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民有、民用、民享”为核心的新兴社会主义公有制*
——再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内容

2014-01-23 18:33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公有制所有制权力

杨 文 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令人振奋,但其中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容却让人困惑不已。原因是:一方面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并且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另一方面又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既然是平等的、同时又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它们各自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怎么又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而且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与影响力呢?其中的不协调是不言自明的。由于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到各方面改革尤其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以缓解人们的困惑。

由于确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这里需要回答这么几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二是以和谐社会为目标的我国社会主义需要什么样的公有制;三是我国现有公有制主要载体的国营企业能承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任务吗;四是如何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虽然笔者曾多次对其进行过阐述①参见拙文《论公有制内容及公有化程度的衡量标准》(《财贸研究》1994年第1期)、《略论国家权力下的所有制性质——兼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容及衡量标准》(《福建论坛》2005年第12期)、《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容的创新研究》(《当代财经》2006年第7期)、《略论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的必要性——从垄断行业暴利等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异化》(《财贸研究》2007年第1期)等。,但就整个社会对公有制内容的认识来看,仍然有必要就此问题再次进行分析。

一、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容

作为一项深入人心的社会主义仅有的特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显然是难以动摇的,现在的关键是,什么样的公有制才能成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与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答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或生产目的是什么。因为公有制是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手段而产生的,所以只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才能客观认识作为其手段的公有制。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的这种特征来自于经典作家的描述。在马克思已有的著作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处在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因为马克思建立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要消除劳动异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而实现这个目标的基础是剩余产品的公有制*由于必要产品不仅是一个满足最低生理需要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与历史与道德有关的问题,因此在实际中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的界限是难以准确划分的。不过就一般来说,必要产品被认为是一个相对独立于社会制度的范畴,即在任何社会,对劳动者的分配都必须保证其能够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在其已完成的研究中,剩余产品的归属是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相联系的,所以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处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决定了“为谁生产”这个社会性质问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分析,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基本生产关系的分析,则是此基础上的逻辑延伸。然而,如果将这些内容作为马克思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最终认识并用于实践,那就大错特错了。

这是因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研究是建立在抽象到具体的分析方法基础上的。如他认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这是经济学在它产生时期历史上曾经走过的道路,但却是一种造成混沌的方法。另一种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这种方法才是科学的方法,由此指出“这些个别要素(指分工、货币、价值之类,引者注)一旦多少确定和抽象出来之后,从劳动、分工、需要、交换价值等简单的东西上升到国家、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的经济学体系就开始了。后一条道路显然是科学上的正确的方法”*③④⑤ [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50,152,1,158页。。同时这种方法也符合人类社会历史的进程,因为“从这一方面看,可以说,比较简单的范畴,可以表现一个比较不发展的整体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关系,也可以表现一个比较发展的整体的从属关系,后者在整体向着比较具体的范畴表现的方向发展之前,在历史上已经存在。就这一点说,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的这一个抽象思维的进程,是符合于现实历史过程的”③④⑤ [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50,152,1,158页。。遗憾的是,马克思并没有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任务,如他说“我照着这个次序来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④[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50,152,1,158页。。而到其辞世时,不仅没有完成整个研究计划,甚至连前半部分也未完成,其中的绝大部分仍然是一些未完成的手稿,后半部分则基本没有开始。这就是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基础上的整个经济运行的已有分析,是在一种他有意设定的十分抽象的状态下,即抽象了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等范畴,并且所有制的四权基本统一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是没有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成果,即还是一些未成型的中间品。而那些暂时被抽象的因素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性来讲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国家权力高于所有制权力,国家权力则又受到对外贸易与世界市场的影响,所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到底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处于什么地位,雇佣劳动的性质是什么等,只有在确定了国家等因素的性质及其作用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认识。正因为这样,所以马克思将第四部分,即对国家在资本主义中作用的分析定义为“资本主义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总结”⑤[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50,152,1,158页。。

