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模式下核电厂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管理

2014-01-21 19:56勇,鲁
中国核电 2014年3期
关键词:子项核电厂核电

孙 勇,鲁 磊

(中核集团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海南 昌江 572700)

EPC模式下核电厂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管理

孙 勇,鲁 磊

(中核集团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海南 昌江 572700)

为了推动EPC模式下核电厂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的开展,文章介绍了核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工作在国家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几个方面分析了EPC模式下消防自验收存在的问题。总结了消防自验收工作经验,阐述了消防自验收工作的意义,并对今后EPC模式下核电厂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提出了初步设想和建议。

EPC模式;核电厂;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对于减少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消防验收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由于核电工程建设具有施工周期长、远离城市的特点,再加上工期紧、任务重,导致核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很多子项在核电工程总体完工投用前需要提前投入使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子项工程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作为核电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应比一般的民用场所更加严格,更加重视。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的职责界定和划分尚未确定,特别是现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之间消防验收工作职责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在总承包模式下子项工程投用之前消防验收工作责任主体不明确,子项工程消防系统可用性难以保障,一旦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环境下发生火灾,后果将非常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核电厂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工作的规定

作为核电厂的消防验收工作,《消防法》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1]。在我国,核电厂的整体消防验收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等主持最终验收工作。设计审核方面的规定见文献[2]第六条和第九条,消防验收方面的规定见文献[1]第二章和文献[3]第二章。

2 EPC模式下消防工程自验收存在的问题

(1)子项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责任落实模糊

在核电工程整体完工以后,由业主单位牵头向国家能源局报请最终消防验收。但是,由于核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周期长、远离城市等因素的限制,核电厂很多子项必须提前投用,例如生活办公区域、仓库区、生产加工区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规定,需投用的子项必须进行消防验收工作,国家能源局进行的最终验收为核电工程整体验收,并不专门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提前投用子项的消防验收工作。

其次,在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由运营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工作,但是在国防科工委发布《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之前还没有出现EPC模式,那么之前发布的《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显然没有考虑在EPC模式下子项消防工程的自验收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责任界定。

另外,2006年发布《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时,全国核电厂消防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单位为国防科工委,现在核电厂消防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单位早已变更为国家能源局,那么2006年发布的《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随着监督管理单位的变更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参考文件。2009年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没有正式发布实施。

国家法律法规对EPC模式下子项消防工程的自验收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责任界定没有具体涵盖和明确,并且之前也没有较为成功的案例可以借鉴,在这种情况下,EPC模式下核电子项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开展方式和责任界定就成了存在于核电厂消防管理工作者面前的棘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海南核电消防管理人员积极探索,推动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尝试开展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

(2)未经消防验收,属违规投用

无论是《消防法》还是《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投入使用;与此同时,消防系统没有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4]。

EPC模式下,各分包单位基本没有完整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及施工安装资质,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上工期较紧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很多问题在消防施工过程中难以及时发现解决,子项工程投入使用时,消防系统及设备实施很难正常投入运行[5]。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在投用之前要进行消防验收,参考诸多核电工程的消防验收现状,很多子项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或即将投用,但并没有及时组织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属于违规行为。

(3)消防设计审核方面存在的问题

EPC模式下,总包单位负责核电厂《消防专篇》[6]的编制工作,营运单位负责报请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评审《消防专篇》,评审合格后依照《消防专篇》开展后续施工图设计。按照《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设计许可的,营运单位不得组织开展核电厂工程主要消防系统的施工。但现在国防科工委不再负责核电站消防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明确表示不组织核电站施工图设计审核,这样核电厂建设过程中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核工作实际上没有开展,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消防专篇的规定得不到保证,可能埋下消防隐患。比如,TC子项一层380V配电间、通讯机房、直流配电间在吊顶下设置了烟感探头,装修地板下设置了感温电缆,按照设计文件,两路探测器通过与门逻辑启动气体灭火系统。如果配电柜发生火灾,烟感探头动作,但是由于装修地板的阻隔,感温电缆在火灾发生相当一段时间内难以探测到火灾信号;如果地板下面发生火灾,感温电缆动作,由于地板的阻隔,烟感探头同样很难探测到火灾信号。在这种情况下,两路探测器很难通过与门逻辑启动气体灭火系统,基本起不到火灾探测报警和消防灭火作用。

(4)第三方消防检测[7-9]实效性很差

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的重要力量,主要在消防系统竣工资料、建筑消防系统的性能测试检查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涉及内容相对全面,对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可用,本来是一个非常好的把关环节,同时也可以作为督促总包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的推动力量。但是现阶段第三方消防检测工作的现状如下:

