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制规范“官独董”

2013-12-29 00:00:00梅慎实
董事会 2013年10期

此次中国重汽上演独董风波,那么,我们的独立董事制度有什么问题?为什么退休省部级独立董事候选人临阵脱逃而没有任何解释说明?“官独董”是不是合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退休官员普遍年事已高,我们该不该对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候选人的年龄上限有所要求?“官独董”担任独立董事的津贴是否应有所规范?如他们违反了法定义务,是否应与其他董事一样得到公平的处罚?

独立董事资格条件没有涉及“官独董”这一特殊群体,造成人们对独立性条件的不明。

有些“官独董”担任上市公司独董,且不说其是否无功受厚禄问题,确实有违国家《公务员法》。我们担心的是他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董,可能会为上市公司争取到一些法外利益。“官独董”有大量的人脉资源、强大的人脉关系可以为上市公司所利用,形成上市公司的天然保护伞。有了这样的“官独董”,上市公司在某些灰色场所或争取项目时就可以所向披靡。这时候的独立性更多表现为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令人费解的是,法律有离职时间的约束,但上市公司和相关“官独董”视而不见。相关监管部门不表态,也没有看到“官独董”违法担任独董被查处的消息,最后还是公众的一片质疑声起了阻击作用。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1986年英国专门颁布了《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规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定同意,对超龄董事的任命并在决议中特别说明其已达到的年龄, 董事年龄最高为70 岁”。这一规定对我们也有借鉴意义。2004年,宁波东睦董事长小山星儿的出生日期为1905年,是名符其实的“百岁董事长”!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不小的轰动。

避免选择性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规则方面说,除《公司法》、《证券法》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一系列规定,但是执行情况并不如意。十年前,上市公司“郑百文”独立董事陆教授被罚三万元,但最后碍于情面不了了之,没有执行。这就是我们的法治现状,法治威信建立不起来。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任何人欲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要参加监管部门的培训和考试以及每两年一次的后续培训。但我们不时发现有的领导就获得了豁免。还有的人担任独董多年,没有取得独董任职资格,却谎称取得了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希望有关监管部门对此类问题引起重视,对拟任独董的任职资格认真审核、严格控制,对已任“独董”加强管理,如有违法犯罪活动,决不选择性执法,强化“官独董”任职的风险意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尽快推出《独立董事工作条例》,促使独立董事勤免勉责。2013年9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2012年度)》显示,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会议比例创出了9年来新低。实务上,我们发现董事会会议多采取通讯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有不少独董便以工作原因,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而股东大会则认为与独董无关,更不参加。有的上市公司反映,有时也会出现那些威望很高却不懂公司经营的“官独董”对公司指手划脚,实在无法收拾。

诚然,我们要求“独董”出席上市公司所有的董事会会议是不现实的。“独董”是否应该出席股东大会?“独董”应在上市公司至少工作多长时间?如何开展工作?如“独董”没有履行职责如何处置?是否应与其津贴费挂钩?这些都应当通过制定《独立董事工作条例》予以明确,促使独立董事勤免尽责。

尽快将中纪委关于对领导干部担任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上升为规范性文件。中纪委对领导干部担任独立董事发布过特别规定,但这还不可称之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违反规定者,也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可追究。在香港,退休后的公务员欲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立法上并不禁止,但可致使退休金或津贴暂停支付。如行政长官信纳该人不再具有该身份,可指示恢复付予该人退休金或津贴。因为退休后的公务员拥有丰厚的长俸!我们不可有此立法吗?让“官独董”们暂停支付退休金或其他福利,只领取上市公司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