我们知道,当一个新的因素加入到原有(封闭)体系时,原有体系得到的结论将不复存在或者会发生重大改变。因此在这里,就不能将马克思已完成但仍处在(他有意设定的)高度抽象状态的理论作为他的基本理论结论以及他对现实社会的认识来对待,而必须根据他的思维逻辑和历史发展观,将那些被暂时抽象而随着思维进程将逐渐进入思维体系的因素引进到体系中来,以重新认识其理论的真实结论*这种情况说明,不仅对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应该这样,对他的所有理论都应该持这种态度。遗憾的是,以这种方式来研究马克思理论的成果却难以寻觅,从而说明人们对马克思在各方面的认识可能都不符合马克思的逻辑思维进程。。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来说,尤其如此。

在抽象状态下,由于剩余产品的占有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联系,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但在开放状态或现实中,也就是将被抽象的因素引进到原有体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作用将大幅度下降,甚至丧失作为判断社会性质的功能。

导致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方面作用下降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国家权力高于所有制权力,由此使得一个社会可以不通过所有制而直接利用国家权力来实现(经典作家)抽象状态下的社会目标,即剩余产品基础上的共同富裕;二是所有制内部权力的不断分离使得传统上侧重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作用是不断下降的,所以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难以实现经典作家建立社会主义的目标。

我们知道,曾有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是通过变更国家政权实现的,由此说明国家权力高于所有权权力。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明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国家面前是微不足道的,中国历史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一点。国家权力的存在,使得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能发挥抽象状态下的那些作用,如资产能作何使用,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资产所得收益的比例有多少归所有者,是由国家税法决定的;资产能够被让渡给谁和以何种方式让渡,也受到国家意志的严格制约,如不仅要交纳让渡费用(遗产税和各种费用等),而且让渡的范围和主体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人们纳税后的收入进行消费也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如一些物品个人不能消费,几乎所有的消费都要向国家交纳各种税费等。所以在国家面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作用并没有人们认为的那样重要,更不存在“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国家的本质就是不承认一切形式的完全的私有制,否则就与其存在的基础(税收)相矛盾:它对私有财产一定程度的认可,是以人们同时确认国家对该部分财产拥有比个人更高级的(部分)所有权为前提的,捐税就是国家对一切私有财产拥有所有权并高于具体所有者的集中体现。这充分说明,与其说国家是私有财产的维护者,不如讲它是私有财产的否定者更恰如其分。正因为这样,人们才会认为(对国内居民来讲)国家具有无限的信用或债务偿还能力。没有这种本质,是不可能得到这种结论的。在实际中,国家之所以不剥夺甚至要保护人们在所有制上的所有产权,只是因为这样做更符合国家长期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正是因为国家权力高于所有制权力,所以在马克思那里,所有制变革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政权的改变*遗憾的是,马克思等经典作家虽然已经认识到国家权力高于所有制权力,社会主义建立的前提就是国家政权的变更,但他们却未在此基础上修改对未来社会各种特征的认识,仍然延续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上的理论分析结论。。国家的这种性质,使得在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标方面,完全可以不依赖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这个手段,而直接通过国家权力的发挥来实现,如只要将所得税率一项定为50%,那么就可以实现一半剩余产品的公有制。这种情况说明,一个社会完全可以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高度的(剩余产品或产品)公有制。西欧一些国家,如意大利等就是如此,其国家财政控制的产品占社会总产出的60%以上。自然,生产资料的高度公有制也可以与低程度的剩余产品公有制相对应,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就存在这种情况(国家财政控制的产品比例占总产出的比例很低)。这种情况还说明,在国家权力面前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私有制的,一切所有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公有制性质,这正如我国当前民营企业所得(毛)利润的绝大部分都被国家以各种形式的税费形式所征收一样。国家权力的情况说明,在现代社会,一个社会的公有化程度是由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价值取向与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而不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比例的大小决定;因此在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方面,完全可以抛弃生产资料所有制这种手段,而直接以国家权力形式来实现这个目标,并且效率会更高。同时我们知道,无论中外,国家权力对所有制权力的侵蚀都是不断加强的,国家权力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每个方面,对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占有与控制力量更是空前强大,如财政收支占社会总产出的比例更是呈上升趋势,由此使得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小。

