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张玉是一见钟情而走到一起的。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她提出要签一份“结婚协议”: 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视为提出方主动放弃一切财产,我同意了。结婚后,我们分歧不断,感情逐渐淡漠。今年9月,我提出离婚,张玉就主张按照协议约定,要我放弃所有财产,我犹豫了。请问,那份结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在这段婚姻中我并没有对她不忠,坚持离婚我就必须放弃c5efda18dcb61f3f41f60b8dfe4d17cb一切吗?
上海 王彦
王彦读者:
你好。你的疑问涉及到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简要地介绍该制度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所谓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并确认夫妻用契约的方式,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的归属、处分及债务承担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对应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而言,一旦夫妻选择了“约定”就排除了“法定”的适用。而本案中,你和张玉的“结婚协议”实质上就包含了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但是,任何“结婚协议”对财产的约定都有一定的限制,即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而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规定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张玉提供的“结婚协议”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就视为放弃全部财产,实质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协议中该部分约定无效。因此,张玉提出的财产全部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该约定无效的情形下,双方事后又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法院会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并适当照顾弱势方。
胡波(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