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姚振宗《七略佚文》的误失

2014-01-22 07:36孙振田
关键词:班固著录书籍

孙振田

(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0032;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试论姚振宗《七略佚文》的误失

孙振田

(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0032;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在诸家《七略》辑本中,姚振宗《七略佚文》无疑是一部成功之作,但也存在一些误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汉志》班固注整体上(极少数除外)作为佚文予以辑录,有所不当;二是某些具体的佚文辑录及书籍的还原处理等存在着明显的误失:将班固所自作之注作为《七略》之佚文予以辑录;对《汉志》所“省”之书籍的还原著录尚存未至之处;对有些书籍篇数的还原失于准确;个别书籍还原著录时的类别归属有误。

姚振宗;《七略佚文》;班固;刘向;《汉志》;《别录》

姚振宗所撰《七略佚文》向最为人所称道。然近读该书,发现亦不无可商之处,主要又可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从方法上来看,整体上将班固《汉志》注作为《七略》佚文予以辑录,有所不当;其二,从具体的处理来看,如某些佚文的辑录及书籍的还原处理等,尚存在着明显的误失。兹予分析,以助学界研究。

一、整体上辑班固《汉志》注作为佚文之失

班固《汉志》注并非全部取自《七略》,而是既有取自《七略》者,亦有取自《别录》者。而取之《别录》者,自然不当作为《七略》之佚文而予以辑录。

通过考察《汉志》相关的注释材料,例如韦昭《汉志》注、颜师古《汉志》注等,可知刘歆《七略》对所著录的书籍并非凡书皆予注释与说明,而是有着一个前提条件,即只有当刘向《别录》原本没有为相关书籍撰写书录,或虽撰有书录,但却又有未至之处,需要进行补充或说明时,才会予以注释与说明。述之如下:

第一,刘向《别录》原本没有为相关书籍撰写书录,刘歆撰《七略》时为之注释与说明。《汉志》《春秋》类著录有冯商所续《太史公》七篇一种,韦昭有注云:“冯商受诏续《太史公》十余篇,在班彪《别录》。商,字子高。”颜师古有注云:“《七略》云:‘商,阳陵人,治《易》,事五鹿充宗,后事刘向,能属文,后与孟柳俱待诏,颇序列传,未卒,病死。’”[1](1715)先看韦昭注。据韦昭此注,可知刘向原本没有为冯商所续《太史公》七篇撰写书录。如果刘向当初撰写有书录,按照其撰写书录时详列篇目的通例①,则当在书录中列出所续七篇的篇目,这样一来,韦昭既然要对冯商所续《太史公》的篇数情况进行说明,就当并刘向书录亦予言及,而不是弃而不论,仅仅直截了当地指出“在班彪《别录》”。既然详列篇目是刘向撰写书录的通例,而韦昭注却又没有提及,就证明刘向原本没有为冯商所续《太史公》七篇撰写书录,正因其没有撰写,故而韦昭注无法提及。再看颜师古注。据颜氏注所引《七略》,其内容包括了冯商的籍贯、学术专长、学术师承、仕途发展,及其死亡等,可以说非常详细、全面、完整,就是一篇冯商的“个人小传”。而撰写类似这样的“个人小传”对著者情况进行介绍,也是刘向撰写书录的通例,以《晏子书录》为例,刘向云:“晏子名婴,谥平仲,莱人。莱者,今东莱地也。晏子博闻强记,通于古今,事齐灵公、庄公、景公,以节俭力行,尽忠极谏道齐。国君得以正行,百姓得以附亲。不用则退耕于野,用则必不诎议。”[2](35)再以《孙卿书录》为例,刘向云:“孙卿,赵人,名况。方齐宣王、威王之时,聚天下贤士于稷下,遵宠之。……是时,孙卿有秀才,年五十,始来游学。诸子之事,皆以为非先王之法也。孙卿善为《诗》《礼》《易》《春秋》。至齐襄王时,孙卿最为老师,齐尚修列大夫之缺,而孙卿三为祭酒焉。”[2](38)以这一通例作为衡量,颜师古既然只引用刘歆《七略》而不引用刘向《别录》,就说明刘向原本就没有为冯商所续《太史公》七篇撰写书录,否则,颜师古注就当引刘向《别录》而非刘歆《七略》,至少不会毫不言及,弃之而不论。考颜师古注《汉志》时多处引称刘向《别录》,不下数十条,而引称刘歆《七略》者则较少,只有寥寥数条,这足以说明,刘向《别录》是颜师古注重要的材料来源,换句话说,倘若刘向果真为冯商所续《太史公》七篇撰写了书录,则颜师古注当引称刘向《别录》,而不是只引用刘歆《七略》。刘向没有为冯商所续《太史公》七篇撰写书录,而刘歆为之注释与说明(即颜师古注引《七略》“商,阳陵人”云云),也就恰好表明,当刘歆对相关书籍进行注释与说明时,刘向没有为相关书籍撰写书录是其必要的前提条件。

