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去年,我按规定休带薪年假15天,没想到被扣除了6000元全勤奖。公司领导说,扣发的是全勤奖,不是工资,所以不违法。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于雪梅(湖北武汉)
律师意见: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我国《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依据此规定,全勤奖属于工资范畴,公司不得因您依法休带薪年假而扣发您的全勤奖。
值班加班,如何界定
问:我是一家物业公司的电工,工作实行“做一休二”的轮班制,即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不分节假日和公休日,轮到谁来上班,就必须24小时在岗。我向公司要求加班费,被拒绝。公司领导说,劳动合同中已经注明是轮班制,而且当班的24小时中,晚上是可以适当休息的,有活了才去干,所以超出劳动时间部分应该算值班。同时,物业岗位实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所以不必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究竟该不该给我发加班费?
邓海光(河北石家庄)
律师意见: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值班和加班是有区别的,主要是看工作性质。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值班一般是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最重要的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从事的工作基本相同,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按照加班来处理。所以,您应该得到加班费。
见义勇为,不算工伤?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上个月的一天夜晚,我在上班时突然听到门外有人呼救,就冲了出去,见一名持刀歹徒正在抢劫一名女士。我奋不顾身制服劫匪,被其捅伤。我治伤花去了3万余元。劫匪被判刑,因其无力赔偿对我的伤害损失,我只好寻求工伤保险的帮助,却被所在公司拒绝,理由是我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而且与工作无关,所以我只能找劫匪或被害人索赔。请问,我见义勇为受伤究竟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叶连松(福建福州)
律师意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您见义勇为受伤,劫匪和被劫女性应当对您所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
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对待。公共利益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某一个具体的人,您的见义勇为无疑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以,您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隐瞒疾病,不能免责
问:我丈夫患有严重的恐高症,医生曾多次告诫其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三个月前,我丈夫帮李某建造私房,没说自己有恐高症,结果从脚手架上跌落,当场死亡。请问,我能否向李某索赔?
王学军(河南平顶山)
律师意见:您丈夫应自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一般为伤害损失的2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您丈夫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您丈夫和李某的过错程度来划分。您丈夫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恐高症,而且医生要求他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却隐瞒病史,从事与身体状况不相适应的工作,对潜在危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到的损害存在重大过错,自然难辞其咎。李某并未对其进行任何审查,也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机会。如果李某能主动过问其身体状况,也许您丈夫会说出真相,便有消除损害发生的可能。如果您丈夫继续隐瞒,李某则因已经履行自身审查职责,可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即李某所应承担的实质上是一种选任、审查责任。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