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兴的融资机构,发展迅猛,为地方经济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自身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其经营与发展面临种种障碍与困难,应当引起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阿拉善盟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笔者对阿拉善盟已开业的21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末,阿拉善盟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1家;其中阿拉善左旗13家、阿拉善右旗1家、额济纳旗4家、乌斯太经济开发区2家、孪井滩示范区1家。从业人员169人;其中,管理人员67人、信贷人员72人、其他工作人员30人。21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9.4亿元,贷款余额9.4亿元。其中涉农小额贷款1.68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23.8%;小微企业贷款3.06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43.4%;个人创业贷款2.32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32.8%。
二、调查重点内容及基本情况
(一)资本金的真实合法性
通过调查,未发现违规进行增资扩股、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股金违规转让质押、股东入股不合法、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等行为。
(二)贷款利率执行的合规性
调查中发现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有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现象。
(三)贷款业务经营状况
调查中未发现向股东发放贷款、跨区域贷款行为;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试点管理规定,未发现违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及委托贷款业务;个别公司单个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该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存在贷款逾期。逾期贷款大量上升主要是受了去年以来经济下行的大环境影响,各行业普遍不景气,如煤炭开采、运销和房地产及哈密瓜种植等。
三、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身份定位模糊,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
从央行和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身份是普通公司而非金融机构,因此,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不适用;同时小贷款公司虽然经营贷款业务,却不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不能仅适用《公司法》,其行为也不受《商8z2VrCeURDyEqaKe+ndeAg==业银行法》规范。另一方面,不管是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指导意见,还是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性文件,都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导致法律权威性低、稳定性差、效力明显偏低、给小贷公司监管留下了不稳定基础。大多数地方政府由金融办组织并联合当地公安局、工商局、人行、银监局等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多头监管。这种各自为阵的多头管理模式很容易形式化,造成监管空白。
(二)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业务规模难以扩张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此规定下,公司业务发展受到了较大的制约,业务规模难以扩张。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融资合作机构少,即便其能在金融机构融到资金,融资利率一般都较高;小额贷款公司纳税参照一般工商企业缴纳5%左右的营业税及13.5%的城镇附加税,再加上25%的企业所得税,与农村信用社及村镇银行3%的营业税率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明显偏高,税收负担较重。
(三)存在违规经营,风险防范水平较差
一是违反规定超额放贷,违规吸收存款和账外经营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缺乏风险评估技术,贷后风险控制能力偏弱。小贷公司虽有审贷机制,但由于客户集中小微经济体,风险较大,加之缺乏风险评估技术,贷后管理普遍薄弱。三是财务报表不规范,真实性难以保证。目前小贷公司业务和账务处理都是自有软件,有些还处在人工处理阶段,阻碍了规范经营和财务透明。四是存在贷款集中度过高的现象,即单一客户贷款突破上限,给小额贷款公司埋下相当大的风险隐患。
(四)贷款扩张过快导致超负荷经营
因农户、个体经营户、微小企业等信贷市场弱势群体资金需求较大,加之小贷公司具有放贷灵活、手续简便的优势,贷款一直供不应求。特别是2011年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以来,信贷市场收紧,更为小贷公司留下了巨大的市场空间。贷款规模的快速膨胀,资金链条紧张,增加了潜在经营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一)健全完善监管制度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议地方政府的金融办或者监管部门,将工作重心由门槛准入转向业务风险防范转变,集中精力和人力,加强小贷公司业务运营监管,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在由金融办牵头,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联合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下,应进一步明确监管权限,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不漏空白,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政策,进行定期和专项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对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进行必要的处罚,直至令其退出市场。
(二)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资金难题
借鉴与研究国外小额信贷机构的经验和发展趋势,拓展小额贷款组织的后续资金渠道和业务范围,比如向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申请转贷以及其他法人的委托贷款;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对象由“三农”以及涉农小企业扩展到城镇个体私营企业等;经营范围拓展到吸收成员存款、兼营保险、支付业务等。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同时,还可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后劲,促进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加大政策扶持,营造宽松环境
完善财政资金补贴机制。当前,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相应的补贴,特别是对其发放的5万元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要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另外,地方政府还应考虑设立专项资金,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给予政策贴息、损账补贴或其他奖励,鼓励其向“三农”和个体创业者发放小额贷款。积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建议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阶段,参照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实行减税政策,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或通过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税额返还(补贴),以鼓励商业化小额贷款机构在农村的建立和发展。
(四)加大业务创新步伐,扩展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认识、发挥自身优势,在业务经营上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一是加强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探索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权益质押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不断拓宽业务空间,进一步提高竞争力。二是扩展金融服务能力,应针对客户需要适当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收集市场行情等配套服务,构建标准化服务链。三是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体系,积极建立对农户信用等级评估,以约束和激励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五)完善内控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要通过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引进专业人才,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信贷风险甄别和把控能力。其次,通过完善我国个人征信和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以及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等方式,使之共享社会征信资源,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等问题。第三,完善行业监管的同时,加强新闻舆论和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力度,共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形成良好的行业规范。
责任编辑:晓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