各种效益进行多角度、多主体、多层次的综合评估,并以此为依据,决定资源开发与否和制定资源的基本价格。而对资源收益的分配,为体现公平,必须参照资源开发前对不同主体的服务价值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增强资源价格改革的政策科学性。资源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必须起到激励或抑制的作用,因此强调差别性和分门别类就不可避免。如对能源资源,生产用途所占总量比重高且具有较高的替代性,因此可推广累进制的阶梯价格,以抑制其消费和促进产业升级,而对生活用途的能源资源,户均消费量较低且替代性微弱,因此可以涨幅较低,并可视其经济承受能力给予适量的补贴。再如,统计发现,近年来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其生活用水呈刚性需求,用水比重已经超过生产用水比重,且循环使用率低,则生活用水价格可以更高,可加重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五,制定资源价格改革的配套制度。我国资源价格一方面是为了抑制过高过快的资源消费,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危害。有关研究发现,资源价格提高固然可以减少国内的资源消费,但是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下,国内资源价格的提高还会有大量的国外资源的进口,这同样会控制不住愈发严重的环境污染。而解决的办法不仅是要提高资源价格本身,还要制定配套的资源税、燃油税、碳税、排污权交易机制、垃圾处理回收机制以及公民环保意识刺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