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中的政府公信力与公众知情权

2013-12-29 00:00:00张悦
新闻世界 2013年5期

【摘 要】政府公信力与公众知情权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造成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的原因主要是公众知情权未得到满足、“官本位”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媒体话语权缺失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媒体、公众三方需要共同努力,政府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阳光政府”、完善突发事件发布机制,媒体要迅速准确传播信息,把握舆论导向,公众则要提升自身的信息素养。

【关键词】突发事件 政府公信力 公众知情权

2013年2月1日,正当人们喜迎春节的时候,一场爆炸将人们的视线引向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当天《央广新闻》以“连霍高速一满载烟花货车爆炸致义昌大桥坍塌26人死亡”为题率先报道,随后中国新闻网称遇难11人,而三门峡市委公布遇难人数为5人。不同信源的不同结论让本就震惊惶恐的民众陷入更深的疑惑中。正当社会关注升级之时,《央广新闻》却悄然噤声,甚至原网页上的新闻也被删除。事件真相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于是流言渐起,对政府和媒体公信力的质疑声渐长。政府作为最大的公共服务组织,其公信力来自公众对政府整体形象的认知,这种认知又来源于政府履职程度。突发事件是对政府危机处理能力的考验,但并非所有突发事件都会演变成公共危机,只有在处置不当的情况下才会引发公众质疑,影响政府公信力。

一、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的原因

人们对某一信息的信任程度与其信源的可信度密切相关,来自高可信度信源的信息更受人们认可,政府作为权威的信源,理应被公众高度信任。然而在一些突发事件期间,政府反应频频迟缓,媒体多有失声,其公信力也屡遭质疑。究其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公众知情权未得到满足

突发事件以突发性、紧迫性、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公众性为特征。由于社会环境突变和信息缺失使人们的安全感降低,导致谣言传播,从而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非典”时期的口罩风波和日本大地震后我国的抢盐事件皆属此类。导致谣言的直接因素便是权威信息不畅,即公众知情权未得到满足。2012年哈尔滨阳明滩大桥断裂,3天之后公众对桥梁修建单位仍一无所知,20天后依旧无任何相关部门发布权威性结论。这“巨大的尴尬背后是公众越来越强烈的质疑”,而此时“有关部门却在第一时间失语”(新华网2012年8月26日)。谣言止于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能够促进突发事件顺利解决,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2、“官本位”思想及地方保护

我国第一个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实施五年有余,然而受传统观念、地方政府利益等因素影响,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将突发事件新闻看做负面报道的现象在上世纪80年代后已有大幅度改观,但一些情况下政府新闻发布仍习惯正面宣传,对于突发事件其第一反应往往是轻描淡写,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少突发事件新闻都是由事发地以外的媒体率先报道,当地媒体则集体失声。早在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由于地方政府施压,当地媒体集体失语。而政府更是发布“因检修而停水”的虚假公告,直至流言四起,事态严重之时才被迫公布真相。一旦谣言先于真相抵达公众耳畔,受首因效应的影响,人们更倾向于信任谣言,此时政府再进行辟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种以堵代疏的处理方法阻碍了事件解决,引起公众和媒体对真相的集体追问、对政府的集体质疑,严重者甚至会造成二次危机。

3、媒体话语权缺失

现在人们所获得的绝大多数信息均来自媒体报道等间接渠道,而非亲身实践。媒体提供的有用信息越多,人们就会越深刻全面地了解外部环境,并对媒体形成“权威”的印象;相反则会增加人们由于未知而引发的惶恐,既为流言提供传播可能,又使公众面对突发事件的心理难以调整,给突发事件的处理增加难度,所以媒体话语权的实现程度对公众知情权能否得以维护有重要影响。现阶段我国对媒体话语权的保障散见于各法律规章,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律出台,加之一些政府部门向媒体施压,因此即使法律法规有不完善的地方,新闻媒体也只能严格遵守。在检讨媒体失声的同时,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和思考,那就是一些媒体对突发事件新闻浅尝辄止,力着表象而不愿深挖,向社会提供过多的同类信息。冗余信息的散播不仅不利于披露真相,更会阻挡视线,增加公众的信息焦渴。

