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庭审报道作为社会新闻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产生着巨大影响。但报道中频繁出现的有罪推定由于其复杂的成因,对媒体公信力和司法独立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庭审报道 有罪推定 媒介审判 司法独立
有关庭审的报道,由于其惩恶扬善的目的、大快人心的判决结果与中国传统中恶有恶报的价值观相匹配,一直是社会新闻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常常能取得不错的收视率或者阅读量。媒体对于庭审报道的重视不仅体现在数量上(即媒体的报道频率高),更体现在版面安排(或者播出顺序)以及所占篇幅上。例如2012年9月21日,缅甸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受审的新闻占据了国内主要都市报的头条,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反响。但是,在报道庭审的时候,有些媒体却忽略了“客观”这一新闻记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和理念,出现“有罪推定”,通过媒介审判对司法产生干涉。
一、庭审报道现存的有罪推定问题
翻看报纸或者浏览网页,往往能看到这样的新闻标题:
杀人恶魔杨正义自述恶行称后悔 狡辩杀人是被逼的(《东南早报》2011年12月21日)
东莞海关公职人员涉贿今过堂 庭上否认所有控罪(《南方日报》2013年04月08日)
被控挪用20亿 深航“原老板”在京过堂(《晶报》2013年04月10日)
……
这些标题已经表达了媒体对于案件的意见:被告罪大恶极,应被严惩。第一个标题对犯罪嫌疑人用“杀人恶魔”这样一个感情色彩浓厚的词语来形容,不仅在法庭审判之前就已经将其定性为凶手,并且向读者严厉斥责其凶狠无情。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拥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被告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却被冠以“狡辩”,实则体现出媒体对法治的漠视和无知。至于在现今庭审报道中频繁出现的“过堂”一词,则显示出记者陈腐观念。“过堂”指旧时诉讼当事人特别是犯人到公堂上受审问。这个概念在现代白话文中已经很少使用,如今被翻出来用于报道法庭判决,将还未经过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与旧时犯人对等,无疑是不合适的。
本来应该站在第三方,冷静客观地报道庭审情况的记者却插手司法判决,甚至在法官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已经代表媒体对被告作出了审判。中国政府代表签字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二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即通常所说的“无罪推定”。这一政府认可的法治理念却常常在庭审报道中被记者忽略,转而以“有罪推定”来替代,并随着新闻报道而不断传播,影响法治意识并不强的广大受众。
二、有罪推定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将损害媒体公信力。媒体被誉为“社会的镜子”,其公信力来自于对社会现象准确、真实的反映,同时这种公信力亦是媒体生存的基础。而“有罪推定”所暴露出来的媒体法治意识的缺失则让读者对于其是否有能力客观反映社会、表达民意产生怀疑,并可能导致对媒体的不信任。事实是,若失去读者的信任,任何一家媒体都无法生存。
另一方面则可能导致媒介审判,影响司法。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其负面影响的产生,实质是掌握着话语权、监督权、知情权的媒体舆论与掌握着司法审判权的法官之间就某一具体案件产生的一种意志互动。①大众媒体在社会上拥有相对较多的信息选择与表达渠道,又经过较长时间的出版或播出拥有了一批忠诚的受众,因此具有“话语权”GGjnW/G7CFXh39QXXwbmnw==的绝对优势,而司法机关由于司法的特殊性需要保持一定的独立与封闭性,与外界的交流远少于媒体,在话语权的掌控中处于劣势。在这样双方信息不对等的条件下,民众会对媒体报道表现出更大的信任。一旦媒体提供了不真实、不公正的信息或是进行了有罪推定,民众倾向于相信媒体报道而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产生怀疑,从而导致媒介审判的后果,严重干扰司法。在“药家鑫案”中,媒介审判的弊端就已经暴露无遗。
三、有罪推定的形成原因
一方面是媒体自身定位的偏差。人们在面对恶现象恶势力的时候,更多的是期盼出现一个“包青天”式的人物来惩恶扬善,而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在现代社会,拥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大众媒体则被民众期待执行这一职责。有些人特别是孤立无助的弱势群体常把目光投向有着“衙门”背景和官方色彩、信息来源广、联系渠道多、社会影响力大的新闻媒体, 想借助其“话语权”对司法界和行政部门施加压力, 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审判或裁决。②巨大的威望和影响力往往使媒体对自身的定位出现偏差,从而出现了越位现象,从记录者变成了决断者,甚至执行者。让媒体去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 干预和影响司法。③出于这样的定位,媒体自然会丧失旁观者的清醒头脑,忘记其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先入为主的判断,从而作出先于法庭的判决。
第二方面是惩恶扬善的传统价值观根深蒂固与社会普遍缺乏法治观念。对于刑事案件,或轻或重,人们普遍的反应是要严惩犯罪者。即使被告人还未被判决有罪,在民众心中也已经被定位为十恶不赦的坏人。一些媒体出于竞争的需要,往往会有意地去迎合这种思想观念和认知习惯,从而导致有罪推定的频繁出现。
第三方面是司法缺位。长期以来,司法经常以负面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不公开、不透明,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甚至出现钱权交易,这些弊端时常为社会所诟病。并使得公众对司法判决充满怀疑,转而信任拥有强大公信力的大众媒体。这也为媒介审判提供了温床。
大众媒体对于庭审报道的有罪推定是各个要素相互作用后产生的复杂结果,严重干扰司法独立并对读者产生误导。这样的情况在现今媒体中频繁出现,值得我们深思并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遏制。
参考文献
①张健,《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以心理学为解析视角》,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
②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现代传播》,2005(2):64-66
③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158
(作者:河北大学2010级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