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下的新闻真实性

2014-01-17 16:26周鹏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4年8期

周鹏

摘 要 新闻真实不仅包括基本事实的真实,即细节的真实,同时也包括整体的真实。其中,确保新闻具体真实已成为新闻业务的基本要求,但在追求整体真实的过程中,记者却面临着这样一个难题:如何在遵循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做到报道的整体真实?新闻“浮光掠影”的工作特点也使得记者很难做到两全,事实上,近几年也出现了很多不顾伦理道德、只追求轰动效应的新闻报道,引起了公众的不满和新闻界的反思。本文试图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论述新闻真实性和新闻伦理道德的关系。

关键词 新闻真实性 新闻伦理道德 整体真实

就像陈力丹说得那样,新闻的真实性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是不容商量的,它已经成为所有新闻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从业准则。然而,在追求新闻真实的过程中,新闻界却出现了着这样一种现象:记者假借新闻真实肆意践踏新闻伦理道德。

如何在遵循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做到报道的真实性?新闻“浮光掠影”的工作特点使得记者很难做到两全,事实上,近几年也出现了很多不顾伦理道德,一味追求轰动效应的新闻报道,新闻真实成为记者违背伦理道德的借口。

作为社会公共资源,新闻媒体为社会提供新闻资讯,并反映、引导社会意识。一方面,媒体将事实的真相客观的公布给民众,满足受众的需求,这使得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另一方面,新闻绝大部分又是关于“人”的报道,必然要考虑新闻当事人的情感接受,因此,新闻媒体的伦理价值要与社会基本伦理价值相一致,而不是与社会基本伦理价值相冲突或违背。新闻从业者如何处理新闻真实和新闻伦理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完全尊重事实的新闻就是好新闻?本文就是结合一部分新闻报道来论述这一问题,以期能够找到新闻真实和新闻伦理的平衡点。

新闻真实性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世界各国媒体从业人员,都以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作为新闻道德规范的核心和基础。如何在新闻真实性层面中贯彻新闻伦理的原则,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消息源的真实。新闻信息是否真实,取决于消息提供人提供的消息是否真实,假如消息源不真实,则会造成虚假消息。

采访手段的真实。《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第四條规定:“只用公开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正当合法地获取新闻,是新闻媒体之间,新闻工作者之间公平竞争的采访行为准则。

消息内容的真实。我们所见到的新闻消息是经过记者编辑选择的。它只是每时每刻变化着的世界中极其有限的事件,只是选中的事件中的部分事实,在这个选择过程中,必定会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价值取向。这也是后面要探讨的新闻真实的相对性。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追求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最基本伦理要求,也是新闻伦理的根基。但是否可以就此把对新闻真实的追求等同于最高新闻伦理准则呢?记者是否就可以在新闻真实性的大旗下为所欲为呢?显然仅仅这样来理解真实性原则又是不够的,严格地说,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真实性原则并不是一般科学认识活动中的“求真原则”,它不仅仅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还必须回答“应该如何”的问题。

事实表明: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原则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它必然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新闻传播活动中伦理不仅仅就是事实的真与假的问题,它至少包含两个层面上的东西:第一层面就是事实层面,本质上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也就是事实的真与假的问题,它是一切新闻伦理的事实基础;第二个层面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就是某种新闻行为在价值上的“应该”与“不应该”的问题,某种新闻行为是否符合基本社会伦理准则的问题,二者合二为一,相辅相成。

如何走出新闻真实性的伦理困境?这不仅仅有赖于新闻从业人员对静态新闻伦理价值内涵的理解和认识,还有赖于新闻传媒人在动态新闻实践过程中不发生与基本伦理价值偏离的现象,而后者处于实践层面上尤其重要。因此,唯一的方法是我们要确保新闻传媒伦理价值在其运行环节中得以充分渗透,以促使新闻真实性与伦理价值得以实现。

作为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一种意识形态,新闻在遵循自己真实性的前提下,更要符合基本的社会伦理,体现一种人性关怀。

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新闻伦理实践。新闻工作虽然建立了某些原则,但是在新闻行为中却不可避免有其矛盾和冲突之处。李普曼曾言:“想要以现存的文献资料作基础,来建构道德规范,就好像把不断变化的事物看成静止不动,然后再来尝试理解在做的事情。”他们试图以一组固定的概念,来掌握变化万端的社会状况中的本质,这根本是办不到的事情。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必须真实”是新闻从业者不变的信条,也是新闻传播活动实现其一系列社会功能的前提。

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伦理监督。公众的伦理监督,是指受众对新闻传媒传播活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依据传媒的基础伦理价值作出道德评价和判断。这是新闻传媒的基础伦理价值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公众用社会文化和道德对传媒行为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形成社会舆论,迫使传媒遵守其道德规范的制约。如果没有公众对传媒行为的监督,则传媒的价值、传媒的功能都难以实现,传媒的伦理目的也不可能达到。公众对媒体的伦理监督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传媒传播环境。

新闻真实不仅包括基本事实的真实,即细节的真实,同时也包括整体的真实,即报道的事件在社会上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不是一种极个别的现象。

参考文献:

[1]陈力丹.谈谈发生新闻失实的几个环节[J].新闻三昧,1999(9).

[2]陈力丹.陈力丹自选集:新闻观念:从传统到现代 [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3]甘险峰.中国报纸版面[J].编辑之友. 2009(1):66-69.

[4]赵永枝.强势艺术与报纸版面的吸引力[J].采写编,1997(6):45-46.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