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2013-12-29 00:00:00屈海莲
中外企业家 2013年4期

摘要:当今社会,中小企业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但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与扩大,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严峻,资金的短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企业进一步的发展。基于此,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着手,分析阻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资金短缺,融资难等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其成因,进而针对融资难等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途径。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原因;途径;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9-0133-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活跃我国的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融资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中小企业。国务院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企业融资是企业从自身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资金是企业体内的血液,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没有保障。

一、中小企业融资途径

1 股权融资

一是内源融资,就是自己赚钱,滚雪球。中国的民营企业绝大多数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二是外源融资,即上市或者吸引别的投资者投入,股权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持续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提供一个退出渠道,调整证券市场结构,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中小企业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融资应以股权融资为主。很多中小企业商业模式具有较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这些企业投资一旦成功,企业可以赚跟多钱,但是债权人只能得到固定的回报。

2 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最为普通的手段之一,截至2007年末,全国小企业授信户数381万户,小企业贷款余额2.52万亿元,仅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9%。但中小企业和发展过程中,要取得银行贷款是比较困难的。由于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前景不明,缺乏信用记录,银行一般不会冒险给中小企业贷款。因此,中小企业要取得贷款,必须解决一个信用问题,信用担保制度能较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问题。

3 信用担保

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4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当今国际上通行的金融业务。目前在发达国家已广泛用于中小企业融资。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应用还较少。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该设备享有使用权。

二、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1 企业自身缺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

就中小企业自身来讲,一方面,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抵押,贷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逃费、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时,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多、收费多,如在土地房产抵押评估和登记手续中,评估包括申请、实地勘测、限价估算等,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他向权利登记等,极为烦琐。目前,在国家紧缩信贷政策下,由于中小企业缺少有效的不动资产做抵押,而担保公司又不愿意为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做担保,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更大。

2 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政策法规,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立法,造成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另外,法律的执行环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3 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健全

由于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内的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的不健全,使得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即资金提供方和资金使用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不能得到有效的减少或消除,而这更造成了在资本市场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中小企业无法通过正当的渠道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同时加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的科学认知和衡量,使得其更加加剧了面向中小企业的借贷行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缺失使得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会更加继续和扩大。

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1 企业自身因素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自身缺乏资金,自有资本不足,资金的积累程度有限,从而造成企业内部融资的困难。企业内部融资是不依赖于外部资金,而在内部筹集中资金的一种方式,主要依赖利润留存方式。但对一个刚发展起来的企业来说,前期投资已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企业更愿意将利润用于还贷不是用于作为自由资本。

同时,中小企业还存在运作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现象。这种影响了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普遍认为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差。企业财务信息不规范,有些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其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甄别。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银行一般会按照平均的风险成本对中小企业设立同一的贷款利率,中小企业难以承担较高利率的信贷。

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在核算成本,利润上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经常出现假账,使银行对企业的未来前景做出合理的判断,从而难以审核对企业的放贷额度。出于风险,商业银行不予大量资金支持。

2 受到法律及政策的限制

《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仍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条例来细化。目前我国既缺乏相关的信用法律制度,也未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还缺乏统一权威管理部门,导致相关政策缺乏有效协调和衔接,信用担保机构运行秩序混乱,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制度缺乏。

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需要,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如《借款合同条例》中排除了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借款主体资格;《担保法》中缺乏对担保机构法律地位的明确界定和相关利益的有效保护;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对《公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修改。政策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歧视,削弱了其内源资本积累和外源资本筹措能力:一是对民营资本准入的过多限制使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基础性、利润稳定的行业,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积累;二是中小企业的负担过重,以流转税为主的比例税率制度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十分不利;三是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中小企业贷款不利;四是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

3 商业银行的体系影响中小企业的贷款

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尤其是作为主体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转型之中,远来真正实现市场化与商业化,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客观上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

另外,中小企业贷款的单位交易费用太高。银行信贷具有比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由于银行发放每笔贷款所需的调查、监管费用大体相同,所以贷款规模越大,单位交易成本越小。中小企业一般信贷额度较小,所以贷款的单位费用较高。据测算,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是大企业的5倍,银行从节约成本和监督费用的经济性出发,自然宁可做“批发”,而不愿意做中小企业的“零售”业务。

同时,政府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有待创新,目前银行自身在机构设置、产品设计、信用评级、贷款管理等方面都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特殊需求。

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1 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途径

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中小企业应着力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满足现代管理的需要;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培育名牌产品,特色产品,从本质上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加强财务制度建设,树立良好信用观念意识。加快中小企业结构治理,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尤其要建立规范、透明、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状况的财务制度,定期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观点,以减少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其次,中小企业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与银行、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良好关系,争取银行信任,坚决杜绝逃废银行债务和挪用贷款等失信行为的发生,切实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

2 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机制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针对大银行远离中小企业的现状,可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BWwqlEMmcCzeaO25DH0g9EZTWhxUR/1bJcnPPuMhW9Y=信用贷款,简化审贷手续,完善授信制度,扩大信贷比例,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银行的管理成本。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应积极依托城市商业银行网络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业务,并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先试行再担保。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努力实现金融理念、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的创新。

3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构建资信评级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立法先行。用立法的形式强化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如美同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西方其他国家也十分重视中小企业融资立法。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其条文偏重原则性,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是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最佳解决方案是构建企业资信评级体系,提供中小企业资信方面的数据能帮助银行低成本地评估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同时减少不对称信息的生成。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政府机构掌握的信息共享机制、培育征信市场、设立资信评级机构、完善相关法律和培育专业人才。

目前,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适应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必须保持经营灵活,变化快捷的特点。因而在时间和数量上对资金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一次性融资的量较小,但发生频率较高,不仅融资的复杂性加大,而且投资的成本代价较高。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积累资金来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进行融资。但一般来说,当企业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单靠企业内部积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要,还需要通过企业外部融资来解决。由于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狭窄,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企业的资产规模是企业能否获得银行贷款的决定性因素。

参考文献:

[1]王性玉,张玉芬,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10)

[2]李扬,中小企业融资与银行[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