生产资料所有制作用下降的另一个原因,是所有制内部的各种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分离。在我国的传统所有制理论中注重的主要是所有权,很多时候甚至将所有权等同于所有制;而所有权的作用在所有制内部各权力不断分离的过程中是不断下降的(控制权与经营权的作用则不断上升*在各种权力分离较彻底的股份公司中,股东拥有所有权、董事会掌握控制权、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享有经营权,后者在整个权力架构中是占有支配地位的;如果没有绝对的控股权,股东在整个权力架构中的作用是很小的。),无论在“为谁生产”,还是在“生产什么”与“如何生产”等方面都起不了决定性作用。这样的公有制内容显然不能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更不能作为代表体现社会本质的社会主义特征。

很显然,如果马克思能够完成研究计划,作为一个实事求是并特别注重社会变革的学者来说,他一定会随着研究进程的发展而不断地修改实现理想社会目标的公有制内容,绝对不可能将现实中作用有限且不断下降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与重要特征。因为在实现社会公平与剩余产品公有制的目标方面,国家权力性质、产品分配的公平化、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制、资源配置的公有制等任何一种形式,都比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作用更大,所以在这里,绝对不能将马克思在抽象状态下设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特征对待。

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马克思那里,公有制是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而出现的,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很多时候却将手段代替的目的本身,即以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来作为衡量社会主义实现高度的最重要甚至是惟一指标。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特征更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实际上,生产目的,即建立以公平为取向的“民有、民用与民享”的经济制度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特征。当手段的形式不足以满足其需要时,就需要即时对其进行更改。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容

如上所述,在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公有制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随着条件的改变,手段的内容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从实现经典作家理想的消除劳动异化以实现产品分配(相对)公平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来看,显然需要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或社会中心掌握相当数量的产品或剩余产品,由此必须建立起与此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里,我们将这种社会中心掌握而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一切资源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从社会主义本质来说,公有制必须满足以公平为取向的“民有、民用与民享”的目标。“民有”,即这种公有制是人民直接掌握的,能够对其进行支配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民用”,就是人民群体能够使用它来实现自己各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目标;“民享”,也就是公有制及其产生的利益是归全体人民享有的,公有制的目标就是满足全体人民群体的各种需要,并且能够保证实现收入分配相对公平的社会目标。

很显然,这种性质的公有制不会是某种单一形式的所有制,而是一个体系。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以国家权力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前提,以产品分配为主的社会公平为取向,以剩余产品和产品的公有制为主要内容,同时兼容其他形式公有制等内容的完整体系。

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与在当今社会实现的手段看,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具有以下内容或组成部分:

一是国家权力的性质。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容中最核心的部分。因为国家权力高于私权,国家权力的性质决定了“为谁生产“这个社会的本质,由此经典作家才会认为夺取政权是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前提,所以国家权力的性质是决定这个社会是否是公有制以及公有化程度的关键。也正是这点,使我国将自己区别于其他国家而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社会。

二是产品分配的公平化。社会主义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产品分配的“公平”,由此它必然成为衡量一个社会公有制程度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这方面的衡量指标,可用洛伦茨系数来表示。自然,这并不是说公平化程度越高就越好,因为社会主义还具有促进生产力不断发展的重要任务;而判断一个社会生产关系是否完善最重要的指标就是看它在何种程度上促进生产力发展。公平与效率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反比关系,所以不能认为公平程度越高就越好,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理顺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内的权重。在这方面,国家权力性质以及占主导的社会意识等占据支配性的地位。

三是剩余产品的公有制,也就是社会中心或国家控制的那部分剩余产品。这方面的公有化程度就是这部分剩余产品占总剩余产品的比重。剩余产品公有化程度受两方面因素的支配: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例,虽然国家权力对所有制权力的不断侵蚀而使得所有制在剩余产品占有方面的作用下降,但在国家侵蚀程度一定的条件下,它仍对剩余产品的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二是国家对剩余产品再分配的参与程度,或者说国家权力对所有制权力的侵蚀程度。很显然,在决定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方面,后者起支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剩余产品的高度公有制完全可以建立在绝对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由此说明,生产资料的非公有化与剩余产品的公有化是可以并存的。因此,即使一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很低,但只要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较高,就可称该社会是一个公有制为主的社会。

