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晶(大同煤矿集团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 大同 037003)
1)煤矿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不完善,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
2)防治水制度与措施不健全。
3)水害分析和预测分析不及时。
4)“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贯彻不力。
5)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
6)井下排水系统不及时跟进,排水设施配不齐。
7)全矿专业防治水技术人员缺乏甚至没有。
8)生产矿井(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四邻关系复杂,周边小窑和采空区繁多。
9)井下员工防治水安全知识缺乏,觉悟低。
10)科学探测手段少,物探分析能力参差不齐。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是否查明,对矿井水害条件是否搞清,矿井主要有哪些水害影响因素,主要充水水源和充水途径是什么?在哪里?这些水患因素位置(周边煤矿、采空区、地面水源、承压水、断层等)和探水线及各类防水煤柱是否在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下对照图上标示清楚,是否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资料和各种台帐。 水患不清楚的煤矿,要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论证,或通过物探等方法,进一步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和主要水害因素[1]。
1)对已封闭隔离的老空水是否进行定期观测、记录。
2)受承压水威胁严重的矿井,是否按规定编制了《突水危险性评价报告》,是否严格按照设计配齐、完善了一系列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超前探查、注浆改造等防治水工程。
3)矿井是否按规定留设了各类防水煤(岩)柱,对已经破坏的各类防水煤(岩)柱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
4)超层越界的巷道是否如实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岩)柱的破坏和超层越界巷道是否影响相邻矿井安全。
5)煤矿企业是否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排水能力是否达到要求;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是否有强排水措施。
2)矿井是否按规定安设各类防治水设施;防治水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防水闸门、水闸墙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3)有突水威胁的矿井,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是否对全体井下职工进行避灾培训。
4)每年雨季前是否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了一次全面检修,清挖了水仓、水沟,水仓的有效容量是否符合要求。
5)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是否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疏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是否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1)矿井是否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设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落实了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防治水责任制。
2)是否编制了雨季防治水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了雨季防治水领导小组,组织了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
3)是否认真作好水情水害和地质分析预报,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探放水设备是否完好,是否能保证矿井生产需求。
举办防治水讲座提高煤矿管理与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强煤矿技术基础工作,是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证。
[1]北京地质学院水文地质教研室.普通水文地质学[M].北京:地质出版社,1964.27-34
[2]刘树才,岳建华.煤矿水文物探技术与应用[M].北京:矿业大学出版社,200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