《汉志·诗赋略》陆贾赋之属著录有《常侍郎庄忽奇赋》十一篇,颜师古注引刘歆《七略》云:“忽奇者,或言庄夫子子,或言族家子庄助昆弟也。从行至茂陵,诏造赋。”[1](1750)颜师古既欲对庄忽奇进行注释,却又只引用刘歆《七略》而不引刘向《别录》,再加之对作者进行介绍是刘向书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上),可知刘向并没有为《常侍郎庄忽奇赋》十一篇撰写书录。也正是因为没有撰写,故而刘歆在撰《七略》时对之进行注释与说明。

第二,关于《别录》虽为相关书籍撰写有书录,但又有所未至,刘歆撰《七略》时复为之补充注释与说明。《汉志·诗赋略》陆贾赋之属著录的《博士弟子杜参赋》二篇,颜师古注云:“刘向《别录》云:‘臣向谨与长社尉杜参校中秘书。’刘歆又云:‘参,杜陵人,以阳朔元年病死,死时年二十余。’”[1](1750)据以即可知,刘向虽然为相关书籍撰写了书录,但如果有未至之处,刘歆则为之补充注释与说明。所谓“刘歆又云”云云,可知刘向为《博士弟子杜参赋》所撰之书录中并无关于杜参之籍贯及其生卒、年龄的内容②,也正是因为此,故刘歆对杜参的籍贯及其生卒等情况进行补充注释与说明。上论所及《常侍郎庄忽奇赋》十一篇,也还存在着刘向虽为之撰写有书录而却内容不完整,需要进行补充,故而刘歆为之补充注释及说明的可能。

刘歆《七略》对所著录的书籍并非凡书皆予注释与说明,是由《七略》自身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七略》为据《别录》改编而来,与《别录》之间是一种互不重复的关系。考《七略》与《别录》的编撰任务及目的各不相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别录》为对书籍本身进行详细的介绍,以便于汉帝阅读与了解,“每一书己,向辄条其篇目,撮其旨意,录而奏之”[1](1701),后者则为“集六艺群书”,对群书进行分类,“剖判艺文,总百家之绪”[1](1967、1972-1973),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如果说前者的着眼点更多地在于对单部书籍进行把握的话,而后者则更注重对于书籍在学术上的分类,及其学术源流的分析与归纳,是对前者的升华与浓缩。二者任务、目的各不相同,同时又关系密切,相辅相成,故虽二而实为一。在这种情况下,刘歆在编撰《七略》时,复采择《别录》之内容而对相关书籍一一进行注释与说明,以致于出现重复,实无必要。特别是受制于当时的客观条件,书写等极为不便,刘歆更不当这样做。正是这种互不重复的关系,决定了刘歆《七略》不会凡书皆予注释与说明,而是只有当刘向原本就没有为相关书籍撰写书录,或虽撰有书录,但又有未至,需要补充与说明时,刘歆才会予以注释与说明。

