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讲到: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工资作为劳动者劳动收入和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对员工主要表现为经济保障功能、激励功能和社会信号的功能;对企业主要表现为控制经营成本、改善经营绩效、塑造和强化企业文化以及支持企业变革等。工资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直接影响到工资功能的发挥,甚至会引起劳资冲突而给企业、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如何保持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关键在于企业要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工资分配制度。
一、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最低工资标准未得到有效执行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已有13年历史,从全国各省建立工资增长指导线制度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要求企业按照三条线(基准线、预警线、最低线)标准,根据自身经济增长情况适时增加职工工资。许多企业能及时调整职工工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能按要求为职工加薪,尤其是在服装、建筑、餐饮、宾馆、超市等职工流动频繁的企业。这些企业有的实行所谓“按件计酬”,通过降低计件定额减少劳动者工资;有的以聘用“临时工”为借口,不按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制定员工工资标准。
(二)不同行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过大
由于资源禀赋不同以及国家计划干预的存在,使部分行业的经营享有许多优惠条件,成为垄断行业,其行业利润普遍较高。这些利润通过各种形式化为本行业的高工资和高福利,形成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完全脱离的垄断工资。
长期以来,电信、金融、通讯等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往往高出其他工薪阶层几倍甚至更多,在全国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些单位就业的人员一般人数少,但工资收入高,即使在这些行业的内部,收入水平也有非常大的差异,极少数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是普通工作人员的几十倍。
(三)部分企业工资分配与发放不规范
工资分配虽然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国家的工资政策法规必须无条件执行。可是,部分企业却自行其事,有的企业工资分配不透明,计件单价不公布,职工能够拿多少钱心中没有数;有的企业内部科室与科室、岗位与岗位之间工资收入悬殊,存在分配不公的现象;有的企业感情用事,熟悉的或亲朋好友随便加薪晋级,分配存在随意性;有的企业草率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故意压低职工工资。在工资发放方面,部分企业也存在不规范行为。具体表现在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以物代币发放工资,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和部分私营企业。
(四)政府宏观调控缺乏有效手段
各个阶层、利益主体在追逐和维护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并由此产生了利益的矛盾。目前,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处罚措施不力,监督检查力量有限。最近几年,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虽然能逐级发文指导企业增长工资,但因缺乏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依据,加之地方政府较多考虑经济发展环境等因素,致使部分企业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和工资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难以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另外,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的内部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因而相关部门不宜随便插手,由此往往造成工资分配监督管理上的“真空”。
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的几点设想
(一)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经济,夯实工资增长机制基础
企业如果经济效益不好,即使管理者理解员工与企业的互惠互利、相互依存关系,也会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在企业经济效益较差甚至还没有走出生存危机之前,必然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现象,这也是很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关键因素。站在企业的角度,尽管这似乎是合理的选择,毕竟“唇亡齿寒”,因此企业主抑制劳动者工资增长,转嫁部分经营风险给劳动者也变得可以理解。但是这种“饮鸩止渴”的方式,尽管给企业带短期的好处,但由此产生的优秀员工的流失、企业招聘培训成本的增加、生产效率的降低等负面因素将使得企业的长期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
(二)加强企业主的现代化经营理念及法律观念,提高创建“和谐企业”意识
企业要想处理好本企业的劳动关系,既要善于总结以往经验,用于进行制度创新,也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模式,努力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化解劳动工资争议协调体系。尽管政府的“推手”作用在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劳资关系发展方面作用明显,但是从企业内部以和谐为基础创建出来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其生命力将更加长久。
(三)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监控,充分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分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经常开展企业分配方面的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工资分配中的不规范行为。有些城市可以利用具有立法权的优势,制订相关的法规,对于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使工资保障有法可依。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力争做到三个“相适应”:企业工资支付与工资成本相适应,人均工资水平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职工工资收入与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特殊行业工资水平的宏观调控,逐步缩小行业间的分配差距。
(四)完善工会组织建设,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组建工会是劳资关系和谐运行的必要条件,是企业劳资关系成熟的标志。目前许多劳资关系比较协调、和谐的企业都建立了工会,而且有些企业主也比较支持工会的工作。针对一些规模小、工人少的企业无法开展工会活动等实际原因,劳动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建立跨企业的行业性工会,强化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培育新的劳资关系的制约机制。此外,要引导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雇主与雇员的协商机制和谈判机制。
(作者单位: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