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峰
(商丘市种子管理站,河南 商丘 476000)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探讨
徐 峰
(商丘市种子管理站,河南 商丘 476000)
阐述了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及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内容,探讨了如何加强和健全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体系建设,并指出监督抽查工作应注意的细节。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体系建设
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的丰歉,农民的增收,农村社会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种子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种子市场空前活跃,种子企业数量增多,品种数量激增,种子的流通推广速度加快,这些均对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质量控制提出了新的考验。近年来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粮食减产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1.1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抽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由此可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是特定的生产企业及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的种子,也即对种子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抽查。
1.2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
1.2.1 防止品种混杂退化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可以防止品种混杂退化,充分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增收作用,加强种子质量的前期控制,可以防止同种作物花粉漂移和有害有毒杂草蔓延,还可对企业生产种子的合法性进行监控。
1.2.2 评估种子利用价值,了解种子质量状况对抽查种子的质量检验,可评估种子的利用价值。通过检验可了解种子的质量状况,选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种源,淘汰并禁用不合格的种子,减少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和风险性,有效地维护农业生产安全。
1.2.3 防止劣种子流通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可防止劣种子流通,保护国家和农民利益。国家对种子质量有严格要求,按照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要求对种子进行检验,实施种子质量真实性标签制度,防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犯品种知识产权,避免种子质量事故的发生。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2013年起河南省种子管理部门抽样的同时,除检查种子生产、分装经营企业的资质文件,还给种子分装企业寄送“种子市场检查抽样生产商确认函”,使假冒正规企业包装物的违法行为无处遁身,有利地保护了种子生产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种子市场秩序。
抽查样品检测前,检验机构必须核实样品的抽取是否符合样品封缄规定,扦样单记载内容与样品包装上内容是否完整一致,是否符合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的扦样要求。按规定分取试验样品,进行编号登记,输入电脑后立即安排检测。
2.1 净度分析
净度分析依据GB/T3543.3-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净度分析》内容进行。净度分析是鉴定试验样品的特性和种子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通过检测可了解该样品种子清洁干净程度。
2.2 发芽率试验
依据GB/T3543.4 -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发芽试验》的要求,对不同作物按不同的温度、试验周期进行样品种子质量测定,在发芽试验中期还可对发芽势进行测定,了解该样品种子的最大发芽潜力和生活力,从而检测出该样品种子在田间播种后的出苗状况和种用价值。
2.3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品种纯种是种子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是指品种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属于品种的遗传品质。品种的真实性是指品种的特征特性与标签标注是否相符,按照标签标注品种的种植方式能否达到理想的要求。应依据GB/T3543.3-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与品种纯度》的要求进行品种真实性和纯度的测定。随着科技的进步,分子标记等种子检测技术的运用,可有效防止假种子充斥市场,打击侵权行为。
2.4 水分含量
种子水分含量是评定种子质量的重要指标,种子是有生命的特殊生产资料,如果水分含量超过规定的安全限度会造成种子生活力的丧失。只有将种子水分含量严格控制在安全标准以下,才能确保种子在包装、运输、储藏和生产上的安全。
3.1 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队伍建设和管理
打铁还需自身硬,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掌握熟练的种子检测操作技术,按照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要求对各类农作物种子开展准确的检测,还要不断学习、更新技术知识、熟记种子检验方面的规程、标准和种子法规。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发放的《种子检验员证》,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检验机构程序文件。
3.2 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体系
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要求:“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并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近年来,国家加大“三农”工作力度,农业基础设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种子检验机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先进的检测设备使种子检测能力大大提高,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还必须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的要求,搞好检验机构内部软件和硬件建设,所有使用中的检测仪器设备要通过计量部门或检验机构的检定、校准和确认,通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能力验证、现场评审、文件审定的考核,取得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ASL)证书才能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而且每年参加农业部质检中心能力比对试验,并达到标准要求。只有具备了这种技术能力和法律地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其他技术文件,才能得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的认可。
3.3 保障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的预算”,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的难度,个别财政比较困难的县市,连种子管理部门日常开支都无法保障,更难每年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列入财政预算,导致种子质检机构违规收费或变相罚款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议由国家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规定,把种子监督抽查经费纳入专项支农资金,以提高种子执法部门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4.1 抽取的样品要有代表性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显然,扦取种子样品是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结果判断。样品必须真实无误,这首先要求扦样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掌握特定的扦样方法,其次要了解被扦样种子的基本情况,按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扦样规定扦取样品和封样,并完整准确地书写扦样单,要求被抽样单位在扦样单上签名盖章。要防止抽取到专门为抽样准备的小样和假样,以保证抽取的样品能真实反映该企业种子的实际质量。
4.2 监督抽查要确定重点企业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问题的农作物种子。”第九条规定:“确定被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减少盲目性。”要根据种子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历次抽查的质量情况确定抽检品种频率和抽检数量,对屡屡发生种子质量事故和信誉不高的企业,要增加抽查频率和样品数量。检验结束后,要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对不合格种子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企业追回已销售的种子或给予行政处罚。因此,通过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可以形成对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行为的高压态势,树立种子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3 监督抽查要注重时效和批次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这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但是目前我国种子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农业行政部门执法尚未形成震慑力,一些企业在种子包装前未对种子的所有项目进行检测,更有些企业为了转嫁经营风险,明知道种子质量不合格,或为了有利于种子销售,标签上标注数据多高于种子的实际质量状况,因此,抽查时间应安排在种子企业精选包装的高峰期进行。种子批号是反映种子来源、批次的最重要的信息,也是某一批种子诸多信息溯源的依据。很多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并没有按规定对每一批次种子确定批号,大多是以品种+产地来区分,这对种子批次的确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因此,在工作实践中,一是在抽样前查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二是检查种子加工日期。《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中应增加关于强制性标注种子批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种子标签制度,以增强监督抽查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1] 汤其林.促进种业稳定发展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J].种业导刊,200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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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39.2
B
1003-4749(2014)09-0026-03
2014-08-04
徐 峰(1967-),男,河南永城人,农艺师,主要从事种子市场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