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红,苏存欣,尹延灵,张 英
(1.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80;2.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1995年,我国政府提出并且开始了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问题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人们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认识还一直处于“讨论”状态。国际上没有专门的“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对应的概念是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和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与之相关的概念有如“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等,从而使得人们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边界认识模糊,在概念的应用过程中有许多不同的理解。这不利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对其达成共识,影响了其尽快发挥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作用。
虽然“产业投资基金”的上述相关概念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从历史演进过程分析,可以认为概念之间都存在差异,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需要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总体概念的分解,以界定“产业投资基金”。
对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的分解缘于实践中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划分。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进行风险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也称为创业资本;另一部分是进行产业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称为成长资本或产业资本。目前,全球的私募股权基金总量中,从事产业投资的比重占据优势。因此,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分解为“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两部分。这种划分不仅解决了两者之间的概念问题,而且对于彰显私募股权基金的产业投资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将“产业投资基金”从私募股权基金中独立出来是其价值显现的必要途径。笔者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有两个方面的演进特征:①是从“创业投资基金”到“产业投资基金”的演进;②是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到“公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演进。因此,需要以全新的视野认识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制度。产业投资基金的涵义不应局限于对现有的一些“投资基金形态”进行套用,应当充分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宏观经济发展模式,赋予其新的含义,发掘其存在的内在价值,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界定。
所以,应将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是指一种对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产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这一定义的特征在于:产业是“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是“直接股权”投资,还有更重要的是管理服务,不仅创业更要立业,利益共享而不是高额回报,风险共担而不是退出转嫁。这与“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完全不同。
从整个世界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进程来认识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需要突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性和优势。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色彩相对浓厚,已经建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大都由政府牵头,经由批准后才能设立,投资者和投资领域都有严格规定,投资目的大都是为了促进某个行业的发展或鼓励新兴高科技企业成长。即使以后由批准制改为核准制,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性和优势也不能完全改变。
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首先要正确认识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农业产业的特殊性是由人类对农产品需求的必需性、农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农产品供给的社会团体性以及农业的多功能性等特性所决定的。因此,对于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研究应该充分考虑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和其公共产品性质。
2017年,山东选派19名干部到重庆挂职工作,成立了山东省扶贫协作重庆干部管理组。第二年,第二批干部赶赴重庆。从产业到劳务,从教育到医疗,从官方到民间,山东动员各方力量,带着感情,带着资源,投身重庆扶贫开发,在当地留下了无数山东故事。
如前所述,定义产业投资基金要强调针对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因此,正确认识农业的性质是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建立的重要理论前提。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经验都注明:在农业产品产量实现供需基本平衡以后,单纯依靠农业生产发展将不能持续地增加农民收入。我国也同样,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农业发展政策都没有达到政策制定的目标,无论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科技发展,还是增加农业产业价值链等惠农政策,都没有实现使农民收入有效持续增加的目的。日本学者祖田修认为:农业是通过保护和利用地域资源,管理和培育有利于人类的生物来实现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生活价值的均衡与和谐的人类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1]。农业是将经济功能、生态功能、社会功能等有机结合的综合性多功能的人类活动。农业在为人们提供食品保障,为其他产业部门供应原材料的同时,还要发挥土壤保护、净化空气、提供自然景观、循环利用水资源等生态功能,农业的社会功能是指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社会福利、丰富农民生活、传承历史文化、保持政治稳定。人类对农业性质的多元化和综合性的认识成为农业的公共产品性质的重要理论基础。
虽然我国农业生产的承包制度使得农产品的生产单位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显著的排他性,但是,从宏观总体而言,农业与工业不同,自然条件决定了作为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农业生产能力是相对稳定的,总体上,农产品的供应又是“非个人性”的。在国家意义上,农产品要保障国民的最低需求。农产品供不应求时,政府进行进口调节,不能像其他商品那样“物以稀为贵”,不能任由市场机制的发挥;供过于求时,农业产品也不能像其他产品那样靠“薄利多销”获得超额利润,政府通常要增加粮食储备,对因生产过剩而导致损失的农业生产单位进行补贴[2]。因此,农业产品的价格并不能完全反映其价值,农业产品的提供本质上是政府行为,具有社会性。
在某种程度上,农业及其产品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农业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不能用经济学的一般原理解释,而公共产品理论对农业产业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借鉴意义。农业产业更多地表现为与交通运输和国民教育相似的公共产品性质。