二、增强政府公信力与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对策

政府公信力与公众知情权二者不应该存在矛盾,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突发事件发生后,充分维护公民知情权不仅可以安抚公众恐慌情绪,更是赢得公众理解和支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今年2月12日一则内容为游客遭遇三亚警察殴打的视频流传于网络,导致民意愤慨。三亚市委宣传部、三亚市公安局第二天便针对此事进行回应,并向南海网提供事发现场视频和最新调查结果通报。面对部分网民对通报内容提出的摄像头会移动、警方让手机拍摄者删除视频等质疑,三亚市大东海派出所民警通过南海网一一解答。一件可能导致“官民”对立的危机就此顺利解决。由此可见,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就能在树立政府公信力的同时,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阳光政府”

知情权作为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受到保护。2008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专门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其核心就是创建“阳光政府”,促使政府信息更多更深地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除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在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但由于一些现实因素,政府信息公开遭遇种种困难。如该《条例》主要适用于政府行政机关,难以涵盖政协、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作为行政法规难以适用《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另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针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惯性瞒报、谎报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惩治,通常的“责令改正”等处理方法不足以震慑损害公众知情权、媒体报道权的行为。出台专门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和新闻法律将成为有效的解决之法。

2、完善突发事件发布机制,掌握话语权

来自政府的信息有着与生俱来的权威性,一经发布必然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信息发布更需审慎,但决不能因涉及面广而“知难而退”,更应该协调各部门,在统一口径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真实信息来抢占话语权,防止各说各话造成公众猜测。新闻发布要得到授权,无新闻发布任务的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就突发事件及其处置工作接受记者采访和发表谈话,以避免说法不一造成信息混乱。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部门应该及时地把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有关答问口径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其他工作部门通报。通过完善突发事件发布机制,能够帮助政府提高政务透明度,促进突发事件解决,提升政府威望;能够规范媒体报道,挤压流言蜚语的生存空间,帮助公众理智对待突发事件,从而实现政府、媒体、公众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

3、媒体要迅速准确传播信息,把握舆论导向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渴望了解事件状况以及政府应对措施,而政府也需要知晓公众态度,以便更好地处理危机,双方都需要值得信赖的信息为彼此提供决策依据,此时媒体自然要担负起双向沟通的责任。身为社会守望者的媒体自然不能满足于单纯的信息传递,更应该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科学把握舆论导向。不少媒体为了抢新闻,未经核实就将部分真实,乃至虚构的信息公诸于众,造成舆论误导。这无疑会使政府处理工作增加难度,也有损于政府和媒体的公信力。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信息,作为信息传递主渠道的各大媒体要及时扮演起“把关人”角色,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提供公众真正需要的高可信度信息。通过强化报道不断构筑中心议题,以合理的议程设置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导到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方面去。当然,不论是传递信息还是把握舆论导向、进行舆论监督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前提下。

4、提升公众信息素养

政府与公众间的信息传递以自上而下的单向流通模式为主,在我国,很多突发事件之所以成为公众不信任政府的导火索,原因是政府在披露信息方面做得不到位,迟报、瞒报、错报信息的情况屡有发生。在指责政府缺乏责任意识的时候,公众还需要思考“我为维权和监督做了什么”的问题,等待别人给予权利,不如自己主动争取。公民的权利意识正逐步觉醒,在死猪现身黄浦江事件中,上海律师李珺就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寄往上海市松江区环保局,申请公开政府监管的相关信息。然而随着公众的监督维权热情水涨船高,新的问题也随之显现:排斥官方消息成为条件性反射,只要是“官方消息”“专家解读”就不可信,一些与之相抵触的小道消息则深受信赖。当吐槽政府成为一些人乐而为之的“时尚”时,公众的分析判断能力就会被严重扭曲。公众不仅要主动捕捉信息,更要善于捕捉信息。能够剔除冗余信息,辨别虚假信息,透过信息表象捕捉问题实质将成为对公众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的新要求。

突发事件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只有政府、媒体、公众三方紧密配合、互相信任才能顺利解决,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作为“中间人”,媒体既要沟通政府,将政府信息传达给公众,帮助人们对事件进行判断;又要联系公众,表述公众对事件的认识与看法,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①李昕,《论突发性事件应对中公众知情权的保障》[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1)

②魏伟,《建构新闻采访权、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和谐关系刍议》[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4)

③赵秀敏,《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 再造责任政府》[J].《行政与法》,2009(5)

④张静,《论建立健全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机制》[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作者: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2级传播学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