既然刘歆《七略》并非凡书皆予注释与说明,与刘向《别录》之间存在着互不重复的关系,那么,班固在对《汉志》进行注释时,就只能既从刘歆《七略》中采择材料,又从刘向《别录》中采择材料。对于从刘向《别录》中采择材料,可以通过将一些相关的《别录》及《七略》之佚文与班固《汉志》注进行对比来说明。《〈易传〉韩氏》二篇,《别录》佚文云:“韩氏,婴也。”《七略》佚文云:“汉兴,韩婴传。”[2](19、93)《汉志》注云:“名婴。”[1](1703)对比可知,《汉志》注当为据《别录》而来。再如《〈易传〉淮南道训》二篇,《别录》佚文云:“淮南王聘善为《易》者九人,从之采获,故中书署曰《淮南九师书》。”《七略》佚文云:“《易传淮南九师道训》者,淮南王安所造也。”[2](19-20、94)《汉志》注云:“淮南王安聘明《易》者九人,号九师说。”[1](1703)同样可以看出,《汉志》注当为据《别录》而来。该例中,《别录》及《汉志》注均明言撰《〈易传〉淮南道训》(《淮南九师书》)者为淮南王所聘善于《易》者九人,而《七略》则径云淮南王,与《别录》及《汉志》注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尤能说明《汉志》注当为据《别录》而来。如果将《别录》称为“详本”,而《七略》则为“简本”,因此,几乎可以肯定,在多数情况下,班固在对《汉志》进行注释时,都是据刘向《别录》而非刘歆《七略》而采择材料。

显然,班固《汉志》注既有从刘歆《七略》而来之材料,又有从刘向《别录》而来之材料,从刘向《别录》而来之材料又不能作为《七略》之佚文予以辑录,无疑给《七略》的辑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一方面,受材料自身的限制,我们已经无法确定班固注究竟哪些是从《七略》而来,哪些又是从《别录》而来,而另一方面,却又不能对之置之不理,不管不问。那么,究竟又该如何进行处理呢?笔者以为,合理的做法是,一方面将班固《汉志》注(剔除可明确考知为班固所自为者)作为《七略》之佚文予以辑录,一方面又明确说明其中包含有出于《别录》的内容,以增强科学性,同时也提醒研究或利用者加以留意③。

二、佚文辑录及书籍还原处理之误

佚文辑录及书籍的还原处理中所存在的不当,具体又可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 将班固所自作之注作为《七略》之佚文予以辑录;② 对《汉志》所“省”之书籍的还原著录尚存未至之处;③ 对有些书籍篇数的还原著录失于准确;④ 个别书籍还原著录时的类别归属有误。

(一) 将班固所自为之注作为《七略》之佚文予以辑录

《汉志》《春秋》类著录的《夹氏传》十一卷,注云:“有录无书。”[1](1713)姚振宗将该注文作为《七略》之佚文予以了辑录。然此注实当为班固所自为,与刘歆《七略》(及刘向《别录》)没有关系,故不当作为《七略》之佚文予以辑录。就刘向图书整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必为先有书而后有“录”(《别录》),有其书才能将其著于“录”(《别录》)。“录”(《别录》)是对书籍的真实记载,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有“录”(《别录》)然后才有《七略》,《七略》据“录”(《别录》)而编撰。正是基于此,我们说所谓“有录无书”云云,必为班固所自为,而与刘歆《七略》等没有关系。所谓“无书”只能是班固所自为,倘若果为《七略》所原有,前溯至刘向《别录》,亦即在刘向《别录》那里,亦为“无书”,然则既然“无书”又何来的“录”(《别录》)呢?班固在编撰《汉志》时,将《七略》与实有之藏书进行核对,发现“录”虽在而书已不存,遂作“有录无书”之注。亦即“有录无书”云云只能是班固所自注,而不可能是刘歆《七略》所原有。《汉志》《春秋》类《太史公》百三十篇,注云:“十篇有录无书。”[1](1714)姚振宗亦将该注文作为《七略》之佚文予以了辑录。然该注实与前“有录无书”相同,亦为班固所自为,与刘歆《七略》(及刘向《别录》)并无关系,故亦不当作为《七略》之佚文而予以辑录。班固以《七略》与实有藏书核对,发现《太史公》百三十篇已有十篇不存,故而有“十篇有录无书”之注。与“有录无书”相同,该注亦当删而不录。

