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获悉,“节能风暴将激活节能市场巨大商机。”“工业是中国最大的耗能产业,大约占总能耗的近70%。到2020年,工业企业节能潜力超过3亿吨标准煤,节能潜力总计将达3600亿元。”显然,实现这一节能目标需要进行巨大的投资改造才能完成,尤其是对于节能设备的投资将占主导地位。节能减排已不在是个别产业和企业的单兵突进,而是需要多个产业间的联动。融资租赁作为渗透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资产管理等多领域的金融服务业,在国家推进节能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金融功能不容忽视,也必不可少。
一、融资租赁与节能产业耦合特征
融资租赁于1952年起源于美国加州,利用租赁的特点,将贸易和金融同时创新,形成融资租赁这样一种创新金融模式。《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界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与一般的银行信贷及其他融资方式不同,它具有与节能产业发展特点耦合的显著经济学特征和独特优势。
(一)融资租赁实现了资金和实物相结合
以商品形态和资金相结合提供信用是融资租赁的一大特点。融资租赁公司不直接向企业提供贷款,而是代替企业(承租人)购买机器设备,以融物替代融资,将银行信贷和商品交易两个过程融合在一起。对承租人而言,租到设备也就等同于解决了对资金的需求;对出租人而言,在租期内始终持有设备的所有权,风险较小。因此,融资租赁通过融资和融物的结合,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企业实际投资资金使用方向,提高企业投资的有效性,减少盲目性,而且加强了对企业的约束力。尤其是对于解决政府对项目的补贴、扶持资金使用的低效率,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当前,政府对一些节能产业实施财政补贴、扶持政策,但往往补贴资金进入企业后并不能按照政府的设想去合理、有效地使用,达不到预期效果,“补贴、扶持”变成了简单的“补助”或“贴补”。
(二)融资租赁有利于促进节能设备的推广销售
融资租赁基本功能之一就是设备促销,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大型节能设备厂商多数都有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一般要求设备使用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且付款期较长,这不仅大大减轻了节能设备使用企业一次性购入设备占用大量资金的负担,而且由于租赁使用,可使企业摆脱依靠自身积累更新设备的约束,及时更新技术装备,提高产品竞争力,盈得市场机遇,也不用担负由于技术进步使设备落伍淘汰的风险。对企业尤其是对于一些刚刚投放市场的新技术、新设备,如节能设备等,融资租赁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设备使用者的抵触、怀疑心理,促使他们产生“租赁试一试”的心态。因此,融资租赁方式对于促进设备厂商的设备销售极为有利。
(三)融资租赁交易成本相对较低
一是手续简便、费用低。只要企业条件符合要求,融资租赁审批快,手续简便。而且一般也不要求节能设备使用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对于企业的资产、净资产等指标要求也相对宽松,融资条件相对比较优惠,给企业节约申请银行贷款的交易成本等。二是融资租赁租期较长,一般三至五年,符合节能设备使用效益产生周期长的特点,使节能设备使用企业能够及时把握市场机遇,超前获得设备使用价值。但对于银行信贷而言,超过一年期限的中长期贷款难度大、审批周期长,容易错失商机。三是融资租赁租金支付方式灵活。融资租资不仅可以分期付租金,而且付款期数、付款时间、每期所付租金数额及间距时间都可以根据节能设备使用企业资金流动情况而定,比较灵活,从而使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相对成本大大降低。四是防止设备陈旧老化风险。节能设备的更新换代较快,设备的老化淘汰过程不断缩短。由于融资租赁方式比较灵活,在租赁期末既可以留购,也可退租,因而节能设备使用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f6e40b42dc152388cb5ef8da3e13a7fac386f7141992514dedb28965a0fa3f56求对短租还是长租、留购还是退租等做出有利的选择,从而防止设备陈旧老化,避免设备购置后不用或利用率低而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
(四)融资租赁具有促进企业财务优化功能
