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领导“骂术”锦囊计

2013-12-29 00:00:00
廉政瞭望 2013年3期

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近日提前出狱的“大场面”引发社会众议。山西省相关部门几天后辟谣,称侯伍杰2006年入狱,2011年10月被假释出狱(目前仍在假释期)。当月21日回到太原,不存在“回家后礼遇犹如英雄凯旋。”

无风不起浪,贪官受到查处法办罪有应得,不论侯伍杰事件的真实情况如何,在现实中不少贪官出狱后,确有“荣归”的感觉,让有的人恨得牙痒痒,有的人则是一头雾水。

隐姓埋名还是“霸气外露”?

贪官出狱该做什么?其实这只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毕竟贪官已经成为“过去式”,他们也要继续生活。贪官出狱之后,就不是贪官,是一个正常的公民了。

但这里面最引人反感,也最需要得到抑制的是“荣归型”贪官,他们在刑满释放后不仅没有表现出“再世为人”的悔悟,反而继续享用“腐败期权”。如有的人不光收到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甚至公开炫耀。

《法制日报》曾报道,浙江某官员在行贿人竞标承包的某建设工程中给予“照顾”,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出狱后,行贿人给予他“补偿款”数百万元,他还在多个场合进行炫耀。无独有偶,宁波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因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入狱。判决后,“被关照”的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

“坐牢补偿费”的存在,道出了一个无情现实:权力投资也有“分期付款”。受此影响,张某这样的官员把手上权力当成投资品,像寻求潜力股一样寻求可靠的行贿人,这意味着以后行贿将更具有隐蔽性。

据一名检察官介绍,受贿官员在案发前通常利用权力和职务影响,经营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当这些官员案发后,有的人对其表示同情,有的甚至直接找行贿人进行打压,因此,有些行贿人会选择在受贿人出狱后给予巨额钱财,以求得谅解、修复关系,弥补内心不安。”于是,就造成了一些贪官出狱后的“投桃报李”。

原珠海市工商局局长钟维顺,2000年因受贿罪被判刑15年,2009年提前出狱后没多久,他就给“旅游黑店”当起了“顾问”,利用自己任局长时的关系,帮人“牵线”结识工商局工作人员,并将执法部门的动向第一时间通报给违法者。

和“荣归型”相对应的是“清苦度日型”,这两种方式构建起了贪官出狱后的绝大部分态势。曾经名动全国的“五毒书记”张二江出狱后每天主要的时间花在读书和写作上,并在一个民办大学兼职当老师,拿点基本的生活费,很多时间要靠朋友们接济。而南京鼓楼区检察院的一项调查数据表明:多数因职务犯罪入狱后释放的官员目前无业,表面上看,年龄偏大、体弱多病是造成无业的原因,然而,在他们内心深处,拉不开“面子”才是根本原因。他们有的人为了省钱,一般都是下午或者傍晚去买一些下市的便宜菜,还有个别人到社区申请救助。有这样一种说法,(这些人)越清苦的显示当初的查处越彻底,利益链条也基本被斩断。

现实中,并非不给出狱贪官出路。如果他真正已经悔过自新,就应鼓励其冲出自我,重新起步,开创新生活。这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都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以邱晓华为代表的就是这种类型,作为曾经的学者型官员,他们自身专业能力强,故而能在出狱后重新找到发挥的舞台。

谁给了他们胆子?

在现实中,贪官因贪贿被查办后,损失不可谓不大。且不说经济利益受损严重,政治生命也就此终结。在受到刑事处罚后,落马官员变成无职、无权、无党、无派“四无人员”,其中一部分人自认为此时收受钱财无关公职公务,更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纯属接受个人馈赠,因此既不担心党纪约束,也不惧怕国法制裁,收得也“心安理得”。

此外,在多年的交往过程中,受贿人对行贿人的“照顾”往往会发生阶段性质变,起始阶段是被动收受财物,适当予以关照——中间阶段是“礼尚往来”习惯化,积极予以支持——交往后期是利益共通,用心进行扶持,贿赂双方共同演绎着一支权钱交易的变奏曲。在行贿人羽翼渐丰、日益做大的背后,受贿人往往出谋划策、“功不可没”,甚至在某些环节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有恩于人、施利于人、牢狱之灾之后,面对补偿,坦然收受当然不在话下。

有专家指出,贪官出狱后富商们隆重迎接,或给予补偿费都是谋求利益的需要。潜规则的存在让商人为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必须重新取得认同和信任,对落马官员进行“坐牢补偿”,大概也是出于无奈但效果较好选择之一。尽管官员受到法律惩处,但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厚的人脉资源,仍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商人对受贿人进行补偿后,双方往往可以联结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

西部某市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那里有曾有个贪官在当政时,帮助了一些人“官运亨通”,给一些人带来了官场上“一帆风顺”。然而在他出事之后,由于他的“死扛”,硬是不交代其他受贿人,使那些本应受到惩罚的贪官逍遥法外。在这个贪官回家的那一天,他们再次前往“拥簇”。

评论人士称,在有些地方,官场中人也去“欢迎”贪官出狱是一种姿态,是一种回报,对提拔过关照过他们的官员不因入狱而“遗弃”他……然而“回报”的“逻辑”比较脆弱:对贪官而言,任何权力分享都需要代价,分享者付出的代价就已经是回报了,而且还有许多人对自己付出的代价耿耿于怀。

警惕“过去式”权力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当前尽管重视对受贿人的打击和量刑,但对贪官出狱以后的情况却很少给予关注。虽然当前“坐牢补偿”情况尚属个别现象,但是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其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挫伤反腐败的信心和反腐成效。

一些贪官的小心思便是如此,他们出狱后利用“过去式”权力贪腐,妄图逃匿法律的严惩。但只要动真格,他们一样难逃法网。

龚伏金曾是江西吉安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并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获释后,李某为感谢龚之前的“关照”,送钱给他“压惊”,并以补贴龚买房子和孩子读书为名送钱。龚伏金再次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专家表示,如果不对上述所谓的补偿和受补偿行为进行打击,严重挫伤公民对于腐败现象进行举报的积极性,让贪官受到的惩罚远远低于其最终获得的收益。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混淆正义标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贿赂行为起到激励作用。最后,增加了相关部门的办案难度,“坐牢补偿”无异于一种变相的保底利益,有了这个保证,受贿人底气更足,表现在侦查阶段是对抗、拒供,庭审阶段则是百般狡辩甚至全盘翻供。在查处案件后,反腐败的成效要重新评估。

一名多年从事反腐败工作的高层领导曾透露,“我们(抓贪官)的目的,可能一时间很难达到最终对他的量刑百分之百合理,但第一步,只要把他扳倒就是胜利,今后我们还有好多步骤要去慢慢完善。”

贪官出狱后做什么,并不重要。关键还在我们的社会要有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不要让“关系”成为破坏规则的“炸弹”。(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