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 炀
早在19世纪末,英国就利用金属受热膨胀的原理制成了感温传感器件自动通报火警,这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最早雏形。最初的发明是为了使人们能早期发现火灾,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减少或避免火灾损失,更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相应的火灾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频发,不但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这都在客观上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确使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港航企业中许多重要的办公楼、仓库、控制中心,Ⅰ、Ⅱ级客滚船、船长50 m以上的客船和餐饮趸船,都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等相关规定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日常水上消防监督检查中,我们发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运行时存在着很多问题,值得我们重视。现结合日常水上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在我们消防监督检查中走访的许多船舶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经常显示为报警状态,有的甚至是多点报警。长此以往,值班人员便习以为常,麻痹大意,报警时不去查看现场,想当然地做消音复位,更有甚者,值班人员嫌烦将经常发生误报的探测器或是手报按钮干脆设置为隔离或者屏蔽状态,使火灾探测或报警区域出现盲点。再者就是故障显示多,多处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已经损坏,无法进行火灾探测。如2013年4月20日重庆渝鸿船务公司“长江观光7”客货轮因电线短路产生高温电弧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初期,该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过警报,但相关人员在没有进行现场确认的情况下,当做系统误报予以消除,直至报警系统第二次报警才引起重视,贻误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
部分船舶因长年流动,很难保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测维护,有的船舶从投入运行后,报警系统探头就没有维护清洗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出现故障,也就不足为奇了。其次,船舶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意识淡薄,消防系统出现了问题不是积极修复维护而是放任自流,或对消防认知不够不能把消防工作抓实抓细,导致系统在运行维护维修方面存在很多漏洞。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建档,不做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致使在维修时查找原因困难。
2.出现少数探头故障或其他小问题时,因“怕麻烦”或“懒惰”的思想,致使系统较长时间处于“带病”状态。
再先进的系统也需要人来管理,再完善的设施也是需要人来操作和维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更不例外。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涉及到人的因素可归纳为3点:
1.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人员素质不高。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消防工程施工队伍在不断壮大,其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消防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施工人员也需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有效资质才能施工。但在检查中发现,目前施工队伍中仍有未经培训就上岗施工的现象,而且不懂规范,更谈不上按规施工,致使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2.火灾自动报警操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责任意识不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因种种原因工作调动,造成有些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调入顶岗,不熟悉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尤其是船上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有的船舶只有个别船员对本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初步了解,其余船员都不太了解,系统是否处于工作状态,什么地方报警等都不清楚,这就很难保证一旦系统报警马上采取应变措施。在检查中发现消防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很大程度上是和他们的责任意识不强、不会操作有很大关系。
3.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检查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到一个单位或船舶进行检查时,首先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这时就会遇到各种品牌、各种型号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这就需要我们至少懂得一些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的基本原理知识,同时又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研读各个不同厂家不同机型的说明书,把握好细节,了解并掌握各系统特性,能够读取并分析数据,而不能走马观花,使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在现实检查中,部分企业单位领导、船东不重视不愿多花钱投入,只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对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不到位,长期以往就会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以,我们的消防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对擅自停用和不能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同时也要加强对有关单位的宣传,提高企业领导、船东的防火意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中,日常的维护管理是极其关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这也是消防法对各企事业单位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在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应当与具备维修检测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检测合同,并委托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其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要有专人24 h值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值班人员不得脱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严格履行定期检查制度,应按要求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复位、系统自检、打印是否正常,每周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也就是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可是现在我们长江上各船舶单位都存在船员流动性较大的问题,如何保证这些操作人员的岗位相对稳定,就需要各船舶单位制定相应制度和机制。应根据人员的变化,随时进行培训,确保在岗人员能尽快掌握本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以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正常使用并发挥其作用。
消防监督机构对一个建筑物在安装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前,应严格把好消防审核验收关,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坚决不给验收通过,避免消防设计存在先天不足,消防监督机构还应当加强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施工、按图纸施工,将可能发生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设计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