一是融资租赁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相对于直接融资而言,企业租入节能设备支付的租金有的可以直接进入成本而减税;有的可以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缩短的原则,采用加速折旧,延迟纳税,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而企业直接融资购买的设备作为本单位的资产,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提取折旧,除直接融资利息和设备折旧可计入成本而免税外,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二是融资租赁可以直接调整优化企业财务报表。融资租赁不直接增加企业负债,不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对于保持银行授信额度有好处。另外对于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提高资产回报率、适时增加利润等均是一种很好的金融工具。尤其是对于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从中获取的附加收益会更高。
二、我国发展节能产业发展存在融资瓶颈的因素分析
我国一直是高耗能工业国家,节能概念的提出和节能产业的起步比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障碍,尤其是在节能设备的推广使用过程中的融资瓶颈问题,使节能设备市场发展缓慢。通过对节能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及银行调查并分析如下:
(一)从节能设备使用企业角度分析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决定了在新生的节能设备推广过程中必然遭遇传统经营思想的阻碍。传统生产设备虽然能耗大,但经过多年的使用,对其技术和能耗等,企业能够较为准确的把握,容易把控生产成本和产品定价,已经形成了对传统生产经营模式的固定意识。由于节能设备推出时间短,不仅缺少相关技术的宣传和推广,而且缺少充分的实践数据予以支撑,企业对节能设备的技术成熟度、节能效果计量缺乏认识,对这一节能设备技术的掌握相对较难,同时还存在购买后技术更新较快造成设备贬值的担忧。更重要的是由于节能设备一般技术含量较高,设备价格一般远远高于传统设备。因此企业对引进和使用这样的节能设备多数存在观望态度,多数存在“想用不想买,想用不想管”的徘徊犹豫思想。
(二)从设备厂商角度分析
节能产业符合国家的发展方向,节能设备厂商也正是预见了这一发展趋势,才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多年艰苦的研发和试验,由于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因此在节能设备投产前不可避免地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和时间成本。但设备厂商困惑的是,虽然这些节能设备的使用会给使用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成本降低,而且给使用者带来了巨大的预期收益,但仍难以得到有效地推广和使用,在推广过程中,多数企业的观望心理决定了不愿意“草率”投资大量资金于购买自己并不熟悉和了解的设备,至少不愿意一次性投入或者只愿意试用。而作为经过较长时间投入、试验期,刚刚投产的节能设备厂商而言,设备不能完全实现销售资金回笼(如果设备厂商大规模利用分期付款的形式销售自己的产品,这将极大的占用其自身流动资金),直接制约了节能设备的进一步研发和规模生产,对设备厂商来说是致命的约束。
(三)从银行角度分析
银行作为提供资金服务的专业机构(也是目前我国节能产业主要资金供应方),由于其市场化运作机制和风险控制要求,在对节能设备的市场前景判断能力较弱,对节能项目效益还款的专业判断和专业资产管理能力较弱的情况下,银行主观上也不愿意提供资金支持,所以对节能产业不仅没有特别的资金支持,甚至小于传统行业。同时,由于节能设备使用企业本身心理上就存在购买节能设备的顾虑,虽然银行可以提供资金,但往往企业不愿意负债;而对于节能设备厂商来说,前期开发已付出了大量成本,一般已有较高负债,因此即使在设备正式投产后需要银行资金支持,往往由于资产负债率较高、没有抵质押物难以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更重要的是,作为银行而言,一般只给客户提供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中长期贷款或项目贷款审批难度非常大,且审批周期长),而且对资金使用监管非常严格,因此对于价格不菲的节能设备,节能设备使用企业和生产厂商是难以获得与设备产生效益弥补设备成本周期相匹配的资金支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生产供给与使用需求双方的心理博弈,使节能设备市场处于僵持尴尬状态;而银行作为市场中间纽带,又没能起到较好的润滑和促进作用,从而使我国节能产业发展缓慢,节能市场处于低迷状态,节能产业链条中断,无法实现生产厂商与需求者的有效对接。我国的节能市场需要一个第三方特殊的融资主体来打破这一市场僵局,承担起生产和流通的桥梁作用,使我国节能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三、融资租赁与节能产业有机结合模式分析
解决我国节能产业发展,推广节能设备使用的关键在于,寻求解决设备使用企业和设备厂商之间的有效链接,解开供、需双方心理博弈结点,既不让设备使用企业一次性付出较大成本购入设备,承担节能技术风险,但又能及时、完全使用设备;同时又不让设备厂商垫付过多资金,制约再生产过程的顺利实现。从融资租赁产品特征分析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作为金融产品创新,恰恰具备了这些功能,目前有四种融资租赁模式可以选择。
(一)直接融资租赁模式(图1)