四是产品的公有制。现代社会,不仅具有剩余产品的分配功能,而且拥有必要产品分配功能,如薪金税、营业税、流转税等以及对居民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补助等,国家的这种功能,扩大了政府实现公有制分配目标的手段和范围。由政府或社会中心控制和调节的剩余产品,与必要产品这两种产品公有制的统一,就构成了社会产品的公有制。这部分产品占社会总产品的比重,就是其公有化程度的衡量标准。在实践中,可以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来近似代替此指标。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越大,则政府对再分配参与的程度越深,公有化程度也就越高;若相反,则一切反之。

五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上的公有制。这也就是传统上理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公有化程度的衡量标准,就是看政府控制的所有权占总资产所有权的比重,比重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虽然随着所有制内部权力的分化,所有权在所有制中的作用下降,但在微观上,所有权仍是支配资源配置和控制剩余产品的最原始力量,只要所有者有意并有足够大的力量,它就能控制资源配置的支配权;在税收一定的情况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是与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成正比的,所以所有权上的公有制仍是公有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是政府控制最直接、最能体现政府意图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满足一定的社会目标和实现政府意图,不管何时,由政府控制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都是必要的。

六是社会资源配置上的公有制,即在全社会的资源配置上,政府能使多大比重的资源配置符合自己的政治经济意图。具体经营上的公有制是政府通过所有制达到的,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所有制不是国家对资源配置起作用的惟一手段。除此之外,国家还可通过各种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意识形态等手段对资源配置施加影响,使其符合自己的意图;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这些手段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和力度可能更大。因为所有权和支配权对再生产的作用基本局限在微观领域,而政府的各种非所有制手段,既可以调节公有经济,也可以调节非公有经济,并具有微观与宏观两方面的功能。

七是具体生产资料经营上的公有制。这方面公有化程度的衡量标准,就是看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控制的具体生产资料占总资产的比重大小,或者说政府在此方面拥有的支配权占总支配权的比重。这种支配权受到所有权的制约,但在所有制内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所有权不等于支配权,尤其在量上是这样,所有权可大于、等于或小于支配权。所有权能支配多大的支配权,取决于资本的具体经营方式,可大于也可小于控制权与经营权。

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以上内容的有机统一,公有化程度则是它们的加权平均。它们各自的权重,也就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一般地说,它们各自的重要性是与它们的次序相对应的。对我国来说,由于已经确定是社会主义性质国家,因此在确定各因素的权重时可以将国家权力性质一项抽象掉。

从各项因素在公有制体系中的排序与作用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地位是不高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的作用甚至要低于后面的资源配置方面的公有制,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都不能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特征的代表。这同时也可以说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例不断下降,但由于其他方面公有化程度在提高,因此不能得到我国公有制程度下降与社会主义性质退化的结论。由此还说明,我国的经济制度并不是以传统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或主导或主体)的市场经济,而是以公有制为目标取向的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内容的丰富性与多层次性,既使人们能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来选择相适应的公有制内容,同时也为我国改造现有公有制、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更为高级的新兴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了可能。如对我国当前来说,应该大力加强高层次公有制内容为主的公有化程度建设,放弃部分目前在实际上阻碍我国社会主义目的实现的低层次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公有制。

三、我国现有公有经济的性质

这里的公有经济是指由政府通过所有权控制的那部分经济活动,主要形式是国营企业或政府具有控制权的企业的经济活动。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但由于各种原因,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公有制天生就是畸形的,在发展过程中更是不断地被异化,因而难以承担建设社会主义的重担,必须加以改革。

应该承认,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要看到的是,因各种原因,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是畸形的,如全民所有制从理论上说是全体人民所有,但实际上却是城市所有制,是为部分人利益服务的;作为其名义所有者之一的农民不仅被排除在外,而且还成为(城市与工业等)获取农村剩余的工具,这是导致我国城乡差别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村集体所有制,其产生的原因就更不是为了满足所有者的利益,而是为了满足国家对农村的控制与获得农村剩余产品的产物,而且这种性质至今没有改变。我们知道,拥有多重所有制权利的人,从理论上说要比单一所有制权利的人能得到更多利益,但在我国长期以来却恰好相反,拥有越多所有权权利的人在社会分配等方面的地位越低。