实际上,姚振宗对班固《汉志》注中有其自为之注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并作了一定的识别与考证。小学类著录的《史籀》十五篇,注云:“周宣王太史作大篆十五篇,建武时亡其六篇矣。”[1](1719)此注姚振宗也作为《七略》之佚文予以了辑录,唯在辑录时删去了“建武时亡其六篇矣”,而保留了“周宣王太史作大篆十五篇”。建武为东汉光武帝年号,时间上晚于刘歆,故“建武时亡其六篇矣”云云只能是班固所自为,而与刘歆《七略》(及刘向《别录》)无关,也因之姚振宗将其删除不录。然姚振宗却终未能识别出“有录无书”“十篇有录无书”云云亦本为班固所自为,不免令人遗憾。

(二) 对《汉志》所“省”之书籍还原著录的未至

《兵书略》之兵权谋类所“省”的《伊尹》《太公》《管子》《孙卿子》《鹖冠子》《苏子》《蒯通》《陆贾》《淮南王》等九种及兵技巧类所“省”的《墨子》一种的还原著录即为如此。据《汉志》相关说明,兵权谋及兵技巧类所“省”的《伊尹》等九种及《墨子》一种总的篇数只有二百七十一篇(其中《伊尹》等九种总计二百五十九篇,《墨子》一种十二篇)[1](1757、1762),而姚振宗《七略佚文》兵权谋及兵技巧类所还原著录的《伊尹》等及《墨子》的总篇数则有五百九十二篇(《伊尹》五十一篇、《太公》二百三十七篇、《管子》八十六篇、《孙卿子》三十三篇、《鹖冠子》一篇、《苏子》三十一篇、《蒯通》五篇、《陆贾》二十三篇、《淮南》内、外五十四篇、《墨子》七十一篇)[2](146、147、148、151),与“二百七十一篇”之间相差巨大,明显错误。《汉志》所以要将兵权谋及兵技巧类中的《伊尹》等九种及《墨子》一种“省”去,是因为它们与《诸子略》之儒家、道家、墨家、纵横家及杂家等类中所著录的相关书籍相重复,因其“重”而“省”。然而这种重复却有其特殊之处,因为其中有些所“省”的书籍,只是与儒家等所著录的相应书籍的部分篇章相重复,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重复。按照王重民先生的说法,兵权谋及兵技巧类中所著录的都是言兵部分的“别出本”,而《诸子略》之儒家等类中所著录的相关书籍则都是“全本”[3](18)。这就决定了在对所“省”的书籍进行还原著录时,可以以《诸子略》之儒家等类的著录为依据,但却又不能简单从事,仅仅将相关书籍钞录了事,还必须对其篇数进行处理。而姚振宗显然未能注意到这一点,其在还原著录时,径直将《诸子略》之儒家类所著录的《孙卿子》《陆贾》,道家类著录的《伊尹》《太公》《管子》《鹖冠子》,墨家类著录的《墨子》,纵横家著录的《苏子》《蒯子》,杂家类著录的《淮南》内、外等原封不动地钞录于《兵书略》之兵权谋类及兵技巧类中,相关书籍的篇数未加处理与改变,这样一来,错误自然也就是难以避免了。姚振宗解释他这样做的依据云:“……宋刘奉世谓:‘十家篇卷之数,即在前诸篇所在之数,合有五百二十一篇。’今依以辑补。”[2](73)刘奉世之说完全忽略了《汉志》“二百七十一篇”之说明,并没有考虑到篇数上与其所自云的“五百二十一篇”之不合,当然难以成立,不能作为依据。