这一模式主要针对成熟的节能产业,如LED路灯、风能和太阳能路灯、余热锅炉等,技术方面相对成熟,设备通用性相对较强,可以采用一般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直接根据企业(承租人)需求购入节能设备后租赁给承租人,并根据设备所产生的实际效益进行提成,以获得自身的收益。
这一模式的优点是,能够规模化节能设备的使用,使节能设备能够迅速地为广大企业使用。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即可使用节能设备,仅仅将使用节能设备后节约的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报酬,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减少企业一次性支付节能设备款和对节能设备技术效果的顾虑,不仅不存在任何风险,而且还有成本节约方面的收益(仅支付所节约成本的部分),以及租赁期结束后,客户即获得设备的所有权。对于节能设备厂商而言,则可以成功地实现节能设备的推广和销售,由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节能设备货款,实现销售回笼进行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在充分调查节能设备节能效果后,采用节能分成的方式,往往可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所以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一旦掌握了这一节能设备的节能效果,就可以设计出相应的节能分成融资租赁方案。
(二)厂商融资租赁模式(图2)
这一模式主要针对不够成熟的节能产业,如新能源电池车等,尚属于研发和推广初级阶段,目前国家也尚无对新能源电池的统一标准和要求,产品的技术不够成熟和规范,产品通用性也不够强,对技术的掌握要求较高,对此类产品或设备,宜采用厂商租赁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后出租给企业(承租人)后,设备厂商必须在融资租赁期间或约定期限内承担技术服务义为,并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即企业(承租人)因使用或其他原因不能支付租金的,由设备厂商负责将设备按剩余价值(未偿付租金)进行回购。
这一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快速促进尚处于推广阶段的节能设备进入市场,实现销售,促进客户尽快接受这一节能设备。这一模式中,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也不了解这一节能设备,因此不愿意承担这一风险,一般和客户签订的是固定租金支付方案,即按设备购买价值作为基础,计算租金和支付期次,同时还要求设备厂商提供一定的回购担保,即将节能设备的技术风险转移给设备厂商。同样,对于设备使用企业也同样对这一设备和技术不了解,因此对于设备厂商的技术服务要求在这一模式中非常高,甚至会增加租赁期内技术服务不到位拒付租金的条件等。因此,这一模式通过将设备厂商作为主要的风险承担者,解决了新型节能设备的推广,使这一产品顺利地实现销售,只要这一节能设备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设备厂商就会有较快的发展。
(三)分成合作型厂商租赁模式(图3)
这是在直接融资租赁和厂商租赁结合的产物,租赁公司与设备厂商的合作中加入了“提成”内容,即租赁公司除了正常获取企业(承租人)租金外,还要从设备厂商获得销售提成的额外收益。
这一模式的优点是,比较适用于节能新设备推广或是市场竞争激烈的节能设备销售,以及附加值较高的节能产品销售。因为,如果节能设备厂商给予租赁公司一部分提成收益,则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降低租金价差,以减少节能设备使用企业(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额,达到促销效果。对于既能分期付款又能减少总支出的节能设备,很容易被企业所接受。分成合作型厂商租赁对设备厂商和融资租赁公司的操作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在各业务环节中需要实施简单易行但又严谨细致的控制手段,必要时,还应有其它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参与合作。
(四)委托代理融资租赁模式(图4)
指节能设备厂商作为委托人,将其产品直接委托租赁公司出租给其指定用户,以达到销售目的的租赁形式,而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额和方式由设备厂商与使用企业事先约定。在委托代理型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一般不承担风险,只是担当租赁中介角色,以收取委托租赁手续费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设备厂商。
选择这种模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融资租赁公司受融资租赁规模监管和自身自有资金约束,或对于设备价值较高、批量较大的设备,而采取的变通融资租赁方式。另一方面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对某些节能设备技术不够了解或发展市场前景不看好,不愿承担风险而选择的融资租赁方式。
