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俊芳
(云南天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云南 昆明 650051)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专项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创新基金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
为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考核创新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及企业成长的推动作用,项目验收时对基金项目设置了一系列的技术经济考核指标,与经济相关的指标包括3 个方面。一是在项目投资及企业资产规模方面,设置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企业资产规模实现情况”指标;二是在项目产品方面设置了“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收入”、“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净利润”、“项目执行期内累计缴税”指标;三是在企业成长方面设置了“总资产增长率”、“总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缴税总额增长率”指标。要求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并提出了专项审计报告范本,一定程度上量化和规范了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贡献的评价。笔者曾多次参加项目立项评审和验收。现对项目验收工作中有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以成长型为例)发表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期望对此进行探讨,共同提高,把验收工作搞得更好。
基金合同中约定了“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指标。新增投资额也就是预计资金需要额。验收时“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指标10 分,资金全部到位10 分,资金到位80%以上9—8 分。也就是说实际投资额在等于或高于计划投资额时,资金才算全部到位,本指标才能得满分。实际执行中,实际投资额稍低于计划投资额也属正常现象,但因考核指标导向是只有在等于或高于计划投资额时,才能得满分。这就促使申请企业,为了验收增加一些多余的投资。因此,该指标在评分标准上,可修改为资金只要到位80%以上且项目达到预定目标,就可以得满分。
项目立项申请及签订基金合同时,项目总投资分为立项前已投资部分及计划新增投资部分,所对应的新增投资资金来源中包括申请创新基金资助、地方补助以及企业自筹等,资金来源等于新增投资。而实际运作中,从签订基金合同到项目完成,创新基金只是先行拨付资助额的70%,剩余3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后拨付的30%实质是项目后补助。如果企业的实际投资等于或大于计划新增投资时,企业实际自筹资金将超过合同中约定的自筹资金数。如:基金合同中约定,企业计划新增投资400 万元,其中,科技创新基金资助70 万元,地方补助30 万元,企业自筹300 万元。项目执行中,如果确实需要新增投资400 万元,由于创新基金只是先行拨付资助额的70%即49 万元,项目资金来源实质为科技创新基金资助49 万元,地方补助30 万元,企业自筹资金331 万元。因此,在立项评审、签订基金合同和验收时,对应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部分的资金来源,反映创新基金资助额的70%更为准确真实,口径一致,同时也应该以此来评估企业自筹资金的实现能力。
项目申请时交纳增值税的项目产品(服务),或项目申请时交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交纳增值税的产品(服务),由于项目执行期间流转税税率的变化,导致项目累计销售收入的实现程度不同。如基金申请单位申请时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项目执行期间转为一般纳税人,假设项目产品实现10000 元的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的情况如下表1。
表1 项目产品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表
要消除这种影响,就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对收入指标加以明确,比如可修改为采用含税收入作为考核指标,专项审计报告中既反映含税收入,又反映不含税收入,以保持指标前后口径的一致。
项目产品所涉及的税金通常包括增值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只要增值税、营业税确定,其附加就可以确定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只要项目的营业额确定,营业税就可以确定。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归集,专项审计要求中未进行明确,实际操作中可以由不同的方法,也就会造成不同的结果。
2.2.1 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根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服务额的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服务额乘以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基金项目申请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项目产品的销售额及服务额,容易计算交纳的增值税。但如果基金项目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经营多种产品或提供多种服务时,企业交纳的增值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而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不区分产品品种或服务的类型,就需要将当期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在不同产品、不同服务间进行分配。由于没有规定分配标准,就产生分配标准的差异。
2.2.1.1 以项目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来划分
这种分配方法简单但没有体现增值税的特点。原因是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当期销售收入总额高的产品,可能是因为销售数量大,也可能是因为单价高所致,但其创造的增值额不一定高,增值额不同所交纳的增值税就不同。
如:某企业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假设当期消耗材料均为当期购入,并且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甲、乙两种产品销售数量同为100 件,甲产品每件售价1000 元,直接材料消耗500 元,增值额500 元;乙产品每件售价1200 元,直接材料消耗800 元,增值额400 元。应交增值税情况如下表2。
从表2 可以看出,以销售收入为标准分配计算的各产品应交增值税与按增值税理论计算的结果恰好相反,也说明这种分配方法不太合理。
表2 应交增值税情况表
2.2.1.2 以产品的毛利为标准划分
