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司法现状相当异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别高。这一方面是指发案率高,另一方面是指司法机关对客观上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比例高。
从刑法学角度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表现为两种情形:(1)将典型的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原因在于一些司法人员习惯性认为,当公民面临不法侵害或紧迫威胁时,应当报告单位或者司法机关,而不能做防卫准备;只有“单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才是正当防卫,如果超出范围,就属于相互斗殴;只要双方在事前有矛盾、争吵等,后又均动手攻击对方的,就是相互斗殴;相互斗殴是非法的,斗殴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便成立故意伤害罪;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当作量刑中的被害人过错考虑。(2)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原因在于过分要求手段相适应;误解了《刑法》第20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关系;忽视抓捕过程中新的暴力侵害,仅将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人先前的不法侵害进行对比。其二,将相互斗殴造成轻伤害的行为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原因在于司法实践基本上只关注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没有考虑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其三,将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司法机关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规定: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行为造成他人轻伤的,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相互斗殴案件,应认定双方承诺了轻伤害,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法理,二人间的相互斗殴阻却违法性,其中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是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虽然造成他人轻伤,但行为人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摘自《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第6-27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