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激发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活力?
文/李 浩
二十多年来,国有创投企业在建设多层次、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示范效应,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带动作用。
我国国有创业投资于1985年起步,设立的初衷在于依靠政府稳定的出资,扶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尤其是投资于那些市场化运作资金不愿进入的,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初创期或种子期企业,扶持企业成长壮大。二十多年来,国有创投企业在建设多层次、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示范效应,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带动作用。
在国内创投市场上,民营、外资创投企业尽管起步较晚,但其发展速度、投资绩效和竞争力,已远远超过国有创投,这背后无不折射出国有创投企业在体制机制上还存在的一系列束缚。
首先,国有创投繁复僵化的投审流程使其灵活性和反应速度大大低于市场化创投机构。国有创投除需经历与市场化创投机构类似的必要投审程序外,还要报国资管理部门备案、审核、批复,涉及环节近20个。国有创投企业在对项目进行投资、增减资、投资退出之前,均需由国资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国资评审中心备案。不仅程序繁琐,而且项目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国资评审中心由于所处立场不一样,其估值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有的是按市场价值估算,有的则是基于国资保值的立场。结果就是,错失进入时机,投资成本增加或失去投资项目;延误退出时机,项目收益减少或投资损失增加。
其次,国有创投激励模式单一,大大降低了其创投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国有创投大多仍沿用传统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起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制度,没有体现权责利匹配原则。创投企业收益的高低取决于选择项目的好坏、进入时机是否恰当、退出方式是否合适,而这些完全依赖于投资管理者的知识积累与经验判断,良好的激励制度有利于激发创投人员做出最大的智慧贡献;同时,创投行业绩效考核期长,项目收益实现需要几年的时间,如果将创投人员与项目收益有效捆绑,实现创投人员与创投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也有利于激励创投人员做好尽职调查,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再者,国有创投的考核机制与创投行业的特点和规律存在理念冲突。目前国有创投考核比照的是一般国有企业,而国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值增值。创投企业有其自身特点和运作规律,在初始进入项目后,要经过相当长的培育等待期,常常要等四、五年才能获得收益,有的甚至更长,当然其所得回报也是惊人的,这一特点与国资每年有稳健盈利的要求极为不同。而且,部分创投项目的失败在所难免,按照行业经验,能做到30%失败、40%持平、30%盈利已属较好表现,问题在于能否做到总体上实现盈利。在失败项目核销、责任认定等环节尚无针对国有创投特点的完善的管理办法,这也从总体上影响了对国有创投的考核。
以上为国有创投在体制机制上的三个典型束缚,究其原因:一是国有创投企业的定位不够明确。国有创投既要实现政府产业政策目标、孵化早期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又要参与市场化经营的竞争。在实现产业政策过程中,政府对其社会效益的要求甚至超过盈利要求,如此一来确实无需市场化的激励设计,加之资金使用需按政府产业资金使用要求进行审批,这就极大地影响了国有创投市场化经营的动力和活力。二是国有创投的管理机制较僵化。当前国资管理背景下,在投资审批、激励设计、绩效考核等方面上都尚未形成与激烈的市场竞争相适应的灵活的国有创投管理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定位不够明确有关,没有明确市场化经营的定位,也就无法完全推行市场化的激励考核机制。
综合以上分析,激发国有创投活力,提高国有创投竞争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同时从多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国有创投企业定位,对国有创投企业体现政府职能和市场化经营的活动进行区分,对产业政策投资和市场化风险投资进行区分。政府部门对于国有创投市场化经营的投资活动,做到介入但不包办,管理但不干预,支持但不干涉。同时,国有创投应更多地充当“杠杆基金”的角色,以较小的规模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早期创投领域。
其次,理顺国有创投企业国资管理体制,简化国有创投审批程序,建立符合创投行业特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探索科学授权创投管理团队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公司,采取项目价值整体评估,投资和退出由创投公司按市场原则合理定价,有关部门保留监督、检查和纠错的权利。
再者,在厘清产业政策职能和市场化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分别按照政府产业政策职能履行情况和市场化经营活动业绩进行考核,对于有产业引导职能的国有创投侧重于考量其产业引导和政策导向功能,淡化以盈利指标对管理者绩效进行考核。对于市场化经营活动的考核,则应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考虑到创投、风投退出周期长的特点,适当延长考核周期,根据行业投资周期设计整体考核方法,并且改每年度考核国有创投业绩为综合考核平均收益率,以平均收益率指标作为周期结束时国有创投业绩考核标准,以整个创投行业的年化收益率作为参照对象。
最后,依据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针对市场化经营的创投业绩,建立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机制。短期激励以现金奖励为主,制定与利润指标挂钩的累进奖励方案,事先约定创投人员奖励所占投资收益的比例。长期激励则可引入跟投机制,以及期股账户、发起人股权、限制性股份等经营者持股的模式。
(作者就职于上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