1)消防检测公司专业水平较低,人员专业技能参差不齐。

2)消防检测公司责任心不强,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

3)消防第三方检测工作作为国家明文规定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全国范围内基本实行区域包管(本省负责本省范围内消防检测工作),导致消防检测公司普遍存在强权行为,缺乏相关方的监督。

4)海南省消防检测单位较少,可选择性较差。

以上现状导致第三方检测工作基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作为被检测单位也无力改变此现状。

(5)消防系统及设备设施可用性难以保障

由于消防系统没有竣工验收,消防系统未经过专业调试、检查,无法保证子项工程消防系统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在这种危险状况下,子项工程即投入使用,一旦发生火情,由于消防检测报警系统不能及时发现初期火灾、消防灭火系统不能动作扑救而酿成火灾,可能造成无法想象的严重后果。与此同时,即使督促总包单位单方面进行子项工程的消防系统调试,但是执行过程中缺乏多方监督、参与,工作质量也很难保证。

在2013年10月初组织的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过程中发现:由于消防检测报警系统与气体灭火系统联动逻辑关系混乱,气体灭火系统根本无法实现与消防检测报警系统的自动联动功能。变压器火灾最危险的部位之一——油枕,其上面没有缠绕感温电缆,在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能及时检测到火灾信号并启动消防水喷雾灭火系统。根据兄弟单位经验反馈统计,变压器是核电厂最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设备之一,220 kV辅助电源子项投运变压器授电后,一旦发生电气火险事件,将严重影响海南核电施工进度,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6)为核电工程的整体消防验收埋下隐患

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是,总包单位把子项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分包单位众多,人员流动性很大。经常出现子项工程完工以后,施工单位人员即撤离现场或从事其他岗位。如果不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及时收集整理消防设计、施工等资料,将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调试工作,同时也将无法完整地收集、整理需报送国家能源局进行最终消防验收所需资料,直接影响国家能源局的最终验收工作。

(7)消防维保及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无法明确

未经过消防验收,总包单位就无法将子项正式移交业主单位管理使用,业主单位无法顺利开展消防维保及日常检查工作,而总包单位人力资源配备不足、消防专业人员紧缺,也没有对业主单位已投运子项进行消防工程检查、维护保养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子项工程消防工作基本处于不受控状态,投入使用的子项工程消防系统带病运行,将会带来很大的消防隐患。

3 HNPC工程建设中消防自验收工作经验总结

(1)自验收工作总结及进度概述

自海南昌江核电工程开工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出现很多子项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现象。

鉴于此种情况,从大局出发,为保证海南昌江核电工程建设工作顺利完成,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实现机组商运,业主单位拓展思路,因地制宜地提出了“业主推动、积极介入、督促协调、共同实施”的方法。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提请总包单位重视消防验收工作,并与中国核电工程公司高层进行协调、沟通,共同促成已投入使用或即将投入使用子项的第三方消防检测和消防自验收工作。

最终,在海南核电保卫处的积极协调下,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编制发布了《总承包项目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程序》,并以此程序为依据于2013年2月26—27日,顺利开展了EF(1~4及7)消防自验收工作。EF(1~4及7)消防自验收作为中核集团总承包模式下核电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的首例,成为海南昌江核电工程其他子项工程的消防自验收工作的良好开端,对后续的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和铺垫作用,也为后续的工作方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和业主单位共同总结EF(1~4及7)消防自验收工作中的得失,于2013年9月对《总承包项目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程序》进行了针对性的升版修订,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更加切合子项工程自验收工作的实际情况。2013年10月9日—11日,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升版修订后的《总承包项目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程序》对EF(8~9)、AX、AB(1~3)、BX、AF、220 kV辅助电源项目(TC、TD、JX)进行了消防自验收工作。

通过业主单位的积极努力协调,在业主单位和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海南昌江核电工程已经全部完成了子项工程的第三方消防检测和消防自验收工作。

(2)其他相关子项的自验收工作安排

工程现场经过对EF(1~4、7~9)、AX、AB(1~3)、BX、AF、220 kV辅助电源项目(TC、TD、JX)的消防自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消防自验收工作上已经有了初步的思路和工作设想,也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形成了切合核电项目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法,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良好的经验。

4 消防自验收工作的意义

通过总结海南昌江核电工程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的实践经验,回顾自验收工作的全过程,认为开展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具有以下实际意义:

(1)保障核电工程消防安全[10-11]

消防工作为核电厂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开展子项工程第三方消防检测和消防自验收工作,发现并解决了施工过程中留下的相当数量的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了子项工程消防系统及设备设施的可靠运行,切实增强了核电工程消防安全,为核电工程的建设保驾护航。