产品毛利即产品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会计核算上采用的是制造成本法,也就是说销售成本为生产产品所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成本和分摊的制造费用。如以产品毛利为标准进行分配,仍然采用上述举例,如果甲产品每件售价1000元,直接材料消耗500 元,直接人工及其他成本300 元,毛利200 万元;乙产品每件售价1200 元,直接材料消耗800 元,直接人工及其他成本200 元,毛利也是200 元;因为毛利相同,其分摊的增值税就相同,这种分配方法同样也与按增值税理论计算的税金存在差异,因此,用产品毛利作为分配标准也存在局限性。
因此,建议采用狭义的“产品毛利”为标准进行分配,即产品销售收入减产品直接材料及燃料动力费后的余额。仍采用上述举例,如果甲产品每件售价1000 元,单位直接材料消耗500 元,燃料动力费成本100 元,直接人工及其他成本200 元,狭义毛利400 元;乙产品每件售价1200 元,直接材料消耗800 元,燃料动力费成本100 元,直接人工及其他成本200 元,狭义毛利300 元;甲产品因狭义毛利大,分摊的增值税额也就大,分配结果与按增值税理论计算结果一致。
2.2.2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对于项目按照项目利润乘所得税率,不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税,应纳税所得额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企业会计核算上的利润总额。因此,在计算项目产品执行期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按项目利润(项目产品收入-项目产品成本-项目产品税金及附加-项目产品分摊的期间费用)乘以税率计算,一方面未考虑纳税调整事项,特别在项目使用的机器设备折旧计提政策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以推算的项目利润计算的项目所得税并未真实反映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名义上25%,但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针对中小型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情况比较复杂,准确计算项目所得税相当困难;第三方面企业成长性指标中,设有“缴税总额增长率”也可以反映企业通过项目的实施在税收方面的变化情况。因此,对于项目产品执行期内累计缴税,可以将指标口径限制在流转税及附加方面比较妥当。
项目产品净利润=项目产品收入-项目产品成本-项目产品税金及附加-项目产品分摊的期间费用-项目产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产品分摊的期间费用是根据项目实现的收入与同期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计入,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也是根据推算的项目利润计算计入。如果采用“项目产品执行期内累计营业利润(指狭义的营业利润,项目产品收入-项目产品成本-项目产品税金及附加)”及“项目产品执行期内累计营业利润占企业全部营业利润的比例”2 个指标,既简化了计算,也能体现项目产品对企业的利润贡献。
企业成长方面的考核主要以指标的增长率来体现,增长率=[(验收时值-立项(申请)时值)÷立项(申请)时值]×100%,现考核指标设置了“总资产增长率”、“总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缴税总额增长率”。笔者认为“总资产增长率”实际在项目总体目标中的“企业资产规模实现情况中”已经考核,在这里应该删除。在企业成长方面可以设置两类指标,一类指标反映企业发展能力,包括3 个指标,一是将现指标中的“总收入增长率”改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二是将“净利润增长率”改为“营业利润增长率”;三是增加“资本积累率(所有者权益增长率)”。另一类指标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包括“社会贡献增长率”、“缴税总额增长率”。
企业的收入按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偶然增加,会促使总收入增长率的增加,这些偶然事项带来的总收入增长,并不会给企业带来长期效应。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产品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因此,建议修改为“主营业务收入”该指标值越高,表明增长速度越快,企业市场前景越好。
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其内容为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扣除期间费用之后的余额。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投资净收益。
净利润(收益)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后公司的利润留成。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净利润多,企业的经营效益就好。
净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率)。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支反映的是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利得或损失,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无关,是偶然发生而不是随时发生。主要包括企业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政府补助、盘盈、盘亏等。营业外收支净额大,净利润大,但并不能反映企业有后续发展能力。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负数,会使净利润减少,也不能说明企业没有后续发展能力。
因此,建议将“净利润增长率”修改为“营业利润增长率”,避免因营业外收支的偶然增加或减少,导致净利润的不正常增长或减少而对企业发展潜力的错误判断。
资本积累率(所有者权益增长率)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在项目期间的变动水平。资本积累率体现了企业资本的积累情况,是企业发展强盛的标志,也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展示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和所有者的信心。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资本积累越多,企业资本保全性越强,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可能性越大,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越大。
增加“社会贡献总额增长率”指标,与“缴税总额增长率”共同考核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能力。国家扶持企业,使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作为企业也应该回馈社会。社会贡献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或己交的各项税款、附加及福利等。该指标反映企业通过项目的执行,为国家或社会创造的价值情况。
笔者认为,通过以上指标的调整,不仅会进一步保障实现创新基金的宗旨,而且使对项目的评价在总体上更直观、简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