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蛟
(云南省红河州国营芷村林场,云南 蒙自 661100)
浅议林农合法权益的保护
陈 蛟
(云南省红河州国营芷村林场,云南 蒙自 661100)
通过展现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林农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阐述如何完善对林农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达到对林农合法权益保护更好地认识的目的。
林农;合法权益;保护
1.1 《物权法》护卫林权制度改革
《物权法》对林农权益给予了法律上的固化:一是通过授权性规范,保护林农对林地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二是通过禁止性规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侵犯林农依法享有的权利;三是当林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林农依法提出的赔偿和诉讼请求,法律给予支持和保护[1]。温总理对此指出,林权制度改革体现了《物权法》的精神,林地的经营权和受益权50年不变、70年不变,就是长期不变,是受法律保护的。换句话说,当林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需要再去找“有关部门”去解决了,而是可以直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林农合法权益的保护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中对林农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并在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对盗伐及破坏森林、林木的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
2.1 保护的成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林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把林地的经营权落实到户、到人,明确产权,确立经营主体;通过林权登记发证,落实了林农的处置权、收益权;通过配套改革,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和服务平台建设,规范了林权的依法、有序流转,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国有林场通过转变经营机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把国有林地的经营权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由职工、社会组织、集体、个人承包经营,或林场与职工、集体、个人等社会力量联营。通过转换经营方式,提高了林业职工、集体、个人的造林积极性,既绿化祖国,又让国家在造林上少投资,且能实现多方增收的良好局面。而且是因为有了《物权法》,林权制度改革受到国家法律的贴身保护。我国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是对我国林农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法律依据。
2.2 保护的局限性
国有芷村林场新现林区14 hm²的桉树林,为2007年报经云南省林业厅批准后进行的低产林分改造林。2007年9月14日,屏边县新现村委会干部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要求每户出一人到林地内将所种桉树苗拔出,不去的将被扣钱。9月17日12时许,村干部带领村民600百余人将林地内的桉树幼苗拔出两万余株,另3 hm²为两年生幼树,全被村民用刀砍倒,共计一万余株。同样是该林场,2007年10月13日、15日,蒙自县新安所镇召田村出动200余人次,对林场、个人承包所种植的林木抢砍,砍倒国有华山松、杉木300余株(成熟林),砍倒承包人所属的桉树近4 000株(幼林)。
另蒙自县鸣鹫乡麻栗坡村、猛拉村,芷村镇白得村村民,于2007年10月18日前后将该林场个人承包种植120 多hm²的桉树基本拔光,且将去制止的承包人的手打断。
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上述类似事件时有发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国有林地周边村民通过各种理由抢占、瓜分国有林地,给国家、集体、个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其影响是难以估量的。在这几起事件发生的现场,有县、乡镇政府的官员、工作人员,派出所的民警,州、县森林公安局的警察都在场,皆因各种原由而不能制止事态的发展。执法人员在现场起到“维持秩序”的作用。至今事件也没个处理结果。承包人也想拿起法律武器来为自己讨个说法,可该去告谁呢?找谁告呢?
3.1 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应提高对林业的认识和关注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各级人大、政协“两会”有关林业保护的建议、提案占相当比重,并逐年增加。但在各届、各级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能提到“林业”的又能占多大的份量呢?再如今年的罕见凌冻灾害性天气,对全国各地特别是云南省的森林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而在开始,并没有对林业方面的报导,只是到了最后才有了一个估计的损失数据。因此,要加快林业建设的发展,提高对林农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各级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应提高对林业的认识和关注,应像对待森林防火一样观注对林农合法权益的保护。
3.2 从立法上完善对林农合法权益的保护
现有的法律,看起来是很多,也很完善了,但真到了实际应用中,就很难一一对应。好像都可以用,又好像都不可以用,空间大,空子多,特别在林业行政处罚方面尤为突出。
我国《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都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对于何谓“公共利益”,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是职能部门和主要行政领导自由裁量权力的范围,由此导致征地范围过宽,侵害林农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3.3 从加强执法力度对林农合法权益的保护
自从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各个群体间相继发生了林权纠纷,特别是国有林权与集体、个人最多,也因此出现了群体哄抢、强占林木、林地事件……要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有一个强而有力的执法力度。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林农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法律依据,强有力的执法力度才是林农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实现的保障,否则法律对于林农来说就是一纸空文。
3.4 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
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国家的事情,更是关系到每一个林农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因此这就不仅要求国家要对林农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林农自己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加强对林业法律规范的学习,拿起法律武器,同一切危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如果国家对林农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很健全,执法力度也很强,当林农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却不请求法律给与保护,又有谁能知道他的权益受到侵害呢?执法部门又怎样对他进行保护呢?因此,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是从根本上对林农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1] 周河,侯佳儒.论林农合法权益保护[J].法学杂志,2006(2):76-79.
[2] 张郁.依法保障林农合法权益[J].人民政坛,2008(5):34-35.
[责任编辑:付 佳]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orest Farmers
CHEN Jiao
(Zhi Village State Forest Farm of Honghe Autonomous Prefecture in Yunnan Province, Mengzi Yunnan 661100, China)
By showing the the statu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forest farmers, describing how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orest farmers,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getting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orest farmers.
forest farme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F302
A
1673-5919(2014)04-0030-02
2014-06-11
陈蛟(1974-),男,云南蒙自人,林业工程师,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