(2)为核电工程最终整体验收提供基础保障

在核电厂投入运行之前,业主单位要报请国家能源局进行最终消防验收。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的开展,在保障核电厂消防安全的同时,还为最终报请国家能源局验收提前进行了所必需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EPC模式下,工程结束后,分包单位撤离,原始材料难以完整有效的收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消防自验收途径收集归档消防资料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总之,子项工程在资料归档和系统及设备设施的可用性方面为最终整体验收奠定了坚实基础。

(3)明确消防维保及检查的责任主体

通过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的开展,子项工程消防系统以及各类消防设施设备正常投用后将正式移交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可以顺利启动消防维保以及日常检查工作,为消防系统和消防设备设施的持续可靠运行提供了稳定的技术支持,进而使得子项工程消防工作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

(4)锻炼消防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回顾自验收工作的始末,作为消防工作人员,从刚开始的推动协调一直到开展自验收工作,再到后来的隐患整改,每一个环节都有消防人员的深入参与。每次开展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工程公司都会邀请核电消防领域专家进行消防验收,为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学习机会。在此过程中,无论是从消防管理角度还是专业素质的培养,核电厂的消防工作人员都得到很好的锻炼,培养了一批具有扎实专业素养的消防工作人员。

(5)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公司作为中核集团总承包模式下第一个系统性开展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的业主单位,从刚开始的不断摸索,到中间阶段的协调沟通,一直到最后顺利实施此项工作,通过不断地总结校正,已经形成了清晰的工作思路和一套较为完整的方法。我国有很多在建核电工程,同样存在着子项工程投用前的验收问题,海南核电消防自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既为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借鉴的作用,又为其他核电工程的消防自验收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5 EPC模式下子项消防验收工作建议

根据《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按照《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未取得施工设计许可的,营运单位不得组织开展核电厂工程主要消防系统的施工。现阶段核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审核缺失,没有施工设计许可;虽然尝试进行了消防自验收方面的工作,但这种内部自验收毕竟没有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效力,可能存在法律方面的漏洞,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地方公安消防机构介入调查。为进一步完善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工作,建议由中核集团与国家能源局协商,以国家能源局的名义组织专家进行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消防自验收,这样既可以汇集各领域消防专家的力量,及早发现施工图设计和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可以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S],2008.(Fire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 2008.)

[2] 国防科工委.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S],2006.(Commiss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Provisions on nuclear power plant fire prote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S], 20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S],2009.(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visions 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fire protection[S], 200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S],2011.(The Production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 2011.)

[5] 苏文,丁德馨,叶勇军. 总承包模式下核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优劣分析——以三门核电工程为例[J].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7-10.(SU Wen, DING De-xin, YE Yong-jun. Superiority and inferiority analysis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nuclear power project construction under EPC mode—Taking Sanmen Nuclear Power Project as an example[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social science column), 2012(04):7-10.)

[6]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昌江核电厂1、2号机组消防专篇[R].(China Nuclear Power Engineering Co., Ltd. Special report concerning the fire protection of Unit 1 & 2 of Hainan Changjiang NPP [R].)

[7] 于立新. 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制的建立与发展[J]. 品牌与标准化,2012(06):38-39.(YU Li-xin.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echnical service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inspection and testing [J]. Brand and Standardization, 2012(06): 38-39.)

[8] 马文丽. 关于消防检测行业存在问题的探讨[J]. 武警学院学报,2013,29(08).(MA Wen-li. discussion on issues related to fire protection inspection and testing[J]. Journal of the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 Academy, 2013, 29(08).)

[9] 高贵宾. 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行业的规范化管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2(06):62-64.(GAO Gui-bin. Normalized Management for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J]. Fire Protection Technique and Product Information, 2012(06): 62-64.)

[1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S].(Fire Protection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HAD102/11[S].)

[11] 董希琳. 核电厂消防安全和事故应急[M]. 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99.(DONG Xi-lin. Nuclear Power Plant Fire Protection Safety and Accident Emergency Response[M]. Beijing: Atomic Energy Press, 1999.)

Self-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for Nuclear Power Subprojects under EPC Mode

SUN Yong,LU Lei
(CNNC Hainan Nuclear Power Co.,Ltd.,Changjiang of Hainan Prov. 572700,China)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self-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for nuclear power sub-projects under EPC mode and provide some useful reference, the approval of nuclear powe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work stipulated in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introduced in the paper. Problems arising from self-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under EPC mode are analyzed. The experience of self-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work is summarized. The significance of self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work is explained. Preliminary ideas and proposals to future self-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work under EPC mode are put forward.

EPC mode;nuclear power plant;sub-project;self-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work

TM623 Article character:A Article ID:1674-1617(2014)03-0270-05

TM623

A

1674-1617(2014)03-0270-05

2014-03-04

孙 勇(1955—),男,辽宁大连人,长期从事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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