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民浙 鲁春红 祁艳辉 常丽艳
(秦皇岛市海港医院儿科,066000)
家长依从性在雾化吸入治疗中的作用
余民浙 鲁春红 祁艳辉 常丽艳
(秦皇岛市海港医院儿科,066000)
目的 研究家长依从性在雾化吸入治疗中的作用。方法 选择2010-03—2012-03在我院住院治疗的小儿呼吸系统疾病患儿300例,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雾化吸入治疗,雾化器采用氧气驱动的射流式医用雾化器,12 h一次,每次大约10~15 min,疗程视病情而定,约7 d左右。结果 雾化吸入完成率99%,治疗总有效率98%。结论 表明家长的依从性对雾化吸入疗法的完成作用重要。
家长;依从性;雾化吸入
目前,小儿呼吸系统疾病仍是儿科的多发病,住院率高,给家长和患儿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和痛苦。雾化吸入疗法已经引进到治疗中,成为常规的治疗方法之一[1-2],提高了疾病的治愈率,减轻了患儿的痛苦,但因家长依从性的关系,常常影响治疗效果,因此,观察我院雾化吸入治疗的患儿,意在探讨家长依从性在雾化吸入治疗中的作用,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现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2010-03—2012-03住院治疗的小儿肺炎等呼吸系统疾病患儿300例。
1.2 方法 常规抗感染、对症等治疗基础上给予雾化吸入治疗,常用药物为:布地奈德(普米克令舒,阿斯利康公司生产)、吸入硫酸特布他林(博利康尼,阿斯利康公司生产)、复方异丙托溴铵气雾剂(可必特,勃林格殷格翰公司生产)、沙丁胺醇(葛兰素史克公司生产)、氨溴索(沈阳新马公司生产)雾化吸入,用药剂量视病情而定,雾化器采用氧气驱动的射流式医用雾化器,12 h或8 h一次,每次大约10~15 min,疗程视病情而定,约在7 d左右。每次吸入冶疗时询问患儿家长对雾化吸入疗法的认识程度,同时依据疗效判定记录有效率。
认为雾化吸入治疗有效的家长占78%;虽然第一次知道雾化吸入治疗,但配合的家长占12%;对雾化吸入治疗缺乏信心、持怀疑态度占9%,拒绝雾化吸入治疗的家长占1%。家长配合的患儿均在治疗中有效。个别恐惧、哭闹不安的患儿在完成1~2次雾化吸入治疗后均能配合雾化治疗。雾化吸入完成率99%,治疗总有效率可达98%。
近年来,随着现代医学的进展,以及临床的反复试用,发现雾化吸入局部给药治疗指数高,安全性好,吸入疗法药物可以直接作用于气道黏膜,局部作用强;且局部用药能避免全身用药经肝脏的“首过效应”,降低了药物对肝脏的影响[3],一般吸入治疗药量仅为全身用药量的几十分之一,由此避免或减少了全身给药可能产生的潜在不良反应;而且雾化吸入是最不需要患儿刻意配合的吸入疗法,适用于任何年龄儿童。因此,雾化吸入疗法具有起效快、疗效高、不良反应小、无创伤、无痛苦以及使用方便等优点[4]。雾化吸入疗法已成为呼吸道疾病的常规治疗手段之一,但也面临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和挑战,如医务人员及家长对雾化吸入疗法优势的认识、如何在医务人员和患儿家长中加大力度宣传推广该项技术,以便使患儿在治疗中得到最佳的疗效等[4]。
婴幼儿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特殊时期,对接收口咽部有一定刺激的吸入治疗常不能配合,强迫进行容易产生恐惧不安心理,需要家长的配合,但患儿家长对新的治疗方法认识不足,传统文化、社会背景,使家长更愿意接受注射、口服药物治疗[5]。因此,在我们的观察中发现,医务人员可以在使用该方法时通过学习、观察疗效来提高认识,但家长的配合则需要医务人员的宣传,因此,首先提高医务人员对雾化吸入疗法的认识,转变旧观念,意识到雾化吸入的优点;其次加强医务人员与患儿家长的沟通,提高家长对疾病及治疗方法的认识,让家长了解雾化吸入疗法是对小儿呼吸系统疾病科学有效的治疗方案;第三,经雾化吸入药物,可减少全身副作用,不会影响小儿的生长发育,使家长以科学的态度、良好的耐心,配合治疗,这是增加依从性的关键。
通过观察家长对雾化吸入疗法的依从性,发现认同该方法的疾病治愈率明显高于拒绝使用该方法的患儿,因此,医务人员要加强对患儿家长的宣传,使家长意识到雾化吸入疗法是与注射、口服药物等治疗方法一样,都是治疗小儿呼吸系统疾病的手段,否则,即使是最好的治疗计划,不依从也会失败。
[1]商艳玲.不同雾化吸入方法对小儿支气管哮喘的疗效观察[J].中国基层医药,2009,16(11):2038-2039.
[2]钱辛玲,王一川,刘晓静.肝素联合利巴韦林雾化吸入佐治毛细支气管炎疗效观察[J].中国社区医师,2009,16(8):30.
[3]鲁柏.布地奈德吸入佐治婴儿毛细支气管炎72例临床观察[J].中国基层医药,2009,16(10):1884.
[4]申昆玲.李云珠,李昌崇,等.糖皮质激素雾化吸入疗法在儿科应用的专家共识[J].临床儿科杂志,2011,29(1):86-91.
[5]宫春凤,高锦萍.婴幼儿哮喘雾化吸入治疗的依从性分析及对策[J].中国医学创新,2009,6(36):157.
2014-01-06)
1005-619X(2014)03-0288-01
10.13517/j.cnki.ccm.2014.03.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