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台湾经验 推进大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

2013-12-29 00:00:00乔红芳
北方经济 2013年12期

摘 要: 大陆与台湾具有相同的历史和文化,相似的农业形态,也都经历了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本文通过回顾和梳理台湾农业金融体系改革的历程,总结出台湾在构建独具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过程中宝贵经验,基于此,本文从明确目标、加强立法、组织创新、合并监管、政策扶持五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大陆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路径选择。

关键词: 农渔会信用部 农村金融 改革

台湾在市场转轨中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了解台湾独特、完善和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构成,分析台湾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思路,对大陆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台湾农业金融体系改革的历程回顾

台湾农渔会在日本占据时期就已出现,设置推广、供销、保险、信用四大部门,其中信用部不仅是其它部门的重要资金来源,也占据了农渔会盈余的九成以上,因此分布逐渐遍及台湾全岛。但是1989年银行法修正案增订,台湾开始受理新银行申请,使得信用部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同时受到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台湾经济出现了大幅衰退,加上信用部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促使信用部财务状况大幅度恶化,各地农会信用部相继引发储户挤兑事件,面临生存危机。截至到2002年6月末,信用部平均逾放比率高达21.5%,高出一般银行14个百分点。

在这种背景下,依据《金融机构合并法》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台湾制定了分阶段处理信用部大量坏账的时间安排表。首先,从2001年8月10日起,存保公司派遣300人同步进驻接管29家有问题的信用部, 2002年7月12日,再次接管7家信用部。此轮措施致使36家信用部被迫出让给其它商业银行。其次,从2002年8月22日起,实行信用部差异化管理体制,依据坏账比例分类进行业务限制。此轮措施在降低信用部风险的同时,也剥夺了其潜在的获利机会。最后,从2002年12月起,行政院强制要求资产净值仍为正值的信用部在2年内必须转型为一般商业银行。在台湾政府出台各种措施的情形下,各地农会纷纷组成自救会,12万农民走上街头表达自己的诉求。在这种巨大压力下,台湾召开了农业金融会议,与农渔会达成各种共识。

于是,2003年7月《农业金融法》顺利通过;2004年1月农业金融局正式挂牌成立;2005年5月全台农业金库开始营业。经过多年协商和努力,台湾终于形成了以《农业金融法》为指导和法律保障构建的以农委会为主管机构,以农业金融局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监理机构,以农业金库与农渔会信用部二级金融体制为主体,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和农业保险为辅助的农业金融体系。

二、台湾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以满足农业发展所需资金为改革目标

台湾农业金融体系构建目标很明确:为农业和农村提供充裕的资金。纵观台湾农村金融改革的过程,可以发现推动目标实现的方式是自下而上的,即农渔会组织通过抗争,达成了与政府的共识,最终维持了信用部对整个体系的资金供给。正是有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台湾农业才可以做大做强。因而,改革是否成功,并非取决于建立了多少类型的服务于农村和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而是能否满足农村和农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二)通过立法规范农村金融稳定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立法可以对金融组织的设立、业务范围、管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确立了金融组织的市场地位,并为之规范运营提供明确的依据,同时,法律体系的存在有效理顺了农村金融组织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关系,极大地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较大程度上满足农业、农村的融资需求。

(三)确立功能明确的农渔会信用部为农村金融主力军

农渔会在农村中享有较高的声誉,通常农户都会将存款存入农会信用部,需要资金时再向信用部申请贷款,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基层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渔会信用部的功能定位非常明确。至2011年底,农渔会信用部有302家,包括农会信用部277家、渔会信用部25家。区种遍布岛内的基层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包括存款、贷款和理财产品,其中尤以存放款业务为主,存放款对象包括会员、赞助会员及非会员等。

(四)通过辅导与监理提高基层金融服务水平

台湾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能够提供辅导和监理的机构有农委会和农业金库。农委会不仅可以细致到委托农业金融局管理人员进驻经营不善的农渔会信用部,重点辅导监管信用部的业务,还包罗了强化和落实内部控制、注重为基层组织培训专业人才、创建农村金融机构网际网路申报系统等等。而农业金库还可针对信用部存在的不同问题,采取一般性辅导、专案辅导、业务拓展辅导。