那么,《兵书略》之兵权谋及兵技巧类所“省”的书籍,其篇数等的具体情况究竟又如何呢?对此,王重民先生也给出了答案。兵权谋类,“《太公》是一六六篇(《谋》八一篇,《兵》八五篇),《鹖冠子》一篇,其余七家中凡九十二篇,大约《荀卿子》是《议兵》一篇,《淮南王》是《兵略》一篇,《管子》《陆贾》虽存,难于确指;《伊尹》《苏子》《蒯通》已佚,都无法分别了”[3](19);兵技巧类,《墨子》十二篇,则当为《备城门》《备高临》《备梯》《备水》《备突》《备穴》《备蚁传》《备冲》《备钩》《备堙》《备空洞》《备轒辒》《备轩车》,“这十二篇正属于兵技巧的范围”[3](18)。从古书裁篇别出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合理的,其结论也是能够成立的。姚振宗对古书的裁篇别出并非没有认识,在其目录学著作如《汉书艺文志拾补》《后汉艺文志》《三国艺文志》等之中多有称说,然这里却轻信刘奉世之说,不加辨析与考证,也是很可惜的。

合理的做法是,能够确定篇数的,如《太公》的《谋》八十一篇、《兵》八十五篇、《鹖冠子》一篇等,明确标出篇数;而难以确定篇数的,则钞录书名,于书名之下出注“若干篇”云云,并在《兵书略》的最后进行考证、说明即可。

(三) 对有些书籍篇数的还原著录失准

《汉志》《春秋》类著录的冯商所续《太史公》一种,原著录为七篇,而姚振宗《七略佚文》则还原著录为十一篇,不当。《汉志》《春秋》类的最末统计家数、篇数后注云:“省《太史公》四篇。”[1](1714)姚振宗经过考证认为,这里所省之“四篇”为冯商所续之《太史公》:“《艺文志》著录七篇。韦昭注曰:‘冯商受诏续《太史公》十余篇。’班氏注云:‘省《太史公》四篇。’盖所省即冯商书,著录七篇,省四篇,以是知《七略》所载实十一篇。《别录》亦犹是也。”[2](31)这一论断不能成立。考班固《汉志》“省”例,只有在出现重复的情况下才会“省”,因此,假定所“省”的四篇果真为冯商书,则其必须与现有著录的七篇中的四篇相重复——否则班固就不可能“省”之,是则刘歆(及刘向)的选择只有两种可能:其一,将此四篇另行著录,然则另外的七篇仍将被著录为七篇,不可能著录为十一篇,如此,则姚振宗改“七篇”而为“十一篇”为误;其二,将此四篇与七篇合为一种书籍著录在一起而为一个条目,并著录为十一篇,然这种可能性当然不会存在,按照刘向整理书籍的通则,在同一种书籍的内部,其完全相同的篇章不可能重复计算篇数,即其重复的四篇不会被计入总的篇数,是则改“七篇”而著录为“十一篇”仍为不妥。再退一部说,假定此四篇非为重复,然衡之前引《春秋》类《太史公》百三十篇“十篇有录无书”之注,虽仅有“录”而无书尚不欲删除,就更不可能“省”掉了,对于一部书籍的有效组成部分,班固也不可能去而不录。至于所“省”的四篇究竟为何书,《汉志》有关信息已非常清楚,其在著录司马迁之作时云:“《太史公》百三十篇。”只言“太史公”而不言他,而在著录冯商书时则云:“冯商所续《太史公》七篇。”[1](1714)则明确标示为冯商所续,以示区别。而班固在出注“省《太史公》四篇”时却并没有标明“冯商所续”,并无区别之意,知所指正是司马迁所撰的《太史公》百三十篇中的四篇,为单篇别行本,因重复而为班固所删除。

《汉志》《乐》类著录的《雅琴赵氏》一种,原著录为九十九篇,而姚振宗《七略佚文》则还原著录为“百六篇”,同样不够准确。姚振宗考证云:“《隋书·音乐志》引《别录》云:‘《龙氏雅琴》百六篇。’《汉志》析出淮南、刘向等《琴颂》七篇,故止载九十九篇。”[2](27)然考《隋书·音乐志》,所谓《别录》“《龙氏雅琴》百六篇”云云本出于沈约答梁武帝语:“窃以秦代灭学,《乐经》残亡。至于汉武帝时,河间献王与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作《乐记》。其内史丞王定,传授常山王禹。刘向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与禹不同。向《别录》,有《乐歌诗》四篇、《赵氏雅琴》七篇、《师氏雅琴》八篇、《龙氏雅琴》百六篇。唯此而已。”[4](288)再考沈约这段话,“窃以秦代灭学……与禹不同”云云,又实为据《汉志》《乐》类之序文删改、综括而来:“周衰俱坏,乐尤微眇,以音律为节,又为郑、卫所乱,故无遗法。汉兴,制氏以雅乐声律,世在乐宫,颇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六国之君,魏文侯最为好古,孝文时得其乐入窦公,献其书,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也。武帝时,河间献王好儒,与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作《乐记》,献八佾之舞,与制氏不相远。其内史丞王定传之,以授常山王禹。禹,成帝时为谒者,数言其义,献二十四卷记。刘向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与禹不同,其道浸以益

