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锋,徐 俊,李爱国,占艳平
(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湖北 武汉 430010)
中国地域辽阔,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比较严重,大规模工程建设的上马,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愈加强烈,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及工程安全的威胁愈发突出。加强全民防灾意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
2004年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公布施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为全国目前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依据。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选址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1]。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规定,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的不同,制定了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其中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地级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出了明确规定[2]。如:2004年,广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布并实施了《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DGJ08—2007—200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 50/139—2003)及《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乙级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丙级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3]。
总之,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首先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规定要求,同时还应按照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规程细则进行实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能帮助政府和建设单位科学决策、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风险和维护费用,规范和约束工程活动,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推动减灾防灾、减轻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轻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为保护当地地质环境提供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也是地质灾害前期预防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流程(图1),共分十三个步骤,总体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从“接受评估委托”到“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编制评估大纲”为评估准备阶段;其余步骤为评估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或规划单位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单位接受评估委托后应到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项目备案。部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尚要求在本省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省外评估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省设有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等。具体情况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部门的不同要求进行处理。
图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流程图Fig.1 Flow chart of risk evaluation of geological hazard
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单位应收集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文件、规程、条例等规范性资料,同时应向委托单位收集评估项目前期相关勘察、设计资料,规划用地红线及有关部门的批复(发改委等部门或其它上级有关部门)。矿山评估项目还需收集当年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等相关资料。
在分析研究项目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组织进行现场踏勘。一般应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国土部门人员参加,分析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和项目工程特点,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及地质环境的复杂程度确定评估级别。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部门要求项目评估前,对项目的评估级别应在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评估级别登记备案。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建设项目重要性进行了宏观定性描述,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好把握的情况。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标准或文件中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建设项目重要性进行了细化、量化。如: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中,附件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及附件3“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进行了定量或部分定量的细化、明确;上海市2007年实施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DGJ 08-2007-2006中表 3.1.2、表3.1.3亦结合上海市的地方实际情况,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进行了细化、量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修订版),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建设项目重要性相关内容亦进行了细化、量化等。
因此,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重要性的划分,除宏观定性判断外,仍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文件、规程等进行细化、量化,避免对项目的评估级别判定有误,影响评估精度把握及最终的评估成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5.1条明确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如: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一方面应查明坡体构造面的发育特征;另一方面应查明结构面的相互关系、组合形式、交切特点、贯通情况及它们能否将或已将坡体切割,并与母体(山体)分离。同时应查清评估范围内泉水出露地点及流量,地表水体、湿地分布,地下水的情况,水文地质条件是崩塌、滑坡的重要影响因素;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应以地形地质图为索引,通过实地调查确定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三部分,即为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等。
在充分收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明确评估任务,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工作部署与工作量,提出质量监控措施和成果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阶段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防治措施、结论与建议等。
在全面收集评估区及外围已有区域地质、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和相关地质灾害调查区划资料,进行细致的评估区野外综合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应基本查明已发生各种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分布、类型、规模、变形活动特征,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对其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在此基础上对其危险性和对工程危害的范围与程度作出现状评估。评估场地内经过治理的已发地质灾害,在评估时应当作为现状地质灾害进行评估,并对前期治理工程的现状、使用情况、治理效果等进行综述和评价。重大地质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应分灾种进行论述,每一灾种都应论述成因、分布、规模、危害、危险性(大、中、小),对重大灾害点,应详细调查,配有平面图和剖面图,并进行危险性评价。另外如果现状评估中没有地质灾害,就不评估,应杜绝画蛇添足。
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人类工程活动会对周围地质环境条件进行改变,应预测评估人类工程活动引发新的地质灾害或加剧原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预测评估应根据拟建工程类型、规模、施工方式,在现状评估和对地质环境因素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判断降水或人类活动等引发因素,促使可调节地质环境条件变化而导致灾体处于不稳定状态等因素,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的范围、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预测评估可按灾种及工程单元分别论述,如:水利工程可分为大坝枢纽区、导流洞、厂房区、库区等。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充分考虑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确定判别区段危险性的量化指标,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半定量分析法,进行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现状地质灾害和预测地质灾害有一个灾种达到危险性大、危害性大者,即划分为危险性大区;有一个灾种达到危险性中等、危害性中等者,即划分为危险性中等区;各灾种危险性、危害性均为小的,则划分为危险性小区。
根据评估结果及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难度和防治效应,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估。地质环境条件简单,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基本不设防治工程的,场地适宜性为适宜;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防治工程简单的,场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工程复杂的,场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对面积较大的规划区和建设场地,或长度较大的线状工程,应分区(段)给出建设场地的适宜性结论和全区或全路段总的场地适宜性结论,并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建议。最终形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
评估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进行技术审查。部分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规定评估报告提交评审时,应同时提交野外调查记录卡片(或记录本)、实际材料图、报告利用的钻探资料以及测试成果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级评估应对预测的灾种采用定量、半定量的评估方法;二级评估应对预测的灾种采用半定量、定性的评估方法;三级评估应对预测的灾种采用定性的评估方法,条件许可时可进行半定量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三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由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是分省份进行的,对于跨省份的线性工程或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般应分省评估,分省备案。为了方便建设单位的使用,分省报告备案后,可合成统一报告,满足委托方要求即可。
全国地质灾害多达几十种,但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害种类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其它地质灾害,不属于国土资源部管辖的职能范畴。比如,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和地下开挖过程中的各种灾害(岩爆、突水、瓦斯突出等)问题,不应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但应在地质环境条件部分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进行比较详细的论述。
评估结论是评估报告的高度浓缩,内容上须力求全面、精练,突出重点;建议主要是提醒建设方使用评估成果时注意的一些限制条件,须明确提出针对重点灾害或问题需要进一步延伸的查证工作,调整、改变工程布局的建议等,达到让决策者不看评估报告就能明确防治地质灾害的必要性,把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重点地段、重点环节和可选用的重要措施。
本文是根据近几年来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经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文件、规程及地方法规等的一些粗浅认识和理解,希望能够给初步接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有所帮助。
[1] 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A].
[2] 贠小苏.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理论与实践[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8.
[3]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