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现行的社会是一个提倡法治的社会,因此,完善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烟草行政执法上我们更应该严格规范其制度。为此,国务院通过颁布有关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架构。本文在简要论述烟草行政执法出现的问题、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意义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如何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4-0107-02
在提倡法制社会的方针政策上,各个领域的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制度的执行,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至关重要。尤其是在烟草领域里,由于该领域很容易造成走私、贩假等有关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因此,烟草领域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与完善更加值得我们关注,同时它也是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最重要的保障。
1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1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性低
目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例如有关执法部门对涉烟违法行为只做一些无关痛痒的罚款处罚,而没能真正给予严厉的打击。由于对涉烟违法行为在执法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都是以罚款为主,而在具体的罚款条例上规定的罚款额度偏低,由此,给从事烟草经营的人员造成一个假象——涉烟违法犯罪可以靠罚点款来解决问题,从而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为所欲为,最终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有序性。
1.2 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
一方面,烟草专卖的行政执法要求其执法人员要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从而在执法时会有一个明确目标,并且在处理其涉烟违法犯罪方面的案件能够受到完备充分的法律知识的支撑。但就目前来看,很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中尚有一部分是没能达到标准的。其相关的法律知识不过硬,在处理事情时会模棱两可,没有一个坚定的立场。另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在执法的过程中不遵循纪律规定,而违反工作原则,有做“老好人”的思想和行为,对有关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烟草市场上走私、贩卖假货的不良风气遍布各地的现象,对维护市场的有序性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和造成极大的阻碍。
1.3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的制度不完善
尽管国务院已颁布了有关行政执行法方面的条例,但目前为止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在衔接的制度上还是很不完善的。因此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不分明,使得其在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工作的目标等方面都没能得到进一步的明确。而在执法的过程中,各执法部门又没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没能针对行政执法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状况以及新的涉烟违法犯罪特点和情况进行有效的交流与讨论,各部门在执法上的不连续性也会为查办涉烟案件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不利于对烟草市场进行有效的整顿。
2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具有的重要意义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所不同,两者之间的性质与作用是不能被代替的。为此,国家在近几年来不断颁布新的条例与规定,从而使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能很好地与刑事司法进行衔接,而这两者的衔接对维护我国烟草市场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1 保障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有序运行
一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链接,能够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行为作进一步的规范,从而使得检察机关和监督机关能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移交工作、执法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方面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具有充分的行使权利,对行政权起到一个制约的作用,有效防止了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使得行政执法的权利能实现更有序的运行。
2.2 有效维护了市场的秩序
刑事司法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衔接不仅能够协调好各个相关的职能部门,还能调动和整合社会上各个方面的力量,开展综合性的整治,从而能对走私、贩假货等涉烟类的违法犯罪进行有力的打击,对市场秩序进行整顿,以图根除贩卖假货等伪劣现象,有效维护好了烟草市场的秩序。
3 完善刑事司法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有效措施
3.1 严格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
要提高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有效性,则必须严格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对违法处罚条例要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清廉执法,秉公办事,树立起法律的威望与尊严,从而引起烟草行业的从事人员对法律的敬畏,切不可中饱私囊、接受贿赂、允许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不可纵容这一现象恶性发展下去。同时刑事司法也要对行政执法起到一个严格的监督作用,制约行政权力,防止其违法执法,并对有关出现违规违法操作的执法人员要给予严厉的制裁,杜绝腐败现象的出现,从而规范好烟草市场的秩序。
3.2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执行者是有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关乎着刑事司法能否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进行有效的衔接。首先是对于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可以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方面的法律知识要积极组织好执法人员参与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执法的综合能力。尤其是在烟草专卖法这一领域相关的法规法律以及司法的解释,更要加大对它们的重视,展开有关的讲座与培训,让行政执法人员能对涉烟违法构成犯罪的标准有一个比较深入的认识,从而明确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提高执法人员对案件性质的识别能力,并在遇到特殊案件时,能够在自己知识储备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执法经验,准确及时地处理被移送过来的案件。此外,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取证意识,对证据的收集上可以展开一些培训,从而对证据的固定、收集、保全等各方面的水平能有一个相应提高的过程。并且要更加关注相关证据信息方面的关联性及有效性,从而确保移交的案件具有高质量,更有效打击和制止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3.3 完善刑事司法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衔接的制度
任何初步建立起来的制度都是不健全的,有很多优点的同时也会存在许多缺陷。而刑事司法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衔接制度也是如此,它存在着很多弊端需要我们去想方设法完善。而对于这两者衔接方面的完善,我们可以建立各种相关而有效的制度。首先,可以建立起联络员制度。要使得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能够进行一个有效的衔接,则信息的衔接是关键。因此,可按照国家法律方面的有关意见,在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以及烟草方面建立起联络员的制度,即派专门人员作为涉烟方面违法犯罪案件的案情联络员,从而使得涉烟方面的违法犯罪案件与案情的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的交流与沟通,从而提高了执法的工作效率;其次有关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是指有工作联系但无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法律问题,由一方进行发起,在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基础上,通过会议召开的形式,在规范性意见方面达成共识,从而用来解决相关的问题,指导执法工作。而烟草专卖部门在每一年里都要不定期地召开与法院、检察院,还有公安、工商的联席会议,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和对文件与相关的会议精神进行及时的传达与沟通,在查办有关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时,能够针对其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商讨,从而很好地对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有效地协调;再次是提前介入机制的建立,为了保障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检察机关应对在烟草专卖部门工作的联络员提供一些早期的关于涉烟违法犯罪的案件与案情的相关信息进行一个初步的审查,并及时建议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有关的涉烟犯罪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处以备立案侦查,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对检查监督权的充分行使。
刑事司法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对规范“两烟”市场具有重要意义,而在衔接的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从而促进相关法律的更好运行。
参考文献:
[1]朱小岗,樊霄鹰.机制保障有效衔接——对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实践与思考[J].上海商业,2010(12).
[2]张树杰,罗宏斌.构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J].现代企业,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