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八)
——涉及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应用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编者按: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由于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无法精准地把握行政相对人哪些违反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构成犯罪。同时,个别执法人员“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执法人员因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此,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了“教材讲义连载”版块,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结合近年来与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相关的刑事案例,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讲义》,以期指导执法工作。本刊将逐期刊登,供执法人员参考。
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严厉打击动物卫生违法行为的迫切需求和重要手段。本文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及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析,供执法人员参考。
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单独或共同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罪名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6期84-87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滥用职权罪的应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7期86-89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玩忽职守罪的应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8期90-93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应用。,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4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9期88-90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四)——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应用。,非法经营罪5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10期86-88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五)——非法经营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应用。,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6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11期93-95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六)——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应用,妨害公务罪7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12期78-80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七)——妨害公务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应用。此外,在动物卫生行政执行中还涉及行政相对人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及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兽医执业证书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根据违法性质不同,涉嫌犯罪的罪名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等。本节仅对涉及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进行解读。
1.1涉及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
1.1.1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以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1.1.2违反的法律规范《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1.3立案追诉标准至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尚未公布《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第二款对于涉及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规定了若干个选择性罪名,在适用该条追究行政相对人刑事责任时,应当准确把握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行为的含义。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中,公文是指兽医管理部门制作并以其名义发布的用以管理社会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通常以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形式表现;证件是指兽医管理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就伪造印章而言,《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同时还规定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仅伪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印章的,一般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行政相对人的刑事责任。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公文、假证件、假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改制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从而达到改变其真实内容的目的。买卖是指购买和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包括买卖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也包括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毁灭是指用撕毁、烧毁、浸水等方法毁坏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共同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罪名主要涉及滥用职权罪8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6期84-87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滥用职权罪的应用。、玩忽职守罪9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7期86-89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玩忽职守罪的应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0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8期90-93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应用。、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11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9期88-90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四)——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应用。、动植物检疫失职罪12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10期86-88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五)——非法经营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应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13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11期93-95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六)——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应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4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3年第12期78-80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七)——妨害公务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应用。、食品监管渎职罪等几个罪名。本节仅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解读。
2.1食品监管渎职罪
2.1.1违法行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1.2违反的法律规范《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从重处罚。
2.1.3立案标准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确立的罪名。至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制定食品监管渎职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是鉴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项交织罪名,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罪名,依法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该解释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以下四点明确意见:一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二是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是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四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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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4)01-009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