笔者曾指出,公有制一旦对自己的部分成员开始发生异化,那么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不断地异化下去,如全民所有制在今天就基本逐渐异化为直接占有人服务的所有制(部门所有制或国营企业所有制)。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近几十年中暴露得更明显:不仅各垄断行业占有的公有生产资料变为部门内部的获利工具,而且各非垄断行业的公有制也是如此。如众多公有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相当部分所有权都被转化为企业内部员工的私有财产(上市公司会向职工发放或出售一定比例的内部股份,相当部分的企业资产以极低的价格被管理层收购等等,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那些效益不好企业的国有资产则成为维持企业员工福利的源泉,以至我国尽管积累了庞大的国有资产,但却并没有成为增进全体人民福利的源泉,甚至成为整个社会沉重的负担。如国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从改革开放以来则基本没有上缴,同时国家或银行每年都要为亏损或破产的国营企业承担大量的债务损害,它们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甚至还不如民营企业。

效益低下与内部的高福利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普遍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它们占用了绝大部分的银行储蓄并得到政策的各种扶持,但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却不断下降。一些企业或行业,如银行、烟草等虽然名义利润率很高,但却并不是经营有方的结果,而是垄断的产物。国营企业中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许多占有各种优势资源的垄断性国营企业,如中国铝业等出现严重亏损的同时,民营(铝业)企业却蓬勃发展。令人愤慨的是,效率低下却并没有阻碍他们享受最好的福利。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各阶层和各行业中,收入增长最快、福利最优厚、保障最全面的就是这些垄断性的国营企业。它们相对其他行业的各种福利优势都在不断扩大,甚至还不时地打着所谓维护国有资产、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名义,利用特殊的垄断地位和占有的优势资源在各方面对全国人民巧取豪夺并在内部加以瓜分。由此,垄断性国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最大的分利集团之一,是社会剩余的最大掠夺者,因此也是阻碍我国改革深化的最强大的力量之一。一些垄断行业的改革在社会的强烈呼声下长期岿然不动的情况就反映了这一点。我国公有经济的这种状况,说明其已经彻底异化,也就是,本应成为推进全体人民福利的手段,实际上却反过来成为少数人攫取全国人民剩余的工具。

异化为部门或企业所有的公有制,还极易产生系统性的腐败,国营企业的腐败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不仅高管的高薪厚禄与奢侈享受早已成为众矢之的,而且贪污也比较普遍。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官商的勾结也就不可避免,因此成为官员贪腐的重要来源,由此形成的官僚利益集团更是成为改革深化的重要阻力。

更严重的是,受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观念的束缚,为了保住“硕果仅存的”的社会主义特征,不仅各项改革在触及国营企业的利益时都会发生退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在强化它们的垄断力量,以至其中积累的弊端日益深厚,已经成为阻碍改革推进的最大阻力。如为了维持国营企业的主导力量,政府在市场上就必然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出现身份错乱的现象,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法建立。

关于我国国有经济弊端的报道可以说是不胜枚举,所以对其进行彻底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推进改革的重要举措。

显然,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我们并不反对保留甚至要继续发展部分国营企业,但却必须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它们自身的作用性质而加以区别对待,最重要的是必须彻底扭转它们对全体人民利益异化的趋势,还公有制经济目的的本来面目。

四、重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

要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就需要发展公有制,而我国现有的公有制却又已经异化,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重建我国的公有制。

在重建我国的公有制方面,应该摒弃传统的以形式或手段为主的思维,转为以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为核心。手段,也就是具体的公有制内容,必须服从于目的的需要。当一种形式的公有制难以满足目标的需要时,应该及时进行改革甚至将其摒弃。

