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好强 副教授(河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郑州 450001)
2011年8月,江西婺源李坑、江湾、汪口等景区出现了村民拦阻游客事件,一些景区也因此关闭,其原因是由于当地村民和婺源旅游公司关于“分成费”存在矛盾并未能有效地解决,最后村民只能以“拦堵游客”的过激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有学者指出这种现象本质上反映了旅游社区居民与旅游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是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中的普遍现象(罗辉,2006)。社区参与旅游的概念是墨菲(Murphy,1985)首先在社区导向的旅游规划方法中提出的,后来逐渐成为旅游研究和旅游实践关注的热点之一,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们认为旅游社区居民应该是旅游发展的直接受益者;提升社区参与的水平,促进旅游与社区的和谐发展是社区参与旅游的根本目标;社区参与旅游也是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也有学者指出在具体的旅游实践中,社区参与只不过是象征性的,旅游决策以及旅游收益等被旅游企业或当地政府所控制,旅游社区居民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左冰,保继刚,2008)。正是存在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旅游社区居民为争取自己的利益才会采取过激的行为,最终会严重影响旅游景区形象和社区旅游发展。
20世纪60年代,亚当斯首先提出结果公平的概念。他认为人们的工作动机和满意感会受到其所得收益的绝对值以及与他人相比较的相对值的影响。也就是说,人们不仅关注自己的投入与收益,还关注他人的投入与收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公平的判断,如果两者相当,人们就会认为分配是公平的,并对分配结果感到满意;如果两者不相等,则会认为是不公平的,并对感知不公平的一方造成心理或行为上的负面影响(孙伟,黄培伦,2004)。进入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认识到由于结果公平只关注分配的结果,而忽略了影响结果公平的分配程序,于是,研究者将研究的焦点从结果的分配转移到了分配决策是如何制定上来。蒂博和沃克提出了程序公平的概念,他们认为如果人们具有对分配过程控制的权利,会显著地影响人们对结果公平的感知(林帼儿等,2006)。因此,与结果公平相比,程序公平是用来检验制定分配决策的过程是否公平,即人们感知到的分配决策制定过程的公平性。随后,毕斯和牟格在研究分配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人际关系问题时,提出了互动公平的概念,指出互动公平不同于程序公平,程序公平是人们对决策程序的评价,而互动公平则是人们对人际间交往程度的评价,体现在雇员对管理人员的满意和信任。
从公平理论的研究及应用来看,公平理论包含三个维度,即结果公平、程序公平与互动公平。国内学者也对公平理论进行了大量研究,结果表明组织公平对员工绩效及组织绩效具有显著的影响,组织公平对组织公民行为有积极影响。但是,以公平理论为基础的旅游社会排斥研究还少有文献涉及。因此,本研究以公平理论的三维度结构为基础,探讨旅游公平对旅游社区居民社会排斥感及行为的影响。
表1 信度与效度分析
表2 模型参数估计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旅游公平尚无准确权威的表述(黄秀琳,2011)。学者们大多从旅游伦理学的角度讨论旅游公平,强调社会大众参与旅游活动的平等性,以及旅游资源使用的代内与代际公平等。如蒋焕洲等(2008)从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角度指出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是促进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许然(2008)认为在民族地区旅游发展中,除了社会公平之外,还包括资源公平、经济公平、区域公平和科层公平等。李鹏等(2010)从社区参与旅游的视角探讨了旅游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黄细嘉、陈志军(2007)指出了我国旅游规划中的不公平现象,强调只有公平地对待旅游规划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才是促进旅游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鉴于现有文献缺乏对旅游公平的明确界定,本研究依据公平理论,认为在社区参与旅游的背景下,旅游公平是指政府或旅游企业与旅游社区居民这一利益关系主体之间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权力和旅游收益等的使用和分配上的公平性。