微。”[1](1711-1712)而且,沈约这段话不可能出于《别录》,《别录》无《辑略》,不当有这样涉及到多种著作(《汉志》著录的《王禹记》二十四篇及《乐记》二十三篇)的综论性的内容。据此,可进一步推论:沈约所谓“有《乐歌诗》四篇、《赵氏雅琴》七篇、《师氏雅琴》八篇、《龙氏雅琴》百六篇”云云实际上也是据《汉志》而来,而非据《别录》而来,更重要的是,在引述的过程中还出现了“偏差”:明明是《雅歌诗》,却引为《乐歌诗》;明明有五种书籍,却只列出了四种,遗漏了《乐记》二十三篇一种;明明有所遗漏,却又明云“唯此而已”。这一“偏差”有力地说明,所谓的《雅琴赵氏》“百六篇”只不过是沈约在引用《汉志》时的错误处理而已,误将淮南王、刘向《琴颂》之“七篇”与《雅琴赵氏》之“九十九篇”合计在了一起,并将“百六篇”作为了《雅琴赵氏》的篇数。据《汉志》而引述,却又非称《别录》不可,既称《别录》,则又必须对《汉志》之“出”淮南、刘向《琴颂》七篇进行处理,遂因《雅琴赵氏》九十九篇在《汉志》中著录于最末,而将“七篇”与“九十九篇”合二为一。古人引《汉志》而称《别录》,或者说以《汉志》而代《别录》,还可以找到另外的例子,孔颖达《尚书正义》云:“故《艺文志》、刘向《别录》云‘五十八篇’。《艺文志》又云:‘孔安国者,孔子后也。悉得其书,以古文又多十六篇。’……刘向作《别录》,班固作《艺文志》并云此言,不见孔传也。”[5](21)孔颖达这里只引用了《艺文志》,而没有引用《别录》——既欲称引《别录》,却不从《别录》引文,而从《汉志》引文,说明其根本就没有翻检过《别录》,并从中引文。“又云”之“又”尤能表明,所谓《别录》云“五十八篇”云云,不是从《别录》而来,而是从《汉志》而来。因前已据《汉志》引文,故而称“又”。

刘向作为书籍的整理者,却把自己的作品编入别人的著作之中,也殊为令人不解。更何况,著作本身的性质又不相同,并不具备编在一起的客观条件。《艺文类聚》引刘向《别录》云:“雅琴之意事,皆出龙德诸琴杂事中,赵氏者,勃海人赵定也。宣帝时,元康、神爵间,丞相奏能鼓琴者,勃海赵定、梁国龙德,皆召入见温室,使鼓琴待诏。定为人尚清净,少言语,善鼓琴,时间燕为散操,多位置涕泣者。”[2](27)知所谓“雅琴”,其指向当局限于音乐的层面,诸如弹奏方法、琴谱,以及琴曲之含义(参前引《乐》类序文“颇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云云)等,而淮南、刘向之《琴颂》则是以琴为对象的吟诵之文,与之截然有异。

