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一艘名叫“海娜号”的中国邮轮在韩国济州岛被济州地方法院扣押,原因是该邮轮的“兄弟单位”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欠了一个名叫沙钢船务有限公司5800多万美元的租赁款,而承诺帮着还钱的是“海娜号”和“大新华”共同的大股东海航集团。“海娜号”只是“沙钢船务”在全球范围内追究海航集团担保责任过程中的“倒霉蛋儿”。
说来这是一件十分寻常的经济纠纷,但由于以下几个疑问,使得本案一下子吸引了众多的眼球:一是中国的邮轮怎么可以被外国法院扣押;二是正在诉讼阶段的一桩案件为什么已经涉及到“执行”的程序;三是尤其重要的,船上有1659名游客,他们怎么办?
以上问题都与“权利”这个关键词有关。
首先,涉案方如果事先约定交易以及纠纷的管辖权在境外且适用国际通行的有关法律比如海事法、物权法等等,那么这个交易及其所产生的纠纷在全球范围内认可有关国际法的国家都有权管辖。此案就是这样,据报道,此案的签约三方共同约定的司法管辖权为英国伦敦海事法院,那么,纠纷的裁决即由该法院作出,一旦生效即全球认可相关法律的国家均可依由申请人的申请去执行。以上就是当事人的权利及所在国家法院的权利。事实上,此案之前沙钢船务已分别在印度和南非申请扣押过海航集团所属的商船。
其次,沙钢船务与大新华的租赁纠纷是一案,此案中,海航集团是担保方;而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的担保纠纷案又是一案,此案中,海航集团是当事方。目前,伦敦法院的裁定仅针对大新华应支付租金,而针对海航集团的担保裁定尚未作出。在此情况下,沙钢船务通过韩国法院扣留海航集团下属企业的“海娜号”虽于法理上无懈可击,但这种“资产保金”手段是否得当可以作为海航集团在与沙钢船务直接打官司时的一说。这其中的各方“权利”是否真实、是否可以得到保障,通常由法院最终裁定来体现。
现在要讨论的是最关键的问题,即韩国济州法院扣押“海娜号”时,船上有1659名游客,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应该由谁对此事件负责?
毫无疑问,“海娜号”是旅客们维权的相对方。因为无辜的旅客被滞留船上数日,他们不需要也找不到任何其他人讨说法。现在我们知道,海航旅业及其控股的海航集团是“海娜号”的所有者,那么请他们先给旅客说法。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旅客滞留,如果海航集团还能找到自己可以讨说法的对象那就赶紧去找,如果没有或者找不到那就好好给旅客们一个妥贴的交代,而且这个讨说法的程序一定是在马上处理眼前的事情之后,否则可能要付出的会更多!
厘清了各当事方的权利之后,再说说本案中几个值得关注的环节。
第一,是否有必要惊动政府有关部门。现在看,本是一起普通商业纠纷,有理没理自有市场游戏规则裁定,一遇到麻烦就找政府恐怕是个过时的选择。通过所谓的报告方式让外交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介入已属不妥,还那么振振有辞就太过分了。难道搞成外交事件就能免责?难道让数千名旅客和自己一起承担压力就能获得同情?难道企业的利益还能高于国家利益和人的生命财产以及人身自由?
第二,事发之后如何对待无辜第三方。从已经披露的信息看,旅客们并没有第一时间了解到事件真相,而且在处置过程中似乎又被人为设定了某些选项和条款。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太不应该了。需知店大欺客有损商誉,而有意或放任让无辜者蒙难更是品行有缺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这两个方面都有瑕疵,何谈做大做强?何谈缔造奇迹?更何谈为民造福、为国争光的社会责任?
“海娜号”事件尘埃未落,我们期待商业纠纷顺利解决,期待无辜旅客得到抚慰,也期待类似事件不要再出现。因为这种期待是社会的权利,也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