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真文,袁斯潮,欧阳广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论人道主义视角下我国财产刑的执行内涵及价值
吴真文,袁斯潮,欧阳广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刑罚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制裁犯罪的强制方法,它运用是否得当不仅关系到刑法基本原则能否充分贯彻,更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功能是否充分显现。财产刑是我国重要的附加刑,随着财产刑的广泛适用和我国以人为本理念深入人心,财产刑的人道执行日益重要,它成为我国检视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尺。因此,厘清我国财产刑人道执行的基本含义,探索财产刑人道执行的价值能够为我国司法实践从理论上做好铺垫,为寻找财产刑人道执行的正确路径打下坚实的基础。
财产刑;以人为本;基本内涵;价值诉求
刑法的灵魂在于罪与罚,刑法的力量在于公正。公正的实现需要严格做到罪刑相适应,而罪刑相适应又必须依靠一套完整而理性的刑罚制度。刑罚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制裁犯罪的强制方法,以剥夺罪犯生命、限制罪犯自由或其他方面的权利为内容,对犯罪进行惩戒、预防,削弱其再犯之可能性。刑罚的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即行刑。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财产刑(property—related punishment)属于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它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财产刑的适用由于契合当今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备受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关注,但是,什么是财产刑执行的人道?财产刑的人道执行有何意义?怎样才能做到人道?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梳理和解读确有必要。
人道主义是一种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人道主义源远流长,对世界历史,尤其是刑罚历史产生了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人道主义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是伴随着世界文化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和完善的。人道主义(humanism)一词源自拉丁文humansnistas,它的基本意思指涉的是人道精神,从源头上我们可以回溯到14—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它的原初表现形式是人文主义。这主要是基于反对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的基点出发,其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及至启蒙时代,人道主义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已经衍生为资本主义世界中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1]学者靳明慧认为“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人性、人的本质、人道、人权、人的价值和人的自由发展等问题的理论。”[2]这一学说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同。
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法律得以生成、发展和完善的前提条件,人是法律之源。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3]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理所当然地要统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仅在刑事立法,而且在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等环节要突出人道主义。内涵是一种抽象的感觉,是指外界对一个人或某件事的一种认知感,是事物或制度所蕴含的内在价值。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内涵是:犯罪人是人,应该把犯罪人当作人来对待,给予其人的尊严和尊重。财产刑具有刑罚所具有的共性,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的个性。财产刑是一种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方法。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是指在对犯罪人执行财产刑的过程中,人道地对待犯罪人和相关权益人,这种人道的对象包含如下四种人:第一种人是犯罪人本人;第二种人是被害人;第三种人是犯罪人家属;第四种人是其他被执行财产利益相关人。这种人道,由于与财产刑相结合而具有独特性。所谓“人道地对待”是指必须尊重、保障其作为人的权利。而这种“人道地对待”是与财产刑相结合的,也就是说这种“人道”不是体现在其他方面,而是体现在财产方面。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人及其财产利益相关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他们生活的物质条件。如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优于财产刑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不得侵害犯罪人家属的财产所有权;民事债务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等等,都充分体现了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保障被执行财产利益相关人的权益是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的内涵和本质。