(五)给予农村金融较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台湾为保证农村金融体系正常运作,给予了诸多政策支持措施。一是建立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增强农渔业者的信用等级,同时也为基层信贷机构分担融资风险;二是设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专门为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办理存款保险,保障广大农渔业者的存款安全;三是规定严格的农贷管理制度,强制大量资金进入农业领域。四是农委会拥有农业金库44.5%的股份,并允许通过农业发展基金优先编列预算,为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创造了条件,从而达到协助农渔民融通资金的需求。

二、大陆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转变观念,明确以满足农业发展资金需求为改革目标

与台湾不同,大陆的历次改革都是自上而下的,基本都是政府认识到农村金融的重要性,便鼓励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军积极参与到农村市场中。然而,这些机构的目标定位就是赢利,考虑到农业弱势性决定的高风险和低收益率并存的实际,它们总是积极地退出农村市场,参与到较低风险和较高收益的城市中去。因此,政府呼吁的三农资金救助也总是表现为雷声大雨点小,收效甚微。相反,大量农业剩余资金却通过金融渠道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变成农村金融的抽血机。此外,功能定位清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根植于农村和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改革目标是相符,但是规模太小且发展过程的诸多制约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难免杯水车薪。因此,借鉴台湾经验,大陆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满足农业发展资金需求为目标,选择由下而上的改革路径,舍弃利用正规商业银行体系为顶梁柱的思想,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并逐步规范引导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二)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建设,加快立法进程

大陆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目前有《商业银行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两部,前者主要涵盖了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存贷款和结算业务,后者的目标主要是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但仍未能就农村金融合作问题进行规范界定,法律的缺失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大陆应借鉴台湾的经验,大胆探索创新,积极制订专门适用于农村金融的法律及配套法规,通过法律制度保持资金进入农村地区、农业领域的惯性。

(三)加快“以农户为主体”的新型组织的建设

台湾农业的成功与农会办信用社密不可分。而大陆现有合作性、商业性及政策性金融组织,在满足农业资金需求的效率和贡献却差强人意。现行农村合作金融主体中,作为最大利益主体的农民实际上却难以真正获得充分权益;商业性金融基于盈利动机选择涉足的一般是大型农业机械与生产信贷,小型农业生产与农户信贷需求很难通过商业性金融来满足。鉴于农村熟人社会的特性,该类业务开展较为有效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促进根植于本土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二是积极推动大型金融机构与这些专业组织的合作,利用农村或农业专业组织的信息优势,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信贷风险。

(四)合并农村金融监管,加强业务拓展培训和交流

大陆目前农村金融监管归属于银监会,但由于金融机构组织的不同形态而归属于不同部门,如邮政储蓄由银行监管四部负责;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由合作金融监管部负责。这意味着监管部门间是割裂开的,很难从整体上协作和沟通,因此,要构建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必然合并所属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此外,农村金融监管部除负责监测机构运营和风险控制等外,还应该对各农村金融组织提供培训和辅导。首先,可以吸收更多的经济学者和实践专家组成研究团队,对各农村基层金融组织提供培训和辅导,并积极探索和研究基层农村金融出现的各种新问题,给予咨询和帮助;其次,搭建农村金融同业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平台,举行定期或不定期论坛进行交流和探讨,实现同行间的经验分享,提高其金融业务拓展能力。

(五)给予农村金融体系更多的政策扶持

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扶持有多种形式,最重要的就是财政资金的资助与补贴。首先,可在组建服务农户和农业经济的新型金融组织中,发挥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引导作用。借鉴台湾经验,积极利用股份制公司形式,利用各级政府投资入股的示范效应,从而抛砖引玉,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农村地区,可以广泛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其次,可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对商业性农贷或政策性农贷给予利差补贴,扩大支农信贷规模。第三,可以给予开展农业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定向地进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

参考文献:

[1]郑少红.台湾农村金融改革对福建省的借鉴与启示[J].福建金融,2010(8).

[2]孙艺军.台湾农业金融体系的演变及特点.农村金融时报,2012(1).

[3]苏宝玉.台湾农业金库的运作模式及其对内地农信社改革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0(10).

[4]雷启振.台湾农村金融体系及对大陆的借鉴[J].当代经济, 2010(12).

责任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