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为主 标本兼治 做好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

2013-12-29 00:00:00马苹
中国经贸导刊 2013年13期

内容摘要:新世纪新阶段,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新成就的同时,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并呈多发频发的态势,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党和政府亟需解决的重大社会课题。

关键词:预防处置 群体性事件 法律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调整与社会控制模式的变更,社会分化与社会流动的加速,使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特别是因国企改制、职工下岗失业、劳资纠纷、建设拆迁、司法不公、贪污腐败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因此,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中群体性事件蔓延增长的实际情况,坚持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预防为主为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做到“堵”、“疏”并举,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性质演变的过程。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刚开始只是普通的利益诉求,申诉问题如果能得到妥善解决,一般不会出现过激行为和引发群体性事件。各地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的一线经验表明,群体性事件只要发现得早,就可能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如果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群众有话没处说,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处理,矛盾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满和怨恨情绪就会积累,受到偶然因素的“导火索”的催化,就很容易导致灾难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应对群体性事件必须有作为、早作为,畅通各种利益诉求渠道,让人们有表达、宣泄不满情绪和化解矛盾的有效路径。要注重通过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更快、更准、更深、更广地获取情报信息,掌握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先机,尽量将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从而防止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畅通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

让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及时释放社会中的不满情绪,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有效地制止和解决大量社会矛盾问题的出现,是实现政府与民众间良性互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我国要坚持从制度建设入手,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对话平台。如调整人大代表组成结构,增加一线工人、基层农民和农民工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表达者、维护者和体现者,关系到各阶层选民利益的表达。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当有农民工代表。当前,在我国地方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过程中,很多地方都在尝试着让农民工进入到人大代表行列之中。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1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同时有3位农民工代表进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选举法》。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新《选举法》特别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代表。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等。信访制度为各阶层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一条比较公平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畅通信访渠道,可以使绝大多数信访者通过协商在体制内解决问题,不至于被迫采取体制外的解决方式。

三、加大以法律手段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力度

我国要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打击非法行为。国土资源部资料表明,群众反映征地纠纷、违法占地等问题的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大半,及时、妥善地依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应当足够重视。为了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处置土地征用群体性事件,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加大了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从而有效地遏制了乱“圈”、滥用耕地的势头,有力地保护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拆迁问题也是近年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突出问题。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和集体上访增加现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对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在很多城市成为制定改革拆迁办法的直接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发布了《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项目在环评的各个阶段都要公开有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针对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若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治理整顿,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的形势,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标本兼治的应对群体性事件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增强国家综合实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从根本上增强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的经济基础。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统筹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使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基础。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全国各族人民,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发展的提供精神动力,不断增强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思想基础。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公共场所和事件现场安装摄像头,消除“匿名性”,使人民时刻感到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人多势众而无所顾忌、胡作非为。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争取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同情和支持。在坚持慎用原则的前提下,提高运用国家机器的能力;对于形势紧急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使用强制力量要坚决果断迅速,坚决把事态、损失、危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我国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贯彻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既注重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又注重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水平,努力把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把其消极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内,维护社会秩序的大局稳定。

(马苹,1972年生,辽宁海城人,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科学社会主义、政治学、党的创新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