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币的刁难

2013-12-29 00:00:00杨涛
方圆 2013年17期

这些故意使用硬币来赔偿以达到刁难目的的当事人,涉及双重违法。一方面,他们明显是蔑视对方当事人;另一方面,这种刁难也是对判决、法律和法院的权威的蔑视

8大口袋一角的硬币,18名银行工作人员从上午9点数到下午6点才清点了5000多元。这是8月16日昆明市工商银行西市区支行为市民吴女士办理存款业务的场景。办理储存业务的吴女士说,这是她和丈夫打赢官司后获得的赔偿款,8口袋1角的硬币总计有1万元。自拿到钱后,吴女士已经问了两家银行,但都办不了硬币零钞储存业务。直到8月16日上午,工商银行西市区支行才给吴女士办理了存款业务。

像吴女士这样的遭遇,还真不是少数。2008年, 家住无锡惠山区前洲镇的小伙子章林翔不久前刚刚通过劳动仲裁获取75000元工伤赔偿金,可他没有想到的是,厂里送来的赔偿金中有64000元是重达900斤的硬币;2012年,在山东蓬莱市,慕某因为打伤杨某被判赔偿6000元,他将一袋子沉甸甸的硬币、零钱带到法官办公室,摔到杨某面前,法官为避免矛盾,数了一个多小时才点清钱款;今年7月,青岛市民尹先生因为司机操作失误,致其在374路车上摔破了头,随后与车队达成协议,赔偿他3000余元,但是没想到,领钱的时候居然全是一元硬币。

正常人不会用一元甚至一毛的硬币作为赔偿的计算单位,现实中用硬币来赔偿的事情,往往是当事人有意为之,并且是故意要刁难对方。像昆明吴女士的遭遇,就是与她发生纠纷的餐厅老板对法院的调解不服,故意要用一毛的硬币刁难吴女士,以让她品尝一下“不公调解的味道”,他还表示,剩下的两万元还是全部用一毛硬币的赔偿。

很明显,这些故意使用硬币来赔偿以达到刁难目的的当事人,涉及双重违法。一方面,他们明显是蔑视对方当事人,给他们在原有的伤害之上带来精神和肉体的“第二次伤害”;另一方面,这种刁难也是对判决、法律和法院权威的蔑视,因为他们明显是对法院判决、调解等不满。然而,在一个法治社会,即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有不满,应当通过正常途径申诉、控告,但绝不能以此种方式来对判决和法院权威进行羞辱。

不过,对于接收的当事人一方来说,难道他们就毫无办法,要么不能得到赔偿,要不就被迫接受这种羞辱,浪费人力、物力?恐怕并非如此。《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某些公民故意用成千上万的硬币方式履行赔偿义务,既与人们通常的履行合同的方式不符,不利用于合同目的实现,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作为被动接收的一方公民完全可以以无法保证硬币的真假和无法清点硬币的数额,而拒绝接收,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法院调解一能源公司赔偿东莞市民刘小姐6000元,对方竟拿出数十斤重硬币,让其慢慢数。刘小姐觉得受到“羞辱”,没有收下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法院也常常受到有关公民的“羞辱”,比如东莞这家公司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又拿出5000元硬币,让法官收下慢慢数。法官表示,法律没有规定执行款拒收硬币,最后只好交由银行慢慢清点。实际上,法官对于这种故意刁难当事人,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完全可以对其进行训诫、罚款,要求更换履行方式等办法,纠正他们的刁难行为。

当然,有关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以硬币赔偿等形式故意刁难对方当事人,否则对方可以拒绝接收,人民法院也可以视情况将其视为不履行法院判决,而对其进行训诫、罚款乃至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