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会支付或收取各种名目、各种形式的返利,基于此,着眼于实际的操作性,结合国家最新税收、会计制度,对不同形式返利的账务处理进行解析。
关键词:购销返利;现金返;实物返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9-0085-02
一、引言
购销返利是销货方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销货方直接返还购货方货款或直接冲抵货款,销货方向购货方赠送实物。
二、以现金支付,收取返利
A企业于2012年制定了一系列的营销策略,如:购货方2012年年度累计购货额超过100万元,给予购货额的5%的奖励折扣,该折扣于第二年以现金形式返还给购货方。
该企业营销策略中的奖励折扣实际是一种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税法称之为折扣销售。
1 销货方A的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若B企业2012年从A企业累计购货120万元,则依据既定营销政策,A企业应于2013年返还B企业现金120×5%=6万元
2012年A企业与B企业的每笔交易活动已完成,并且按照原结算价格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并申报增值税额,2013年应支付B企业的奖励应冲减已确认的收入、增值税销项税。
A企业取得B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相关税费:
借:主营业务收入5.13万元(6/1.17)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0.87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若是冲抵货款,贷记:应收账款
2 购货方B的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另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歼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B企业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对原购货成本进行调整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6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5.1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87万元
若是冲抵货款,借记:应付账款
三、赠送实物支付返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167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商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因此,销售方的实物返利应作如下处理:
一是实物的视同销售,二是完成利润返还。完成利润返还与现金返还的处理一致,而返利实物的视同销售是要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也就是说,销售方在实物返利时,既要确认返利引起的前期已确认收入、销项税额的减少,又因赠送实物视同销售而确认本期收入、销项税额的增加。
如甲企业2012年度的营销策略:购货方2012年年度累计购货额超过100万元,奖励价值6万元的商品,(成本4万元)。乙企业2013年初收到价值6万元的商品。
甲企业:取得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红票通知单,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相关税费;同时开具赠送商品的蓝字发票,确认本期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6万元
借:应交税费-6交增值税——销项税1.0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6万元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万元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万元
贷:库存商品4万元
相应乙企业的账务处理也分别作两步完成:冲减原采购成本、转出进项税额;存货采购入库
借:存货6万元
借:应交税费6交增值税——进项税1.02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2万元
若乙企业2013年初同期采购20万元(成本15万元)的商品,甲企业可以与赠送实物一并开具蓝字销售发票,即将当期销货额20万元,实物奖励6万元在同一张发票对应栏目列明,开具一张价税合计20+6-6=20万元的蓝字发票,其中26万元为实物销售额,6万元为折扣额,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23.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
结转销售成本:15+4=19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19万元
贷:库存商品19万元
乙企业对收到的存货作采购入库,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2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4万元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23.4万元
在企业支付返利过程中,如果购货方没有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红票通知单,销货方没有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只能对支付的现金返利、实物返利作减少收入,不能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货方取得现金返利,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冲减的进项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冲减进项税金=取得的现金返利/(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
购货方取得实物返利的,没有取得销货方开具的红字、蓝字发票、作存货采购入库处理,无可抵扣进项税。如文中乙企业收到实物返利6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6万元
参考文献:
[1]王琳,施金平,如何规范企业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J],对外经贸财会,2006,(1)
(责任编辑: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