国外对刑法的人道主义、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以及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研究较早,特别是文艺复兴之后,人道主义思想在欧洲萌芽、发展,西方国家对刑罚执行人道主义、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理论的研究越来越多。洛克在《政府论》中对刑罚的存在进行了质疑,他认为假如刑罚的根本目的不是基于对社会的保护,那么任何严峻的刑罚都没有合法存在的依据[4];另一位英国学者霍布斯则在《利维坦》中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基于自然法的要求,在凡是可以实行宽大的地方实行宽大”[5];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对世界刑罚发展的演进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对未来刑罚的发展方向作出了科学的预测,他认为在人类的人道主义精神指引下,刑罚将由严酷走向宽和,刑种由复杂走向简单,刑罚由消极走向积极,刑罚由剥夺走向保障,由非理性逐步向理性过度[6];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对刑罚的适用预设了三个基本的条件:第一,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第二,在既定条件尽量使用轻微的刑罚,且应当与罪行相对称;第三,刑法和刑罚必须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为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7]国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刑罚执行人道主义理论、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理论进行了论述,都主张实行宽大、轻微的刑罚,反对严峻的刑罚,保障犯罪人及无辜者的正当权益,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
综合国内刑法学界对人道主义研究的情况来看,尽管我国对刑法人道主义等问题研究起步晚、发展缓慢,但是毋庸置疑,对刑法的人道主义和刑罚的人道主义研究比较丰富,对没收财产刑、罚金刑的执行颇有研究。关于刑法人道主义的研究,学者曲新久从人的主体性视角出发,认为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循此思路,我们应当把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8]相比之下,学者陈兴良更加强调人的尊严,如此一来,他认为刑法的人道性的核心就是指如何把刑法带给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9];学者马克昌关注更多的是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他认为人道地执行刑罚,其基本的要义贯彻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把罪犯当作人看待,尊重犯罪人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保证罪犯所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切实关心罪犯的生活并给及相应的物质保证。[10]学者赵秉志认为:刑罚的人道性乃是指刑罚的种类、程度与执行均应与人性的基本要求相符合。[11]学者邱兴隆认为: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12]学者申宏认为:刑罚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13]
综合国内外的观点,主要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对刑法的人道主义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研究比较丰富,内容翔实;第二,在他们对刑法和刑罚的人道主义研究中,更多地关注和考量的是生命刑和自由刑的人道问题,对财产刑则不是其研究重点;第三,即使有学者对财产刑的人道主义有些涉猎,也仅限于对财产刑中的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这些独立刑种进行研究,或者即使对财产刑的执行人道主义进行过研究,也只是将其列为其他研究主题的附属问题所作的研究。因此,把财产刑执行的人道主义作为专题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能够促使我们进一步丰富刑法人道主义的理论内涵,深化刑法中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
从实践的视角看,目前我国财产刑的判罚率高、执行难、执结率低。据山西省太原、阳泉、吕梁、临汾四市法院和铁路分院统计,太原市法院共判罚财产刑案件4516件,已执行1039件,执结率23%;阳泉市法院共判罚财产刑案件939 件,但是实际执行的仅118件,执结率仅12.6%;吕梁市法院共判罚财产刑案件926件,尽管单处罚金的68件中已经执行61件,执结率为90%左右,但是在剩余的858件并处罚金中执结率仅占在30%左右;临汾市院658件,已执行232件,执结率35%左右;铁路分院219件,已执行70件,执结率31.3%。[14]通过上述统计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山西省刑事案件财产刑适用较多,判罚率高,虽然单处罚金刑执行效果尚可,但是总的执行情况不乐观,执行力不强,执结率低。这也是全国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一个缩影,代表着我国财产刑判罚率高、执行力不强、执结率低的客观情况。
尽管发生问题原因很多,但是其中重要一条就是,我们在财产刑的刑事立法、执法中的人道主义这一问题的关注不够,因此,本文研究刑法财产刑执行中的人道主义问题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参考和借鉴的价值。
在国际社会,世界各国都注重对人权的保障,纷纷将人权保障问题写进宪法,并先后签订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保障公约。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日益得到国家的关注和重视[15]。2004年,我国就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属于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理应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尤其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各国都大量适用财产刑,因此,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意义非凡。
(一) 符合人道的历史发展潮流
首先,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符合刑法发展的历史潮流。“在人类社会文明和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人权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在处理政治、经济、法律事务时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而在法治社会的刑事法治这一重要领域,刑事立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而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16]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而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要求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人及相关权益人的正当权益,这无疑是符合刑法发展的历史潮流的。
其次,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符合刑罚发展的历史潮流。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从恣意到理性的过程。刑罚的执行逐步从简单、野蛮、粗暴的“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等落后刑罚执行理念和方式走向尊重和保障人的发展的人道主义执行方式,未来刑罚将朝着刑罚轻缓化、刑罚人道化、刑罚社会化的方向继续发展,而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要求提高财产刑的适用比率,人道地执行刑罚,让犯罪人不脱离社会并保障相关权益人的正当权益,符合刑罚发展的历史潮流。