社会排斥概念最先由法国学者拉诺尔提出,主要是用来研究由于经济领域中的排斥现象而造成的贫困问题,社会排斥理论认为如果社会成员在资源分配中不平等,则部分社会成员就可能被社会排斥(彭华民,2005)。随后,社会排斥延伸到社会的多个研究领域,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视角对社会排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如沃克认为社会排斥是指社会中的某些成员从社会系统中被排斥出来的现象,社会排斥不仅意味着某些社会成员在经济收入上的不足,更多的是表示他们在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机会缺失。伯查德也指出社会排斥是指某一社会中的社会成员没有参与到这个社会的正常活动的状态,而且,社会成员在社会互动方面的参与不足、不参与等都被认为是存在社会排斥。理查德森也认为如果存在社会成员被社会排斥,表明他们虽然居住在排斥他们的社会里,但是他们不能够以社会成员的身份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或者说他们希望参与,但他们的参与机会被他们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所阻止。
学者们也将社会排斥的概念引入到旅游研究领域,如奥尔威格指出在欠发达地区旅游开发中,原居民被剥夺传统的谋生机会而引起社会排斥;阿特金森和劳迪尔研究了在旅游节庆活动中的流浪者露营群体被驱赶的社会排斥现象;默尔度探讨了旅游目的地社会边缘群体在参与旅游活动过程中的被排斥现象;阿加瓦尔则关注旅游目的地社区居民的被排斥现象。国内学者郭华、甘巧林(2011)最先研究旅游社会排斥问题,他们通过对江西婺源李坑村的案例研究发现,大多数旅游社区居民认为他们被社会排斥,并存在对旅游业发展的冷淡甚至敌视的态度。
组织报复行为是随着组织公民行为研究的发展而逐渐受到关注的。萨里奇和福尔杰(1999)最先提出组织报复行为的概念,并把其界定为组织的消极行为,与组织公民行为相反,组织报复行为会阻碍组织功能的正常发挥。皮永华、宝恭敏(2006)认为组织报复行为是指组织成员由于感知不公平而针对组织采取的一种消极行为,其目的在于纠正自我不公平感。组织公平与否是引起组织报复行为的重要原因,当组织成员在感知到不公平后会对组织采取报复和惩罚行为,并且报复和惩罚行为发生的频率和程度会随着组织成员感知到的不公平程度的提高而上涨。而且,亚当斯在公平理论中也指出当组织成员对自己的待遇或报酬感知到不公平时,就会做出对组织的消极反应,即报复行为。虽然组织报复行为具有隐蔽性,但是会对组织产生直接的危害,影响组织绩效。
在旅游实践中,由于社区参与旅游容易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管理体制、产业政策以及居民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制约了社区参与的程度和效果(刘纬华,2000)。罗辉(2006)通过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利益冲突的分析,指出由于在社区参与旅游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在旅游发展中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冲突的程度会随着旅游开发收益的增加而增强。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会以多种形式参与到旅游业的发展中,造成政府与社区争利的不利局面;另一方面旅游企业会依赖自身的实力和经验而处于强势地位,并从旅游发展中获益,使社区居民处于弱势地位并承担旅游发展带来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等负面影响。唐钧(2002)指出社会排斥是不公平的结果,是社会的主导群体在社会意识和政策法规等不同层面上对边缘化群体的排斥。因此,旅游社区居民是否会产生社会排斥感取决于其对旅游公平的感知,如果政府和旅游企业作为主导群体掌握社会权利,对社区居民存在偏见和歧视,并且不愿与之平等地分享旅游收益时,社会排斥便发生了。特别是当社区居民处于弱势地位,不能享受公平待遇,如得不到应有报酬、被剥夺参与决策的机会、文化受到冲击等,就会感知到不公平,进而产生社会排斥感。基于以上论述,提出假设1:旅游公平的提高能够显著降低旅游社区居民的社会排斥感。具体来说,结果公平(H1a)、程序公平(H1b)和互动公平(H1c)的提高能够显著降低社区居民的社会排斥感。
组织行为学指出组织公平与否是引起组织报复行为的重要原因,当组织成员感知到不公平时会对组织采取报复或惩罚行为。社区居民与旅游企业之间本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但是,在旅游景区开发过程中,当政府或旅游企业通过对旅游资源以及景区的开发,将社区居民纳入到旅游景区系统时,社区居民则成为旅游景区组织内部的一部分。作为关系主导方的政府或旅游企业,能否公平地对待旅游社区居民,是影响社区居民行为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旅游企业能够为旅游社区居民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尊重居民的权利、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参与决策等,旅游社区居民就会产生自我认同感和社区归属感,从而积极支持景区的发展,自觉形成保护景区环境等有益于景区可持续发展的习惯。相反,如果社区居民感知到不公平时,则会引起社区居民的报复行为。基于以上论述,提出假设2:旅游公平的提高能够显著抑制旅游社区居民组织报复行为的发生。具体来说,结果公平(H2a)、程序公平(H2b)和互动公平(H2c)的提高能够显著降低社区居民的组织报复行为。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当个体遭遇不公平的待遇时,则会形成被排斥的感知,进而引起个体的行为反应。特温茨和鲍麦斯特等认为人们在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后会形成心理上的感知,他们的实验也证实,这些不公平的待遇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臆想的,都会引起独特的心理和行为反应。