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本刊讯】《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于2014年1月20日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范》共八章四十七条。首先明确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规定该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参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范》还明确了饲料生产企业在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及运输、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管理等几大方面应当遵守的规范。
主动召回前款规定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向销售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