最后,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有助于刑罚执行人道主义的均衡发展。在刑罚执行人道主义的规定和发展中,存在严重的不平衡。死刑、自由刑等重刑的规定、关注和研究要远远多于财产刑。如死刑的执行中,注射死刑执行方式,死刑犯行刑前会见家属等权利,特别是刑法中有强制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符合这些条件的,就不能执行死刑,充分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的精神。特别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独特的执行方式,给予犯罪人二年的时间,让其反省自己的罪行,悔改自己的行为,二年时间里若不再故意犯罪,则不再执行死刑,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而在自由刑方面,改善监所的生活环境;让生病的犯罪人及时得到医治;以及对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减刑制度;对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罪犯提前释放的假释制度等等都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生命刑、自由刑相对于财产刑,肯定是“重刑”。“重刑”需要人道地适用刑罚,财产刑这一相对的“轻刑”更需要人道地适用刑罚。所以,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有助于弥补刑罚执行人道主义的不足,促进刑罚执行人道主义的均衡发展。
(二)契合以人为本的刑法思想
以人为本,就是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作为“人”所享有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就是要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刑法中的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法律活动中坚持把人作为根本出发点,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尤其是在刑罚执行中,在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的同时,要把犯罪人及相关权益人当人对待,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益。
从利益的价值取向来看,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选择保障人的权益,契合以人为本的刑法思想。财产刑执行时,对犯罪人的财产进行剥夺,会涉及被剥夺财产利益相关人的生存权益和经济权益问题,实际上会造成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财产刑)与公民(指犯罪人被执行财产的利益相关人)“争利”的问题。当然,国家之所以“争利”是为了对犯罪人进行惩罚,而不是为了经济目的。而犯罪人被执行财产利益相关人“争利”则是为了经济目的,或基于生存的物质保障,或基于经济补偿,或基于正当经济债务等等。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在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时,不是选择获得被执行的财产,而是选择保护犯罪人、犯罪人家属、被执行财产相关权益人的正当权益。在“钱的利益”与“人的利益”的选择中,选择了保障“人的利益”,这个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理念,把人的利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执法的最终归宿,作为价值追求,契合以人为本的刑法思想。
从刑罚结构来看,财产刑更加注重保障人权。“从过去到未来,刑罚结构可能有五种类型:死刑在诸刑罚方法中占主导地位;死刑和监禁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和罚金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替代措施占主导地位……死刑和监禁占主导的可称重刑刑罚结构。”[17]可见,监禁替代措施占主导的轻刑刑罚结构将是刑罚结构发展的方向。自由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任何一个理性人,除非在其无法生存的情况下,面对自由刑和财产刑的选择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执行财产刑,财产刑是监禁最优的替代措施。财产刑刑罚占主导,才是真正的轻型刑罚结构。这种轻刑刑罚结构不是以惩罚人为根本目的,而是以教育、改造人为根本目的,以让犯罪人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为目标,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刑罚思想。
从行刑的方式来看,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注重改造犯罪人,促进其重新发展。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充分保证犯罪人的生活,不但为其生存提供物质保障,还促进其进一步发展。犯罪人重获自由后,身背污点的他们本来就比一般人更难生存,若还将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予以剥夺,他们的生存难度可想而知,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也将大大提高。并且,客观的生活环境对于生存主体主观心态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这也是被收监关押的犯罪人重获自由后,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原因。将犯罪人集中关押在监狱,也容易导致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导致犯罪率上升。因此,能实行非监禁刑而不致于使犯罪人脱离社会的,应该尽可能实行。人道地执行财产刑,既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否定,对犯罪人进行了惩罚、教育,又不致于使其脱离社会。以一种人道的方式执行财产刑,使犯罪人既受惩罚,又有改过自新、继续生存,甚至是回馈社会的物质基础。可见,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不但保障犯罪人的生存权,还充分考虑犯罪人以后的发展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刑法思想。
