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政策灵活多样渔业互助保险决策要适应市场变化

2013-12-30 08:57朱宝强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10期
关键词:保险业务渔业渔民

朱宝强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践、地区的进一步开放、区域经济的深入扩大,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按照制定方针稳步健康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老百姓生活环境不断改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党和国家在富民政策上更加关注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与社会福利事业,特别是中央对农业农村农民“三农”政策的出台,激励农村经济朝着多种方向发展,农民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不断提高。城乡人民对养老、人身意外伤害、健康保障和财产保险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对各种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农民注重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与健康保险。金融与保险事业发展非常迅速,增长速度很快,新组建的各类型保险公司越来越多,整个保险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励,就渔业互助保险政策与适用市场变化谈点浅见。

一、商业保险公司灵活经营的政策,扩大了经营业务

(一)渔业保险对象与业务范围

商业保险公司从单一的人身意外伤害与财产保险发展到现在各行业所有领域的保险业务,经营的各类型保险产品越来越多,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为了适应市场化需求和保险产品的开发,制定了许多方面的灵活政策和优惠待遇,各种业务经营外的待遇与报酬让许多业内外人员积极合作。保险市场这些业务上的竞争让一些小型或组建经营保险业务时间不长的保险公司,为了发展自己,扩展业务,采取各种可行的措施,将保险业务扩展到风险较大的渔业保险市场,并提供了许多方面优化组合政策和条件来扩大保险业务的开展。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为例,深入社会各行业、各阶层群体,宣传人身意外伤害险与财产保险,不断扩展保险业务范围,大地保险公司出台的渔业保险政策吸引广大渔民,让渔业经济效益不太好的渔民业户感兴趣。他们利用渔业安全法规政策来推动渔业保险,凡经海洋渔业管理机构检验合格批准从事海洋渔业捕捞、养殖 、渔业运输业、水产品加工业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雇)用员工办理保险(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性工和徒工)。为所聘用员工在合同期内所发生的意外伤、残、医疗、死亡等按照保险相关规定与程序进行赔偿。除此之外,各家商业保险公司所有业务是面向社会,业务设置是根据市场需求的具体情况而设定的,开设渔业保险业务是近几年才开始。不正当和无序的保险市场竞争搞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破坏保险经营规则,这种竞争终将给整个保险市场造成重大隐患,会给刚组建经营保险业务基础未牢的小型保险公司立即从保险市场消失,无序无则的市场竞争给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可乘之机,这已经引起许多业内人士高度关注。

针对保险市场这种情况,我省渔业互保机构各级领导对渔业互保十分关注,如何应对保险市场变化,怎样调整渔业互保政策,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渔业互保能够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等问题已引起我省渔业互保机构领导高度重视,已经着手研究对策应对。解决渔业生产安全保障问题,必须从法律法规上以保证,国家及当地政府以政策支持高风险作业的渔业互助保险,保障渔业保险能够健康、持久发展下去,渔业互保是一项惠及广大渔民好事的工程,我们一定会坚持不懈的努力实践,完善规章,发展渔业互保,并将做好做强。

(二)保险责任

大地保险公司对渔业保险的政策比较优惠,业务开展的方针与目标明确,他们充分利用渔业安全法规及管理资源,调动渔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利用行政管理资源优势弥补自身不足,来全面开展渔业保险。大地保险公司出台的保险责任是: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从事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业务工作人员,在有效保险期内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的,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误工费(按照工伤医疗保险条款规定执行)等经济赔偿责任。在保险期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治疗费,保险公司均按照保险理赔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以上这些保险责任条款规定对于从事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比较清楚,规定条款中的细节具体,便于工作人员操作,但渔民不是很清楚,渔民所关心的是投保的优惠政策和理赔规则。通过多年来的保险实践,渔业互保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规程,渔业互保是在特殊环境中开展的保险业务,环境、作业方式、作业人群、业务的操作都不同于商业保险,这需要行业自身的制度和政策来完善和规范化。渔业互助保险业务开展已有十多年时间,业务单一,险种不多、领域不广,产品数量少,理赔业务还不完善如意,我们要紧紧依靠中央“三农政策”,抓住渔业广阔的领地,将渔业互保政策、产品开发、服务水平更加完善和规范化,使广大渔民认知和了解渔业互助保险的性质和服务宗旨,接受和积极参与渔业互保,支持和维护渔业互保事业发展。