要重建以“民有、民用与民享”为核心,以产品分配公平为目标的新兴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加强以实现社会和谐与促进生产力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伦理以及相应的政策法律的建设。社会伦理是维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们行为的(无形)指南,同时也是社会政策与法律的依据,是建立具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灵魂。也就是社会主义正义的目的,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要达到的目的。自然,在这方面,应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与社会发展需要而确立相应的伦理道德及相应的政策与法律,过于超前,很可能适得其反,这正如改革开放前的伦理与政策因过于追求公平而最终走向了目标的反面一样。

虽然从理论上说,只要充分利用国家权力,可以完全不依赖于具体的所有制形式,就可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如国家以法律形式强行规定最低与最高收入,就可将产品分配确定在一个很高的范围,一些国家紧急状态时实行的“战时共产主义”分配政策就说明了这一点;但这种手段会严重损害效率,而促进经济发展同样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所以在确定公平导向的基础上,仍然需要通过一定的公有制形式来实现这个目标,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要实现产品分配相对公平的目标,在一定分配政策的基础上,还需要社会中心掌握足够的剩余产品或产品的支配权,为此必须建立起较高程度的剩余产品与产品的公有制。较高程度的产品或剩余产品的公有制是实现产品分配公平的必要条件之一*占统治地位的以公平为核心的伦理与社会政策是实现产品分配的充分条件。没有公平伦理与政策为指导,高程度的产品公有制并不一定带来分配的公平化。历史上一些专制政府通过横征暴敛聚积了大量的社会产品,但却只是用于少数人享用,因而出现产品分配中极其严重的两极分化。,或者说是产品分配公平的物质基础;当它与社会主义伦理指导下的公平分配政策相结合时,就形成产品分配公平的充分条件。自然,在聚积一定程度产品公有制的基础上,还必须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与政策保证,以确定这些产品的分配能够满足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要求,即公平与有效。就我国目前来说,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公有化程度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基本适应,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分配的公平程度却仍然较低,所以加强产品分配的公平程度与效率是今后一段时间社会主义公有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要实现产品与剩余产品较高程度的公有制而不损害效率,就必须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提高效率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在微观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我们知道,市场机制作用有效发挥的前提是参与主体权力的平等,这是本届政府强调的“微观充分搞活”的前提。对我国来说,实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这方面,除了转变政府意识等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对待以国营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因为当国营企业存在时,政府就会出现双重身份的重叠:即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具有保证市场交易公平公正的职责;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则具有保证国营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当国营企业在市场上因竞争不利而出现危局时,作为其利益代表的政府必然会以行政之手来保护它。当这两种身份出现重叠时,必然会出现政府职能的错乱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所以此时有效的市场经济秩序将无法建立。然而,为满足一定职能的实现,如矫正市场缺陷和满足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一定的国营企业为代表的国有经济,为此就存在一个建立有效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政府放弃市场参与者,也就是国营企业代表的身份,而某些职能的发挥又需要政府参与市场因而必须保留部分国有经济。解决这个矛盾的手段,就是根据行业性质等,对现有的以国营企业为代表的国有经济进行分类改革,将那些执行政府职能或事关国家重大安全的行业实行国家专营(但对承担的主体实行企业管理),同时彻底退出竞争性行业,如汽车、钢铁、石化等等;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强与更多替代品的出现,政府应逐步退出具有较高垄断性但在政府有效监管下可由市场调节的行业,如铁路、航空、采掘等行业,实现政府不在市场与民争利的现代市场经济原则。

政府退出可由市场调节领域的直接经营活动,意味着大量以国营企业为代表的国有经济将消失,也就意味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比重将大幅度下降,但如前所述,这不仅不会削弱、反而会提升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因为以所有权为主要内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公有制体系中是一种低层次且作用较小的公有制,其比重的下降可以通过提高其他内容的公有制的比重来实现。同时,通过产权置换不仅可以迫使这些资源提高效率,而且转换出来的庞大资产可加强政府在社会保障、产品分配、资源再配置等方面的能力,更主要的是为建设高效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从而为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开辟了道路,所以反而会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以说,改革以国营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放弃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特征,转而加强更高层次内容的公有制建设,不仅不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旗帜失色,而且会使其更加鲜艳。也就是说,我们由此失去的只是一块浮冰,得到的却是一个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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