(四) 个别书籍还原著录时的类别归属有误

《汉志》《兵书略》之兵技巧类著录的《蹴鞠》一种,原本并不著录于兵技巧类之中,是由班固从别的类别中移“出”而“入”于其中的。姚振宗《七略佚文》在还原著录时,将其著录进了小说家之中,这一著录也明显有误。关于《蹴鞠》的“出”及“入”,班固有着明确的交代。考整个《诸子略》的最后,班固注云:“出《蹴鞠》一家,二十五篇。”[1](1745)再考《诸子略》之杂家类的最后,班固注云:“入兵法。”[1](1741)是则《诸子略》之所“出”的《蹴鞠》一家,即从此杂家类所“出”,并“入”于《兵书略》之兵技巧类中。整个《诸子略》,除杂家类之外,儒家等另外九家,再无任何“出”或“入”的说明,故可知杂家类的最后所谓的“入兵法”只能是指由杂家类“出”而“入”于兵技巧类之中。又,兵技巧类的最后,班固有注云:“……入《蹴鞠》也。”[1](1762)整个《兵书略》的最后,班固有注云:“省十家二百七十一篇重,入《蹴鞠》一家二十五篇,出《司马法》百五十五篇入《礼》

也。”[1](1762)可知整个《兵书略》也只“入”了《蹴鞠》一种,入于了兵技巧类中,是亦证明《诸子略》之杂家类所谓的“入兵法”只能是指《蹴鞠》从其中“出”,而“入”于了兵技巧类之中。概言之,《蹴鞠》一种当还原著录于杂家类而非小说家类之中。考姚振宗于《七略佚文》杂家类的最后按云:“此类(杂家类)班氏注云‘入兵法’,不知何书从《七略·兵书》中析入杂家。以兵权谋所省十家考之,疑是《淮南王书》。”[2](130)将班注“入兵法”理解为了有书籍从《兵书略》“出”而“入”于了杂家类,其不足之处显然:考班固在交代“入”某书于某类中时,无论是从《七略》之外新“入”,还是从他类中“出”而“入”之,往往直接称云相关书籍之称名,或者以作者之名相称,而无以书籍所在之类别相称者④。仅仅“入”某一书籍而以类别称,不通。“入兵法”只能理解为有书籍从杂家类移出而“入”于兵法类(《兵书略》)中。与之同时,关于《兵书略》之所“出”,班固也已有明言,即“出《司马法》百五十五篇”而“入”于《礼》类之中,且仅此一种,再无他书,故事实上也不存在《淮南王书》从《兵书略》出而入于杂家类之可能,然而姚振宗却没能够注意到这一点。此外,姚振宗从《兵书略》所“省”的十家之中考察何书被“入”于了杂家类中,显然还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班固此处所使用之“省”有着清晰的内涵界定,仅仅指删而去之——因其“重”而删,不再入于其他类中。是则就《淮南王书》而言,既然为“省”重,显然也就不存在“入”于杂家类之可能,包括析而“入”之在内。杂家类所著录的《淮南》内、外原本就有著录,并非从《兵书略》之兵权谋类移入。

又因《蹴鞠》只是“陈力之事”[1](1762),相较于“兼儒墨、合名法”的杂家类著作只能是“杂书”,故按照《汉志》著“杂”于末的著录体例(从《七略》继承而来)[6](395-407),其在杂家类中原本只能是以附著的形式而著录最末。因此,在对《蹴鞠》一种进行还原著录时,不仅应该著录于杂家类中,而且应该著录于杂家类的最末。再反观姚振宗,既然将《蹴鞠》著录于《小说家》类中,却又没有将之著录于《小说家》的最后,以附著的形式进行著录,而是著录于《天乙》三篇之后、《黄帝说》四十篇之前,与“街谈巷语、道听途说”的小说家类作品混杂在一起,则在体例上又为失当。

注释:

① 余嘉锡先生指出:“……及刘向校书,合中外之本,删除重复,乃定著为若干篇,故每书必著篇目于前者,所以防散失免错乱也。”余嘉锡《余嘉锡说文献学·目录学发微》,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页32。

② 据内容,“臣向谨与长社尉杜参校中秘书”云云也有可能出于刘向所撰的关于其图书整理情况的相关材料,而非为《博士弟子杜参赋》所撰之书录,即刘向是否曾为《博士弟子杜参赋》撰有书录也还在可否之间。笔者更为倾向于认为刘向未曾为《博士弟子杜参赋》撰写书录。

