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师高康(农业部经营管理司)
“家庭农场”的概念是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及的。在我国,家庭农场虽是一个新名词,但却不是新事物。其实,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一些种田能手通过承包和流转土地,从事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已经具备了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进入新世纪以来,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吉林延边、安徽郎溪等地在培育家庭农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从各地实践看,家庭农场主要是指依靠家庭成员或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专门从事种养业专业化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相比较而言,各具特色,各有优势,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发展家庭农场并不排斥其他农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不能只追求一种模式、一个标准。需要强调的是,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自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并无高低、优劣之分。
从地方实践来看,相对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是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有雇工也只起辅助作用;二是专业务农。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三是规模适度。家庭农场有较大的种养规模,能够使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比较体面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切不可忽视普通农户的地位和作用。
家庭农场不是一种独立的法人组织,不一定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也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从地方实践看,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方式也十分灵活,有的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的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还有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家庭农场不能登记为合作社,但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
为增强政策扶持的精准性和指向性,今年2月,农业部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55个市(县、区)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并明确了具体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