(三) 有助于刑罚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赋予‘刑罚’名称,用以惩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由法院依法判处,特定机构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18]而刑罚的功能主要是惩罚和改造犯罪人,安抚被害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有助于刑罚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人道地执行财产刑,有助于刑罚教育、改造、威慑功能的发挥。通过剥夺犯罪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财产,削弱犯罪人的物质能力,从而降低犯罪人的物质享受条件,使犯罪人感到痛苦,既是对犯罪人行为进行的否定,也是对犯罪人进行的惩罚和教育,也能对其他人,特别是潜在的欲犯罪的人产生威慑作用,从而降低犯罪率。死刑、自由刑,通过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或自由,虽然能对犯罪人进行严厉的惩罚,对潜在的欲犯罪的人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但由于其为刚性的刑罚执行方式,非常严厉,而且使犯罪人脱离社会,往往不是改造犯罪人的最好方式。人道地执行财产刑,则是一种柔和的刑罚执行方式,既能起到刑罚惩罚犯罪和威慑欲犯罪人的功能,也能促进刑罚教育、改造犯罪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人道地执行财产刑,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也可以满足被害人“复仇”的心理需要,对被害人进行安抚。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侵害,也引起被害人的愤怒。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可以平息民愤,满足社会公正的复仇要求。财产刑的执行能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分子的强烈愿望,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并使其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有助于惩罚安抚功能的发挥。
人道地执行财产刑,既能满足惩罚犯罪人、教育改造犯罪人、威慑欲犯罪人、安抚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功能,还能发挥刑罚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人道地执行财产刑,是一种柔和的刑罚执行方式,更能被犯罪人、犯罪人家属所接受,也能令被害人和社会大众满意,更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刑罚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四)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指的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其中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19]。安定有序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首先,财产刑执行人道主义更容易被罪犯及其家属接受。财产刑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刑罚手段,较之生命刑、自由刑而言,更容易被接受,更容易得到罪犯及其家属的积极配合。在执行财产刑时,不是采取强横、野蛮的方式,而是采取充分尊重各方正当权益人的人道主义的方式,其效果对于惩罚犯罪,促进犯罪人自我反省悔改,促进社会矛盾的缓和、化解,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积极作用。
其次,财产刑的执行,尤其是以人道主义的方式执行,能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人、被害人、犯罪人家属、犯罪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当权益,有利于缓和国家与犯罪人、国家与犯罪人家属、犯罪人与被害人、犯罪人家属和被害人、犯罪人和犯罪人债权人等之间的矛盾,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矛盾趋于缓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成员间的安定有序、和睦融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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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of Humanitarian Perspective of the Connotation and Value of Property Penalty Execution in Our Country
WU Zhen-wen, YUAN Si-chao, OUYANG Guang
(Law School,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Hunan,China)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is the use of public power sanctions mandatory method, whether it is used properly is not only related to whether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can be fully implemented, but also directly related to whether the penalty function is fully revealed. Property punishment is China’s important supplementary punishments, with the property punishment widely used and people-oriented concept deeply rooted in the hearts of the people in our country, the property punishment of humanitarian execu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cale to examine the judicial civilization in our country. Therefore, clarifying the basic meaning of our country’s execution of property punishment humanity, to explore the value of the property punishment humanitarian execution can make matting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from theory, punishment humanity on property to fi nd the correct path to lay a solid foundation.
property punishment; with the person; basic connotation; value demands
D914
A
1673-9272(2014)05-0094-05
2014-08-14
吴真文(1966-),男,湖南茶陵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刑罚学。
[本文编校:徐保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