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8期杂志刊登的问题,9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1.《动物防疫法》中没有设立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种类,对动物饲养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擅自变更布局,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动物饲养场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审查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动物饲养场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 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当事人一栏中,需要填写法定代表人的信息,请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相同吗?
答: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是一种组织,这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中,能独立的承担行政责任。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主要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简言之,法人是指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指该组织的负责人。
3. 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如何区分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答:法律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须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其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
1. 官方兽医未监督货主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导致该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请问可以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对官方兽医实施行政处罚吗?
2. 官方兽医违法执法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官方兽医承担责任吗?
3. 取得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