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会计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有效性及良性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虽然在法律体系和披露内容上已经比较完善,但仍存在一定不足。文章通过分析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探讨其原因,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166-02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主要体现在虚假、误导、违法披露会计信息,这是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也是造成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
《会计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但近年来虚假信息仍是层出不穷。例如:1996年,琼民源年报中披露的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1999—2000年,银广厦披露虚构745亿元利润;2007年,杭萧钢构披露虚假工程供材信息,连续十个涨停;2010年,湖南天润化工虚构销售收入8131万元,河南天方药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等。比较突出表现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失真、披露具有误导性的信息、盈利预测弄虚作假等。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故意夸大部分有利事实,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会计信息则不作全面的披露,避重就轻,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披露信息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对募集所得资金投向、资金使用情况和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政府有关政策变化对公司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分、子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其它重大影响事项的披露不充分等。
3.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信息需求。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及时性是与相关性密切相关的。从临时报告和非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看,现在会计系统是不定期提供会计信息的,而且企业年度报告要在财政年度数月后才能公布,企业管理机构往往由于了解信息的不及时而难以确定一些重大事件系于何时发生,致使监管有效性不足{1}。
在股票市场上,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则无异于为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对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作了严格的时间规定。但是,有些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甚至与非正当的投机商进行勾结并操纵市场行为而择时披露重大事件,从而降低相关会计信息及其它信息的及时性。如:“漯河银鸽”委托理财,买入“银广夏”股票,投资损失上亿元未及时披露;“三九医药”被母公司侵占大量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等。
4.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很多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随意、不规范,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如: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略,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年报摘要编制不规范;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披露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分析和评价;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不具可比性;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等。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热衷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信息不充分、不及时、不规范,屡禁不止。分析其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巨大的利益驱动。由于会计信息不对称,公司管理层为了在当前证券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配股增发,免于特别处理或摘牌等目的,往往粉饰绩效,甚至肆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操纵利润。如:有些上市公司为了从股票市场上“圈”到更多的资金,肆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有些经营亏损的上市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的价格,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
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为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虚假会计信息生成和传播过程中,利用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和时效性,甚至误导证券投资者,获得巨大的“非正常”利益。
2.低廉的违规成本。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违规成本低廉,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被揭露的概率小。由于信息不对称、巨大的利益驱动、传播过程的中介机构和管理部门利益相关,甚至合伙作弊,使得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难度,虚假会计信息被揭露的概率小。
另一方面违法成本很小。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假法规,总体而言,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如:《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另外,《会计法》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的行为,却没有“违规处罚条例”,不能起到威慑和警示效果。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我国制定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有关的机构有:全国人大、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等五大部门,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证券法规、审计法规、会计法规对会计信息的不同控制要求和控制层次使许多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深度、时机等留有空间,没有形成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环境,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和披露提供了诱因和可能。
另外,我国现行法规中,缺乏对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细则。如: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以及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人员法律责任进行分担、如何处罚等,法律规定尚不确定,可操作性不强,且以行政手段为主,有待进一步完善。
4.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执行力弱等问题,股东对公司决策程序、重大经营和投资活动、高级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监控,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导致公司的行为更多地体现管理层的意志,进而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
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资本市场的弱型效率。而弱型效率的资本市场将减弱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即所有公开可获得信息不能立即、无偏见地为投资者获悉,或者投资者未能对公开可获得信息立即、无偏见地作出反应,因而不能正确反映股价,从而无法准确体现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5.审计监督有效性不足。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先天就缺乏独立性,不能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同时,有些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片面追求创收,在执业过程中因利益驱动而忽视职业道德,甚至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如:2006年,国家审计署在对具有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抽查的32份审计报告中23份严重失实,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涉及注册会计师41名。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措施
1.健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四个层次: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证券法》、《公司法》和《会计法》;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交易的实施细则等。但是,在这些法律制度中缺少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使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可操作性不强,很难对违法者进行实质性的制约和惩罚。因此,应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信息披露违法认定的法律规定细则,使投资者的索赔有法可依,加大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树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我国的信息披露准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或冲突。我国证监会与财政部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应各司其职,证监会应主要负责监管,确认会计信息披露的准则,而财政部应主要负责制定在会计信息披露之前如何产生这些信息的准则。前者侧重于规范信息的表现形式,即披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何处披露;后者侧重于规范披露信息的实质内容,即公司会计如何通过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程序,产生相关的具有一定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3},还应完善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强制性增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如有关会计政策的信息、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等。
2.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一是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完善《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建立健全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风险意识、职业道德水准、以及执业环境和审计独立性。积极引进国际先进审计技术,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监督,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二是建立以证监会抽查复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再监督体系,加大中介机构的违反职业道德和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总体情况不理想,中介机构自律化管理尚不能有效运作的情况下,加大对会计信息披露再监督力度很有必要。
3.优化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虚假会计信息从生成到披露涉及多个市场主体,而上市公司是产生、披露虚假信息的源头,应该是治理的重点。因此,应优化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
优化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一是要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包括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将部分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转为优先股,以降低大股东的持票权;发展有效的机构投资者,并积极引进外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二是完善监事会制度。要提高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扩大监事会监事的职权,强化监事的监督义务和奖惩责任等。
4.加大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较少涉及民事责任,未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负责条件和责任适用等做出具体规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个人处罚以警告和罚款为主,如市场禁入和建议撤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这样比较严厉处罚的比重特别低,因此,法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由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收益远大于违法的机会成本,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虚假信息的产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环境。防范和打击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应减少行政化管理,完善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民事责任规定,加大对有关主体的处罚力度;也应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执法追究力度,以督促其提高监督质量。同时,还要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注释:
{1}秦冬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探讨[J].财会通讯,2007(11)
{2}王金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财会月刊,2006(2)
{3}刘静,唐丽,许淑清.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几点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3(06)
参考文献:
1.陆正飞,姜国华,张然.会计信息与证券投资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01-105
2.李玲.我国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7(01)
(作者单位:四川省消防总队培训基地 四川成都 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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