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近开始实施。这个去年底就已通过的修订法再次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其中大家最关注的一点,是关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子女探视条款——即所谓“常回家看看”,是否有必要引入法律规制范围?
这个问题的社会背景已不必多言。目前有接近两亿的老龄人口,到本世纪中叶,总数将攀升至四亿多,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4%左右。如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公共挑战。而转型期特别的处境,也让我们见识到了愈来愈严重的社会失范现象。举近期事例为证,比如江苏百岁老人被众多子女安置在猪圈中生活两年,比如云南某壮汉因为电梯纠纷而暴打七旬老人。这些世象暴露出来的社会伦理危机,除了加剧传媒映像上的暗无天日,也催深了人心世道的无序与悲苦。
那么,关于此类老年人权益、福利、尊严的保护和捍卫,该如何应对?周全的回答当然是依靠个体、家庭、社会和政府的多中心机制,众管齐下,协同治理。而现在关于“常回家看看”的争议,要点在于如何看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对此持质疑或批评立场的人士,如网络上许多人指责,“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安排混淆了道德与法律之界别,把原本应由道德规范的领域交由法律,犯了“立法崇拜”之病。在可操作性上,无法明确界定诸如如何算“常”、怎样是尽孝,因此势必浪费司法资源。一言蔽之,“孝心入法”最终只是一纸空文,反倒败坏了法律的尊严,污损了道德的品质。
类似对涉及道德问题的立法主义、国家主义的指控,每每不绝于耳。论者多对于道德与法律抱持一种泾渭分明的视野,深忌以国家立法作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之要道。不过我想要指出的是,人类事务关联复杂,在处理人际关系的问题时,虽然有自律与他律之分流畛域,然而道德律则与法制律则的分野往往不易截然割裂,更应注重其间相互转化与提升的复杂机理。
就老年人福利涉及的孝道来说,中华文明之特优者,就在于自远古时代起即把握到它的文明价值并予以法度化。如殷商甲骨文显示,孝字原形蕴涵着老人对儿孙的依持与儿孙对老人的奉养服事。这种亲密相结的关系特别显示出孝道反哺的文明精神,使人超拔出生物属性的自然利益束缚,从而形成最为稳固深入的基本联合体,这也是人类大规模文明生长的基础。传统文化将“孝友”视为优良治理秩序的基础,深刻塑造了秦汉唐明以来的中国法治传统,如《唐律疏议》中关乎孝道的58个条款占据总体之11%,诅詈父母、违背父母教令与供养有阙都会受到相应刑事惩罚。
古代具体的法律条款有其时代性,但强调对老人的赡养(含精神赡养)义务,衡诸现代世界也不例外。比如新加坡的《赡养父母法令》对违法子女处以罚金或徒刑,印度对遗弃父母者处以三个月监禁,北欧国家立法规定了亲子与老人间的居住距离与探访频度。
如何理解这样的传统与现实?应该看到,亲子人际规范的形成根本上依赖于人们自发自觉的道德行为与习惯习俗,这也是良性社会舆论的土壤。当务之急,应当避免道德伦理资源的进一步流失和恶化。另一面,应对复杂的人性现实,先贤也并不否弃政令法规的功用,这就产生“出礼入刑”、“以礼入刑”的实践。对于道德引导未能奏效的领域可以诉诸法律,同时道德规范的效力也部分地依赖于法律强制力的震慑劝诱。
我们现在的问题,可能是对法律的认知太强调其可制裁性,而忽视其导向性,太聚焦于成文法制定法而轻视礼俗习惯法。有鉴于此,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处理诸如存留养亲和送惩权等传统法度的现代价值,如何推进老年人法庭、赡养人休假制度、相关配套法律和法定老年节的建设,如何真正落实这次修订法反映出的社会机构与政府在社会保障上的公共责任,如何形成老龄群体发声维权的制度环境,如何改进当前计生政策下的社会结构, 而非泛泛地批评道德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