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高官独董制度漏洞

2013-12-29 00:00:00熊锦秋
董事会 2013年10期

据统计,2011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聘请的担任不同职务的前任官员达到了1599人,其中近500人担任独立董事,副部级以上的退休官员担任独董的不少于20人。上市公司或许看中官员的经验能力,但或许更看中他们丰富的人脉资源,好让其在公司经营中或者摊上事情时,凭借政商关系为公司开路搭桥,左右寻租。这其中也可能涉及“期权腐败”,亦即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以各种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回报”并不立竿见影,而是根据私下“协议”待其退休或离职后才以各种形式兑现;在高管卸任后聘其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闲职领取高薪,可以为“期权腐败”穿上亮丽外衣。

其实,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由于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为防止他们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2008年中央纪委和中组部根据《公务员法》,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通知》对任职程序和薪酬领取进行了规定,比如在领取薪酬方面的规定是,退(离)休的中管干部担任独董、独监的,不得领取报酬等额外利益;辞职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领取。但在现实中,中央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退(离)休的高官担任独立董事等职务同样领取报酬,这是需要予以纠正的。

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如今为何成为闲职?这需要检视。按规定,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独立监事应该是由公司股东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两者其实都有制约大股东的职能和义务。但目前的法规制度,又规定独董、独监由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等于最终还是由大股东说了算,结果独董、独监沦为花瓶摆设。可以说,目前独董、独监的遴选办法,与其职能定位相互矛盾,需要尽快改革。

当前,本拟任中国重汽独立董事的三个前任高管已经提出“不受聘”,但对于目前已经在上市公司、基金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等职务的各级官员,似乎也应该严格要求自己,该主动退出的也应该主动退出。《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条“冷冻期”规定应该完善,可以修改为“冷冻期随着职务的提高逐渐延长,部级离任高管冷冻期最少为10年、甚至终生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而证监会工作人员直接监管和服务于上市公司和基金公司,虽然没有中管干部那么位高权重,但“县官不如现管”,基于其职责所在,其离任后仍然在证券市场具有相当影响力、仍然有一定人脉资源。对此,目前《基金法》规定,证监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这个规定主要遵循《公务员法》规定,还比较零碎,也过于简单和不到位,应该从总体上出台专门规定,予以重点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