经济学家们对公共产品有多种不同的理解,其中萨缪尔森关于公共产品的定义是现代经济学的代表性观点。1954年萨缪尔森首次以精确的数学表达式界定了公共物品的定义: 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3]。随后,在其不断再版的《经济学》中,他对公共物品的定义不断修正和完善,直到第18版,认为:“公共物品是指能将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并且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共享的一种商品。”[4]认为公共产品具有两大基本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是公共物品的充分必要条件。
而农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两大基本特性。
①农业产品消费具有非排他性。民以食为天,每个人都有维持生命的权利,农产品对每个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任何手段来独占粮食,不让别人消费,而且,一个人的食物消费量是一定的,不可能大量地占有和消费,也不会因为一部分人多享受食物,而另外一部分人就少享受或不能享受食物。当食物短缺时,国家会动用行政手段保障其食物的分配,维持社会稳定。这是农业产品不同于其他任何产品的一个特性。就一个国家内部而言,基本农业产品的消费不具有排他性。
②农产品消费具有非竞争性。非竞争性是指人们对农产品的获得不需要通过竞争的方式。农产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一定时期内,人们对于农产品的需求量基本上是稳定的,一个人无法通过抬高价格而使另一个人的消费数量减少。人均收入的增减变化和农产品价格的波动,都不会影响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量数量,因而,一般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产品价格的变动难以改变市场的需求量,提高农产品价格,短期内也不能实现供应量的增加。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极为有效而又具有较深层意义的体制创新,发展黑龙江省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有效地发挥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对黑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必须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在基本理论指导下进一步研究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等相关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建立黑龙江省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应特别强调:
①农业产业是“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只有采取“直接股权”融资,才能保证稳定的资本来源;
②需要强调产业投资基金的“专业服务的作用”远大于“资本的力量”。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必须同时配备强有力的专家团队。与发达国家相比,黑龙江省农业发展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措施,基金的运作需要专业的农业产业管理服务,所以,目前黑龙江省亟需“农业产业经济发展”专家。
③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建立要以建设和巩固农业“大省”与“强省”为目标,持续增强黑龙江省农业的核心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④农业的特点也决定了产业投资基金不能取得高额回报,而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收益指标,基金要与被投资主体风险共担,而不是退出转嫁。
⑤要深入理解“产业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显著差异。
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是在政府领导和促进下发展起来的,属于政府主导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本位主义体制下的发展思路给产业投资基金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但是,从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黑龙江省农业产业投资基金需要突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性。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色彩相对浓厚,已经建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大都由政府牵头,经由批准后设立的,投资者和投资领域都有严格规定,投资目的大都是为了促进某个行业的发展或鼓励新兴高科技企业成长。即使以后由批准制改为核准制,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性也不能完全改变。所以,黑龙江省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应由政府主导,制定发展战略和运作方案,才能“持续发展”、“稳定增长”,才能建立农业强省。
鉴于农业的产业特性和公共产品性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受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目标,应与其他产业投资基金的目标,尤其是要与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目标不同,不能只是定位在“取得高额回报”和“规避风险”上,具体而言,对于其他投资基金,更多是关注其退出渠道和收益,比如上市后获得高倍收益退出(10倍以上收益),或者以较低的收益转让给第三方企业退出(3倍左右收益),或者转让给企业内部的管理人(70%的投资收益),甚至期望投资收益可以高达100倍以上,比如美国S.A.C基金。但是,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不同:一是投资的目标产业是农业,农业不可能是一个暴利的产业,而且要可持续发展;二是投资期限长,需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土地的“营养”,短期内不可预期高额收益;三是如前所述,必须强调专业的管理服务,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农业管理专家团队,一定程度上实现所有权和管理权“两权合一”;四是风险不能转嫁,只能承担。上述限定对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黑龙江省已经设立的“寒地黑土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系列规则值得商榷。
①基金昭示其由建行省分行、省供销合作社和省投资总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委托或成立专业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可见,该基金没有自己“成熟”的管理团队,这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大忌”,缺乏基金管理人才,“对资本”、“对产业”都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基金设立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②基金规模小,总规模只有50亿元人民币,且分期募集,首期仅10亿元,对于“粮食第一大省”和“绿色食品第一大省”而言,不能够发挥资本的力量,对于加快寒地黑土品牌打造步伐,助推寒地黑土农业产业发展难尽微薄之力。到目前为止,首期募集的10亿元人民币的到位和运行状况不明朗,可获得的信息极少,信息公开透明程度低,不利于社会监督。
③基金存续期限仅设计为5年,虽然规定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可延长存续期,但是所透露出的意图不符合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律。基金主要投向寒地黑土食品产业、农机具生产、生物工程等领域的优质企业,其中任何一个产业方向在5年的时间里都不会有较大的发展。
④对于基金运作上市,除非是结构性的,否则,不符合上述关于黑龙江省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特性和运行规则,对投资项目的选择应当考虑黑龙江省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不能仅仅把投资收益最大化作为项目选择的惟一标准。
[1]祖田修,农学原论[M].张玉林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朱启臻,鲁可荣.农业的公共产品性与农业服务体系建设[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7, 9 (1) : 90-94.
[3]Samuelson,PaulA.“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1954,36(4): 387-389.
[4]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18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