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签字换来千万金

2013-12-29 00:00:00培岳江舟
廉政瞭望 2013年3期

虽然他只是小小的镇长,但他签批出去的征地补偿资金动辄上千万。

“高仿”公司7年贪走国资3.7亿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腐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该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15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3年至13年不等。

应国权1998年任温州蔬菜公司董事长时,联合市食品公司和市肉联厂,组建了全国第二个菜篮子“航空母舰”——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12年。集团公司拥有20多家下属企业,2000多名员工,蔬菜年成交量近5亿公斤,占市区供应量98%,成为温州人名副其实的菜篮子。

丰厚的利润让应国权等管理层成员垂涎三尺,就想出了连环套取国资的“妙计”。

2003年11月,应国权等人打出集团公司改制的旗号,运作并成立由集团公司内部职工参股80%、集团公司参股20%的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然后,应国权等人又故意散布虚假亏损消息,骗取和迫使普通职工退出在发展公司中的股份,将发展公司股份集中在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名下。

“集团”变成“发展”,两字之差,让“高仿”的“山寨”公司在短短7年时间内,就将3.7亿元国有资产装入囊中。

国企为民企打工

应国权等人在运作“山寨”国企时,让真正的国企参20%的股份,名义上是为国有资产保值升值,而实际目的是遇到困难时打着“国企”、“民生”的旗号获取决策参与、政策扶持和国有资金使用上的便利。而获得利益之后,则变成“山寨”公司资产。

“通俗地说,国企在民企碰到问题时充当‘打手’,获得好处时又为民企‘打工’。”温州当地一位政府官员说。

打着“山寨”国企的旗号侵吞国有资产的手段虽然高明,但也并非毫无破绽,无人察觉。此时,应国权等人又使出另一招,就是将发现问题的人统统拉下水。

2002年,因温州城市规划调整,国有独资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些下属公司等均被纳入城市改建范围,需要外迁安置。

应国权等人蓄谋以私有为主体的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国有菜篮子集团公司,获取建设用地,于是向时任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冯鸣和负责会议纪要的时任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城建处副处长的汤颐和行贿。

冯鸣授意汤颐和将会议纪要中的用地主体菜篮子集团公司篡改为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并签发了会议纪要,报批后,菜篮子发展公司于2006年1月取得商业用途划拨土地325亩,由此,1.15亿余元价值的土地便轻松进入应国权等人囊中。

发展公司成立后,应国权等人又以该公司名义参股组建温州菜篮子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温州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等寄生公司,不仅侵吞原属集团公司参股的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有限公司的白肉运输业务,还将肉联公司解散并侵吞了生猪屠宰业务,分别侵吞国有资产783万余元和401万余元。

此外,应国权等人还将原属集团公司的皮碎市场无偿变更给发展公司,将蔬菜交易所的业务转移到发展公司名下,分别侵吞国有资产893万余元和7975万余元。

2006年8月至2010年11月间,应国权等人共计挪用集团公司和发展公司3889万元,给应国权之子应飞杭承包经营的集团公司下属的外贸部用于经营活动。

国企贪腐三罪居前

近年来,像应国权这样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于一身的国企高管犯罪实属罕见。但在国企高管的犯罪中,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几乎每年都位居前列。

今年1月,北京师范大学发布《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披露的82例国有企业家犯罪中,受贿罪占34.3%,居第一位;贪污罪占21.3%,居第二位;挪用公款罪占7%,居第三位;余下的是挪用资金罪、滥用职权罪等。

近年来,其中国有银行频发高层受贿案颇具典型。2012年12月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陶礼明被批捕,其涉嫌罪名之一就是受贿。而此前,因受贿罪,王雪冰、刘金宝、张恩照等先后落马。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张远煌教授表示,受贿罪之所以成为国企高管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是因“国企老总们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其权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手中有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就高”。而国企高管对自身“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角色认识错位,将其管理下的国有企业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由于国有企业中固有的产权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的利益可能与企业的利益不一致,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利用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权,收受贿赂,谋取个人利益,实际上是将国家利益私有化。”

曾经轰动一时的“黄金大盗”宋文代于2012年10月被判死刑,罪名之一是贪污,他在担任国企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将乾坤公司价值1200多万元的黄金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检察机关在宋文代家中搜出黄金134.1公斤。

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张荆教授分析认为,国企具有垄断性,依附于行政权力获取丰厚资源和财富,国企改革尽管引进了一些先进的管理手段,但传统的“家长制”仍镶嵌其中,一把手的权力缺少监督和制衡,致使国企一把手犯罪居高不下。

《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建议,除了在特定领域一步步打破垄断外,优化国企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让国企“一把手”真正被公开选拔、其决策过程真正被有效约束,从“对上负责”转为“对出资者负责”,是遏制其贪腐的必由之路。(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