(三)人身险费率标准

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海洋渔业雇主责任险分几个等级,分别为保险金额10万元,保费(元/人/年)300元,医疗费1万元;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费(元/人/年)550元,医疗费1.5万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费(元/人/年)660元,医疗费1.5万元。船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条款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工作而遭遇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死亡的按照保险理赔条款规定给付医疗费及误工费,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公伤津贴,公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误工津贴可发放最长时间为一年。劳动部门承办的社会劳动工伤保险条件更加优惠具体,一旦发生事故最高赔偿额为10万元,受国家法律保障,受害者家属、子女及父母的抚养费规定明确保障(死亡者的供养亲属,按死亡者缴费工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抚恤金),这一条是最受广大渔民欢迎与接受。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险的费率标准要高于商业保险公司,渔业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医疗费1万元,每人/年保费900元;近海养殖业生产雇主责任险金额10万元,医疗费1万元,每人/年560元;远洋渔业雇主责任保险金额20万元,医疗费2万元,每人/年保费1200元。通过对比,可看出在人身险上两家的差距。这些差距要通过政策与市场化对策来调整,再者,通过政府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针政策做好渔业互助保险,使渔业互保真正覆盖整个渔业及所属生产、加工、养殖业等,真正实现渔业互保做强做大的目标。

(四)商业保险市场化政策与渔业保险情况

针对保险市场无序竞争情况,我省各级渔业互保机构对渔业互保如何应对保险市场变化,怎样调整渔业互保政策,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渔业互保能够持续、健康、稳步发展,解决渔业生产安全保障问题已提高到议事日程。渔业互助保险必须从法律法规上以保证,渔业保险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来协助经营,性质是为渔业经济服务,解决渔业生产风险问题,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渔民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国家及各地方政府以政策支持高风险作业的渔业互助保险,保障渔业互助保险惠及广大渔民,通过渔业互保窗口很好地践行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商业保险业务开展的政策及附加待遇、理赔规定的广泛宣传非常吸引渔民,渔民看到的眼前保险政策优厚好处,有时,他们对发生事故后的理赔感到不满,处于无奈而解决不了问题,政府对这种情况态度不明朗,任其发展,最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渔业安全与渔民风险保障问题。对此,中国渔业互保机构面对这种情况的应变能力不足,对应措施无力,争取国家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特别政策来支持渔业互保困难重重。由于各种原因,渔业安全风险保障问题未能引起当地政府高度关注,渔民保险与否对各级政府工作影响不大,这就造成大多数渔船没有保险,发生事故损失渔民自身承担。互保机构在渔业互保理赔业务上因主客观原因也存在不尽人意的做法,让渔民感到参保容易,理赔不方便的地方多,理赔时间长、有的案件久拖不决,特别是对远洋渔业生产船舶在海外发生的损失,理赔起来非常困难,使一些船东对渔业互保产生不信任感,目前,60%以上渔民未参加保险,75%以的渔船也未参加渔业互保。

渔业保险是在特殊环境、特殊群体、特殊作业方式的高投入、高风险中开展的,这一点渔业互保中心机关主管不太了解作业风险及作业方式,对一些案件的处理难免主观,给渔业互保事业发展无形设置了障碍,这需要引起主管机关及互保机构领导的高度关注,渔业互保不同于商业保险。解决其根本问题就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支持渔业互保,并对其以财政补贴,互保机构更要加强自身建设与业务培训,完善和健全管理与服务机制来发展渔业互保事业,在理赔服务上多了解各地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帮助受灾渔民解决困难。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要完全做好做强渔业互保,与各级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协助政府来管理好渔业风险保障,就必须建立健全渔业互保机构体制,完善渔业互保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要对渔业互保事业发展认真负责。理赔工作中多些人性化的优质服务,使广大渔民感觉渔业互保是渔民自己的协会,是唯一能够为渔民服务的保险机构,大家都希望渔业互保事业发展更好,非常愿意让自己成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会员而光荣。

二、商业保险政策性优势与渔业互保的举措

(一)商业保险开展渔业保险,政策优惠

各家商业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保险业务面,根据具体情况及市场需要,设立新险种,不断增加保额,推出许多新的保险产品供保户参考,出台了许多方面的优惠政策与待遇,对渔业保险业务的开展采取了一系列的竞争措施与优惠政策。商业保险在我省辖区丹东市、营口市、盘锦市、大连市各县、市、区开展渔业平安人身意外保险业务,为了稳定发展保险业务,与当地政府机关及主管机构建立了某种联系,达成了保险业务开展与利益分配共识,除保险业务代办管理费30——40%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待遇。大地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发生保险事故伤、残、失踪、死亡的给予下列标准赔偿:出险员工死亡、永久失去全部/部分失去工作能力,按保单理赔条款所归定的标准按百分比给予限额赔付;暂时失去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以上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或停发,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结案,提供快速优质服务。大地保险、人寿、太平洋、平安、泰康和新华人寿等保险公司关于雇主责任保险费率及保额方面比渔业互保政策优惠许多,造成各级互保机构渔业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工作难以开展,并严重妨碍了我省渔业互保各项指标的完成,这对我们进一步规范和扩展渔业互保工作带来许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二)渔业互保困难重重,急需政府及政策支持