除以上四种比较适合节能设备推广和销售的融资租赁模式外,还有回购融资型融资租赁,即融资租赁公司将节能设备厂商已售给设备使用企业的节能设备购买回来(给付设备使用企业一笔资金),再返租给该节能设备企业使用的租赁方式,其实质也是减轻设备使用者的资金负担,从而起到设备促销和推广作用。
四、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节能设备融资租赁的政策支持力度
近些年,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尤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对我国节能产业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这些政策支持多针对节能设备或技术的厂商或使用企业,对节能产业起到重要金融推动作用和纽带作用的融资租赁业务却没有得到有效地政策支持。建议给予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节能设备融资租赁项目享受营业税减免、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政策,尤其是建议将节能设备用于主要融资租赁定位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达到一定的节能设备融资租赁份额后,可以视同为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前述文件中有关营业税、所得税等减免政策。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融资租赁公司致力于节能设备的项目推进,也可以通过税收的减免,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强其积极性。
(二)鼓励大型节能设备厂商组建专业融资租赁公司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节能设备厂商,鼓励其组建自身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促进其节能设备的销售。一方面,在目前银监会审批融资租赁资质门槛较高的情况下(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而且对于主要出资人的要求较高),可以通过商务部审批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方式设立(门槛相对较低),鼓励更多的节能设备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介入融资租赁业,并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年限等方面给予放宽,这样有利于节能设备销售、后期技术服务一体化。另一方面,设立全国性的专业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公司,以专门从事节能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形成行业优势,也可以针对某一类产品(如余热锅炉)设立专业融资租赁公司,以形成专业优势,在技术服务等方面形成优势。
(三)将政策性直接补贴投入与融资租赁业务结合起来
目前,国家对节能产业有相关的补贴政策,但一方面,由于补贴金额有限,支持力度和支持覆盖面非常有限,仅限于一般企业的节能项目,无法推动多种节能项目和节能设备的应用,快速推动和形成成熟的节能设备市场。另一方面,补贴资金使用监管难度较大,补贴效率较差。补贴资金投入后,节能设备的生产方和使用方的资金使用用途一般难以控制,经常被挪为它用。因此,有限的直接补贴对节能产业的促进作用效果不尽如人意。可以考虑将政府对节能产业的直接补贴转变为节能设备融资租赁的杠杆资金,发挥融资租赁公司节能资金再造血功能和扩大节能再投资功能,从而放大节能资金的作用(一般融资租赁需要10%—30%保证金及一定的手续费,则少量的政策补贴恰好可以直接承担保证金和手续费支出,这样可以撬动8—10倍政策补贴款的节能设备租赁)。同时,由于融资租赁是以节能设备的购买和租赁为前提,补贴资金直接用于设备的购买,被挪为他用的可能性极小,这样可以大幅度提高政策补贴对节能设备推广的效率。
(四)加大对节能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支持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金融租赁公司仅能吸收股东存款),因此资金来源渠道少、资金成本高,难以靠自己的资金实力去大幅度支持节能产业的发展。因此,一方面,参考国外经验,由国家设立专项节能产业基金或指定某国家政策性银行承担资金供给,采取对融资租赁公司统一授信或者对逐个节能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直接融资的方式,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对开展节能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资金,可以以政策贴息的方式降低其资金成本,从而降低节能设备融资租赁成本,使节能设备厂商和使用企业都有能力接受。
(杨善林,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鲁振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