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古人离婚,那可真是话长了。
古人离婚与今人离婚是大不相同的。最明显的地方在于婚姻中的男尊女卑及男女地位的极度不平等。古代离婚一般叫“休妻”,也叫“去妻”、“出妻”。由此可知,解除婚姻的决定权完全掌纵在男方手里。
古人离婚理由很多。《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须知,古人离婚的理由是完全站在男性角度来说的。所以,一旦女方提出离婚,那么就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南宋著名词人李清照在首任丈夫赵明诚去世后,转嫁小吏张汝舟,但婚后由于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然而,宋代规定,男方不写休书,女方无权离婚,除非丈夫犯罪被流放。而且又规定,如妻子告发丈夫,她也要坐牢两年。后来,李清照冒着坐牢的风险,告发丈夫科举舞弊,得以离婚成功,但自己也随之入牢。李清照尚且如此,那么古代普通妇女想主动离婚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古人离婚也不乏对妇女的保护、对男权的制约。古人离婚还有“三不去”,即指:“一、有所娶无所归;二、与夫共三年之丧;三、先贫贱后富贵。”即是说:迎娶时女方有家、休弃时娘家已经没人的;婚后跟着丈夫一同为公婆送终的;夫家先前贫贱,后来发迹的。有了这三条,许多图谋随意休妻者也便失去了借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权益,保证了婚姻的稳定性。
古人也有离婚证。说到离婚,我们自然会想到离婚证。古人没有“离婚证”,但如果是男方要休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把婚约或婚书丢还给妻子,表示不要她了;另一种是写下休书。考古工作者曾在敦煌发现了一份唐代的离婚协议书,上面载有:“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为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即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峨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可见,作为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代,其婚姻观念也是颇有现代意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