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环节。它是保障社区安全和提高矫正效果的重要措施。国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已积累了丰富经验。目前我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工作在理念、内容和措施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改进。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从转变监督理念,重视危险评估和案件分配等方面改进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关键词】社区矫正 监督 危险评估 案件分配
社区矫正中的监督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和状态进行监视的活动。监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
国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具体实践
定量的危险评估。危险评估是指对犯罪人重新犯罪或者造成其他有害后果的可能性进行预测的活动。危险评估可以帮助监督机构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管理。通过风险评估,矫正工作者可以将社区矫正人员区分为危险性高和危险性低的类型。对前者,矫正工作者应加强行为监督的措施和频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们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对后者,矫正工作者应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以实现社区矫正经济性的目的。
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等西方国家从危险和需要两个维度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评估,十分注重定量型危险评估方法,研制了一些危险评估工具。例如,美国威斯康星危险评价工具、宾夕法尼亚州危险评估工具,马萨诸塞州缓刑管理局犯罪人危险评估工具等。
适当的案件分配。案件分配是指将案件移交给矫正工作者进行管理的活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案件分配一般有两个环节,首先是机构分配,即法庭、假释委员会等机构将案件分配给社区矫正机构,其次是个人分配,即社区矫正机构将案件分配给每个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人员在年龄、性格、人身危险性、犯罪性质、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加之矫正工作者技能和精力的有限性,使如何合理分配案件成为有效监督的问题之一。
在美国等国家,案件量的分配模式主要有5种:传统模式、数字分配模式、传统与地理特征结合模式、特别案件量模式和垂直模式。每名矫正工作者在一定时间内承担多少名犯罪人的矫正任务更为合理,即理想的案件量规模成为社区矫正监督的重要问题。如果采取上述模式的前两种,可能使每名矫正工作者分配的案件量大体相同,但是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类型有差异。严格型监督要求更多的监督活动,而常规监督不要求更多接触次数。因此,人们根据监督的不同类型计算案件量规模和分配案件量。例如,在美国,对性犯罪人以及有严重吸毒问题的假释犯根据特别案件量的标准进行监督。美国缓刑和假释协会认为以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为基础的“工作量模式”更可取,即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监督的等级和数量,要求矫正工作者给予相应的接触次数和花费时间。但根据此种方法确定理想的案件规模也十分困难。
多样的监督措施。国外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措施主要分为常规监督和特别监督。根据矫正工作者是否与犯罪人面对面接触,常规监督又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矫正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人员直接接触,主要包括办公室会见和现场探视。办公室会见类似我国社区矫正监督中的定期报告制度,是指让犯罪人定期或不定期到矫正工作者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为了更好地了解犯罪人平时的生活与工作情况,要求矫正工作者进行现场探视。间接监督是指通过电话、邮件、电子监控技术等中介方式对犯罪人进行监督。
我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现状考察
刑本位的监督理念。社区矫正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从监禁性向非监禁性转变,促进他们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都是刑罚执行方式,但两者在矫正理念、执行主体、适用对象、社会资源利用等方面有显著差异。
鉴于重刑主义的传统观念和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起步,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在理念上仍保持监狱矫正所提倡的“刑本位”。“刑本位”监狱理论是指监狱机关以完整准确地执行刑罚为目标,强调刑罚执行的程序和内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机构为保证社区安全,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督制度,如定期报到制度、监督考察制度、请销假制度、迁居制度等。这些制度都强调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严格管控。刑本位的监督理念是报应主义的体现,与社区矫正所倡导的预防主义和人道主义相悖。
控制型的监督内容。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加人性化、文明化,但刑事制裁性仍是其根本性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和状态进行监视是社区矫正刑事制裁性的体现。目前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大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体现了社区矫正的刑事制裁性。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标是恢复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信念,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帮助其扮演社会角色,促进其融入社会群体。因此,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也具有社会工作性质。但目前各地区社区矫正机构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多,而重视其社会工作性质少。例如,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按期报到,限制活动区域,手机定位等方式,以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处于可控状态。控制型的监督内容导致管理水平停留在监控层面,而社会性、矫正性的措施较少,这与实现社区矫正根本目标相悖离。监督是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的手段,而不应成为目的。
形式化的监督措施。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之一。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监督措施具体细化为定期汇报,禁止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变更所居住的市、县(旗),每月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和社会服务等。这些规定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践的监管措施处于形式化阶段,主要表现为注重形式上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制,而忽视了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等科学化的监督措施。目前,很多社区矫正机构没有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风险评估工作,以及由此为基础的分类矫正,忽视不同类型社区矫正人员之间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对他们实施统一管理。
启示及借鉴
国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具体实践,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转变监督理念。监督理念应当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转变,即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尊重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改变歧视、排斥和管控的态度,树立信任、宽容和接纳的理念。在“刑本位”的监督理念下,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据制度化的行为规范和形式化的监督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被动地接受管理,其积极性、参与性和主动性难以调动,形成单方向强制管理模式。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树立“人本位”的监督理念,关注“人”而不是强调“刑”,在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管理的前提下,尽量调动他们参与矫正活动的能动性,形成双方向民主管理模式。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将监督内容从注重控制向关注矫正转变,明确监督是手段,是实现社区矫正根本目标的保障,711b752e4391462e3227a270a41c200ec11a8362f871614146fc4c11a5bb6d89而不是社区矫正追求的目标,避免本末倒置。
重视危险评估。危险评估是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的前提。自社区矫正实施以来,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努力探索适合我国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如北京市的《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上海市徐汇区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风险测评表》,江苏省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网络系统软件》。这些实践具有重要价值,为编制效度和信度更好的风险评估工具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笔者认为,为了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应当重视社区矫正人员风险评估量表的研发和修订,制订量表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社区矫正人员的生理、心理特点,例如未成年犯、女犯等,以提高其针对性和实用性。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已经有10年,已有一定数量的样本,因此,在确定测量指标时,应当进行大样本调查,选取一些影响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如犯罪记录、认罪态度、家庭状况、社会适应能力、吸毒或酗酒等,对此进行归类分析,确定每个因素的权重,同时,根据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常模。
合理分配案件。案件分配制度是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效监督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案件大多采取随机指定或平均分配的传统模式,需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
首先,控制案件数量。由于矫正工作者除社区矫正外、还承担人民调解等多项工作任务,时间和精力有限,不可能监督和管理过多的社区矫正人员,因此,控制案件数量应当考虑矫正工作者的能力、精力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程度。
其次,优化案件分配。案件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矫正人员的知识水平、犯罪情节、危险程度等因素,还要结合矫正工作者的特长、技能、经验等,进行合理配置。
此外,鉴于国外社区矫正人员监督方法的多样性,如何借鉴和发展需要矫正工作者在实践中进行总结和反思。目前国内实施的社区矫正监督措施的效果如何,也需要进行循证研究。总之,社区矫正工作者实施监督时应当贯彻行刑个别化原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家庭和社区环境等因素,选择与之相适合的监督措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社区矫正规范化实证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CLS(2013)D179)
责编/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