③ 姚振宗在论及其佚文辑录的做法时云:“《艺文志》诸书除去班氏出、入、省、并,皆六略所有,班氏之注往往与《录》、《略》佚文相出入,知所注亦不出《七略》之外,亦即所谓因《七略》之辞以为《志》者也,今并取为六略本文。”(姚振宗撰、邓骏捷校补《七略别录佚文·七略佚文》,页73)“所注亦不出《七略》之外”,即姚振宗整体上(极少数除外) 辑班固《汉志》注而为《七略》佚文的依据。显然,在姚振宗看来,《七略》采取的是一种凡书皆予注释的做法,至少相当部分的书籍都进行了注释与说明,且据刘向《别录》进行注释与说明,这当然是难以成立的。另,就全部的班注而言,虽然已无法详知究竟哪些是据刘向《别录》而为之,还是据刘歆《七略》而为之,但是有些注还是大致可以确认当为据刘向《别录》而来。判断的原则是,被注释的书籍在刘向那里就极为重要,如六艺、诸子及其他略中的核心书籍等。举例言之,如《易经》十二篇,《汉志》注云:“施、孟、梁丘三家。”《〈易传〉韩氏》二篇,《汉志》注云:“名婴。”《尚书经》二十九卷,班固《汉志》注云:“大小夏侯二家。”类似这样的注文,当本为刘向《别录》所包含,即其当为班固据刘向《别录》摘引、改写而来。《雅琴赵氏》七篇,班固注云:“名定,勃海人,宣帝时丞相魏相所奏。”而据姚振宗《七略别录佚文》,刘向为该书撰有书录,内有“赵氏者,勃海人赵定也。宣帝时,元康、神爵间,丞相奏能鼓琴者勃海赵定、梁国龙德,皆召入见温室,使鼓琴待诏”(《七略别录佚文·七略佚文》,页 27)云云,将两者进行对比,班固《汉志》注据之而来的痕迹昭然。

④ 就前者言,除前引“入《蹴鞠》”外,他如《书》类注云:“入刘向《稽疑》一篇。”《礼》类注云:“入《司马法》一家。”再就后者言,如小学类注云:“入扬雄、杜林二家二篇。”儒家类注云:“入扬雄一家三十八篇。”《诗赋略》之陆贾赋之属,注云:“入扬雄八篇。”《汉书》,页 1706、1710、1720、1727、1750。

[1]班固.汉书[M].北京: 中华书局,1962.

[2]姚振宗撰,邓骏捷校补.七略别录佚文·七略佚文[M].澳门:澳门大学出版中心,2007.

[3]章学诚著,王重民通解.校雠通义通解[M].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4]魏征等.隋书[M].北京: 中华书局,1973.

[5]孔颖达.尚书正义[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孙振田.《汉书·艺文志》著“杂”于末体例论[M].国学研究(第25卷),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On erros inthe edition of Qi Luecompiled by Yao Zhenzong

SUN Zhentian

(School of Humanities,Xi’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Xi’an 710032,China;Language and Literature College,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Xi’an 710119,China)

Among a vast array of editions ofQi Lue,Yao Zhenzong’s version can be considered as a real tour de force.However,two drawbacks emerge: the annotation ofHan Zhiby Ban Gu is virtually all compiled,which can be controversial.The selection of some specific lost articles and the handling of books can pose questions.Meanwhile,these downsides can be categorized into four aspects: the selection of Ban Gu’s annotation by himself as lost articles;the inadequate cover of works axed inHan Zhi;the inapt number of articles;the amiss classification of books.This paper uncovers and rectifies these mistakes.

Yao Zhenzong;The lost works of Qi Lue;Ban Gu;Liu Xiang;Han Zhi(History of the Han Dynasty);Bie Lu(Revisionist Records)

G257

:A

:1672-3104(2014)04-0226-06

[编辑: 胡兴华]

2014-03-07;

:2014-05-21

国家社科基金“《汉书·艺文志》注解长编与研究”(11XTQ013);教育部社科基金“中国著名目录学家个案研究——姚振宗目录学研究”(09YJC870026)

孙振田(1973-),男,安徽利辛人,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后,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文献目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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