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区司令部动员处处长 徐海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经略海洋战略决策部署,有力推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上民兵建设,实现建设规范化、使用常态化、优势最大化,浙江省结合海上民兵建设与运用试点工作实践,研究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办法。
(一)准确把握海上民兵建设的发展方向。一是认清形势任务。当前,我国安全威胁主要来自海上,发展重点也在海上。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和面向环太平洋经济圈的“桥头堡”,是军事斗争准备和海上维权斗争的前沿,地缘战略地位重要。加强海上民兵建设特别是建设一支强大的海上民兵力量,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推动海洋经济发展、落实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准确定位职能。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省海上民兵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支援作战、巩固海防、应急救援等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新的历史条件下,海上民兵在遂行多样化任务中,具有组织健全、分布广泛、海情熟悉、行动迅速等独特优势,在维护国家海洋安全、权益方面负有重要使命,是支援保障作战、配合维护主权、参加应急救援、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明确建设原则。坚持党管武装,加强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建设,做到军令、政令畅通,确保正确的建设方向。坚持任务牵引,按照维权与维稳、应急与应战相统一的要求编实建强队伍。坚持军民融合,将海上民兵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海防建设体系,将地方更多的人才、装备、科技等资源用于海上民兵建设。坚持依法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大力提升海上民兵遂行任务的能力。一是科学合理编组。抓住“两富”现代化浙江和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有利契机,推动海上民兵由传统渔民编组向行业系统综合编组转变,形成近海、远海、远洋“三位一体”布局。大型渔业、远洋航运、船舶修造、海洋资源勘探等涉海企业均编组成立海上民兵分队。依托渔船安全管理机构、渔业指挥中心、航运企业、“母船”建立海上民兵连部。担任船长、轮机长的民兵年龄可适当放宽。编入海上民兵的船只均要船况良好,原则上适合Ⅱ类以上海区航行。二是建强重点队伍。海上侦察队伍。原则上指定单船编为民兵信息船,担负侦察监视任务,根据需要确定数量规模,配备高倍望远镜、照相机等器材,每24小时落实“单船—人武部值班室”零报告制度。其他海上民兵也要关注当面海情和空情,发现可疑情况按照“单船—乡镇(渔业指挥中心)—人武部(海洋与渔业局)”的程序实时报告。海上应急队伍。每个沿海县(市、区)组建一支不少于 120 人、12 艘船的海上民兵应急分队,主要担负海上维权和突发事件救援任务。按照“一队多装、一队多能”的要求,配备防弹头盔、防弹衣、防弹盾牌、高倍扫海灯和拖救、灭火、打捞等器材。其他海上民兵也要积极参与海上救援行动,根据需要遂行维权任务。海上支援保障队伍。按照“战时有需求、地方有优势、建设有条件”的要求,依托相关行业系统,在海军部队驻地、重要港口和预定作战地域附近,对口组建担负支援保障任务的海上民兵分队,突出抓好补差和对接训练,全面提升支援保障能力。三是加强政治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永葆民兵的性质、宗旨和本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民兵,持续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利用集中整组训练、执行任务和地方渔政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海事部门组织商(渔)船安全警示教育等时机,抓好人民战争光荣传统、形势任务、战斗精神、国防义务等教育。加强民兵干部队伍和预建党组织建设,挑选政治上可靠、热爱民兵工作的复转退军人、船老大、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担任民兵干部,落实连有支部、排有小组、班有党员,坚持会议、报告工作、组织生活、党员汇报制度,确保党管武装落到实处。四是严格军事训练。按照5年一个周期,每年组织不少于 1/5 的海上民兵集中训练,突出海上法理常识、海洋知识、应急处突策略、执法基本程序等理论学习和情报报知、目标识别、海上救援、支援保障等专业基本技能和协同训练,时间不少于 15 天。围绕支援保障作战、配合维权执法、海上应急救援等使命任务,定期与海军部队、地方执法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联训联演,提高遂行任务能力。省军区每年组织一期海上民兵干部骨干跨区联训,时间不少于7天。五是构建信息链路。沿海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引接渔船安全与救助系统,配备海事卫星电话、单(双)边带电台等通信设备。通过多种手段,与海上民船现有通信设备实现互联互通,构建海上民兵、渔政部门、军分区系统、海军部队之间一点多发、多点共享的信息链路。海上应急队伍应增配海事卫星电话。六是明晰指挥关系。海上民兵独立遂行海上情报搜集、侦察警戒等任务,由省军区系统指挥;参加应急救援,通常由海上搜救机构或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省军区系统参与;以海上民兵为主遂行维权任务时,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军区系统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指挥;配合执法行动时,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海警部门指挥,省军区系统配合;支援保障海军行动时,由海军统一指挥,省军区系统配合。
(三)建立健全海上民兵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大保障力度。配备装备器材。采取政府购置与部队配发相结合的办法,军民通用装备器材由地方政府保障,制式专用装备器材由省军区系统请领配发,遂行支援保障任务所需专用装备器材由海军部队保障。完善训练设施。浙江省军区依托温岭市民兵训练基地建设全省海上民兵跨区联训综合训练基地,沿海各市依托现有的民兵训练基地扩建满足海上民兵训练所需配套设施。加强经费保障。海上民兵日常建设与使用、船只征(租)用、通用装备器材购置等所需经费,由各地级市、县(市、区)同级财政负责保障;遂行海上救援行动所需经费,按照“谁用兵、谁保障”的原则落实。省财政补助海上民兵建设经费 3000 万元,用于海上维权行动准备重点项目投入和大项任务补助,分 3 年落实。二是落实优抚待遇。海上民兵分队在遂行维权任务时被非法抓扣、或因冲突造成入狱、伤亡的,符合烈士条件的批准为烈士,符合因公牺牲条件的确认为因公牺牲,受伤致残的评定伤残等级、发给残疾证明,及时足额发放相关抚恤金。三是健全奖惩激励制度。对在海上维权行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省军区予以通报表扬。受省政府、省军区通报表扬的个人,其子女入学、升学、报名应征入伍可参照现役军人子女待遇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参与海上维权行动 3 年以上的民兵,参加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录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拒绝参加民兵组织和参与海上行动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海上作业相关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海上民兵建设的组织领导。一是明确军地职责。沿海各地政府对海上民兵建设负有领导职责,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海洋建设规划、领导任期责任目标。省军区系统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抓好组织建设、教育训练、专用装备配备、常态使用等工作。海事、海警、海洋与渔业、港航等涉海部门,要协助省军区系统组建海上民兵队伍和组织相关演练等,加强海上作业管理和安全防范。地方宣传、财政、民政部门要分别落实教育、经费、优抚工作。海军部队应主动承担专业技术训练任务,会同省军区系统组织联合演训。二是拓展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海上民兵独特优势,抓住建设海洋强省的契机,组织海上民兵积极投身新型临海工业、国际港口物流、现代海洋渔业、滨海旅游等建设,参加远洋航运、资源勘探等海洋新经济开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应有的贡献。三是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强全民国防教育,不断增强全民海洋主权意识、海洋国土意识、国家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海防建设、关注海洋经济、关爱海上民兵的良好环境,促进海上民兵队伍加快发展、不断壮大,谋求军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