因此,当旅游社区居民面临不公平的待遇时,会形成自身被排斥的感知,从而引起不满甚至愤怒,进而产生消极和抵触情绪或者做出报复行为,例如抱怨景区的不足、抵制景区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破坏景区环境等。基于以上论述,提出假设3:旅游社区居民的社会排斥感对组织报复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本研究从结果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动公平3个维度来测量旅游公平。结果公平以社区居民的工作努力程度、工作经验、工作绩效以及与其他居民相比的评价角度测量旅游景区分配的公平性;程序公平的测量包含景区分配决策制度、居民参与分配决策的机会、景区分配决策是否代表居民的意愿等;互动公平的测量包括景区管理层在与居民沟通过程中是否考虑居民的意见、尊重居民的权利、与居民保持融洽关系等;社会排斥感包括经济排斥、政治排斥、文化排斥和社会关系排斥4个测量问项。组织报复行为包括社区居民是否会表达对景区的不满、对景区提出批评、破坏景区的形象、抵制景区的经营决策4个测量问项。所有问项采用李科特5级量表,1代表非常不同意,5代表非常同意。笔者在河南省内的5家旅游景区共发放调查问卷240份,为保证数据质量,被调查者在调查员的帮助下完成调查问卷,最后经问卷检查,220份用于最终的数据分析,使用SPSS17.0和AMOS17.0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模型检验。
首先,本研究调查样本中,男性占63.2%;年龄层次上,以中青年居多,占81.3%;从职业来看,被调查者从事工作大多与旅游服务有关,如经营旅游纪念品,16.4%;旅游餐饮,29.5%;家庭旅馆,21.8%;景区工作,16.8%;旅游交通,10.5%,其他5%。
其次,本研究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对模型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验,模型拟合指数结果(卡方值=175.68,自由度=125,卡方值/自由度=1.405,GFI=0.920,NFI=0.960,RFI=0.951,CFI=0.988,RMR=0.041,RMSEA=0.043)表明模型有较好的拟合度。表1所示的各变量的Cronbach’α值均在0.881以上,说明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各变量的平均变异提取值(AVE)在0.6907以上,超过0.5的标准要求,表明各变量具有较好的区分效度。
再次,本文通过回归分析对假设进行检验。其中模型1检验旅游公平各维度对社区居民社会排斥感的影响(H1a、H1b和H1c),即自变量对中介变量的影响;模型2检验旅游公平对组织报复行为的影响(H2a、H2b和H2c),即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模型3检验社区居民社会排斥感对组织报复行为的影响(假设3),即中介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模型4检验旅游公平和社会排斥感对组织报复行为的影响,即社会排斥感的中介作用,表2显示了各个模型检验结果。
社会排斥是不公平的结果,当个体感知到存在不公平的待遇时,社会排斥就产生了。本研究以探讨旅游公平对社区居民社会排斥感与组织报复行为的影响为主要目的,研究结果表明,旅游公平的三个维度,结果公平(r=-0.414***)、程序公平(r=-0.222***)、互动公平(r=-0.331***)对社区居民的社会排斥感都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假设H1a、H1b、H1c得到支持。即旅游公平的提高能够抑制社区居民的社会排斥感,相反,如果存在旅游不公平,社区居民就会产生明显的社会排斥感知。同时,旅游不公平也是引起组织报复行为的重要原因,当组织成员在感知到不公平后会对组织采取报复行为。而本研究发现结果公平(r=-0.483***)、程序公平(r=-0.196***)和互动公平(r=-0.255***)对组织报复行为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假设H2a、H2b、H2c得到支持。研究结果也显示,社区居民的社会排斥感对组织报复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r=0.842***),H3得到支持。除此之外,研究也表明社区居民的社会排斥感在旅游公平对组织报复行为影响关系中具有部分中介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旅游发展中存在不公平的现象,社区居民会产生被排斥的感知,进而引起社区居民的报复行为。
本研究具有明显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本文借鉴公平理论,以社区参与旅游为背景,对旅游公平进行了界定,为社区参与旅游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其次,实证分析了旅游公平对社区居民社会排斥感与组织报复行为的影响。因此,从旅游实践来看,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或者旅游景区的管理层而言,应该认识到旅游社区及其居民的发展才是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终极目标,只有在旅游发展制度和政策上充分保证社区的利益分享和决策参与,营造公平的旅游发展环境,才能有效抑制社区居民的报复行为,实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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