目前渔业互保所面临的情况是近几年商业保险公司在省内各地区开展平安人身保险实施现状,既渔船保险450马力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均与银行联手开展渔船险业务,小型渔船、木质渔船、船龄在15年以上的渔船均不给办理拌险。渔民普遍认为渔业互保雇主责任保险费率过高,在与商业保险竞争能力上有差距,渔民雇主责任保险大多选商业保险,这是渔业我省互保工作难以全面开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各市互保机构对此采取了一些短期的积极对策,利用渔业行政管理职能与熟悉渔业安全及渔民生产资源的有利条件,在渔民遭受灾难时及时提供各方面的帮助,使受灾渔民尽快恢复生产等方式来加强渔业互保宣传,使部分渔民逐步认知和接受渔业互保。辽宁渔业互保办事处在省渔港监督局领导的指导与各市海洋与渔业系统主管领导的有力支持下,全体工作人员加强渔业互保政策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渔业保险的服务质量,帮助渔民及时解决生产作业中存在问题,充分发挥渔监职能作用,调动全省海洋渔业系统各级领导与渔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硬件条件的保障下,我们从软件上下功力,完善渔业互保工作制度,培训各级渔业互保主管领导及互保专干,提高服务质量,并采取了许多合情理的人性化措施,热心为渔业经济发展服务。但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与商业保险的冲击仍然很大,商业保险公司采取低费率、高提成、其他待遇优厚,努力密切与渔业管理部门的合作关系等办法拓展业务,渔业互保显得无力措举。中国渔业互保应从全国渔业保险及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实际出发,明确渔业互保性质、作用及地位,保障渔业互保机构建制的合法性,完善激励和补偿机制,在法律法规保障下用机制和制度来发展渔业互保。

三、提高高危行业风险保障能力,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

2007年9月11日,大连市政府召开企业安全生产雇主责任保险工作会议,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共同签定“大连市企业安全生产雇主责任保险共保协议”。此次会议明确规定以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上渔业生产活动的企业(私营、集体经营、国家所有制、合资经营、承包经营业户等)、个体经营业户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都应依照相关法规为其所聘用的船员、企业生产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并要求每人不得低于15万元,市财政将给予政策性保险补贴费,此政策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市保监会负责。在这一政策背景下,大连地区各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出台针对高危行业,特别是海洋渔业生产人员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更为重要的是在费率及附加险方面优惠于渔业互保,并加大对海洋渔业雇主的展业公关力度,这对我省特别是大连地区的渔业互保工作造成极大影响,使我省互保工作陷入极其不利的局面。我省各级政府对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至今省政府对海洋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未能有明确政策,根据各地情况及风险特点有的地区制定了相应的临时政策。因此,我们通过渔业主管部门与渔业生产企业共同做工作,呼吁人大将我省渔业安全保险机制与政策尽快建立起来,为渔民生产安全保障提供有力风险保障,为渔民办好事。全省各市也在探索渔业风险保障问题,积极行动与当地政府、人大及相关机构进行探讨渔业互助保险问题。

四、做好做强渔业互保的建议

基于目前渔业互保发展情况,我们已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了相关情况,采取了许多措施,召集相关人员会议,研究我省渔业互保工作面临的形势,依法制定应对措施,各级互保机构以积极态度继续实行协会的渔业互保政策,同时依据事实来调整渔业互保工作思路,搞好调查研究,为渔业互保发展共同努力工作。省办的努力在全国来说是有限的,需要从多方面宏观地充分考虑渔业保险的实际情况,为我国渔业互保工作全面、持久、稳步、健康发展共同实践。

一是力争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上明确渔业互保的地位、性质、范围、作用、组织机构与管理编制,强制渔民参加渔业互保。

二是争取政府的渔业保险政策,支持渔民参加渔业互保并按比例以财政补贴,减轻渔民保险经济负担。

三是在费率及其他方面应给以适当调整,扩大渔业互保展业面,提高互保雇主责任保险在各地区的竞争力。

四是设立渔业风险特别险种与费率,增设渔业及与渔业生产相关联的风险产品,险种及政策涵盖渔业及渔民利益的各方面。

五是实施奖励制度,对历年渔业互保成绩突出,贡献较大,互保展业年年有提高,互保理赔率每年在30%内的给予奖励,按比例表奖侦破诈骗保案件的单位、个人,对举报者实施重奖。

六是完善渔业互保各项业务制度、奖惩制度、机构建制,包括管理经费、办公费、差旅费、通讯与交通经费,为方便渔业互保业务工作应优先为基层提供交通工具。

中国渔业互保事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障、国家政策性保险政策的有力扶持,同时更需要各级政府的坚定支持,互保协会内部的管理体制与规章制度需要认真修订与完善。渔业互保事业的发展要朝着市场经济规律强化内部管理,政策与机制的调整要适应市场变化,渔业互保事业的发展也要实施人性化规则,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做强做大,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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