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琼:电子产品的平行进口分析及权利耗尽理论的研究
[摘要]平行进口和知识产权耗尽集中体现了国际商品自由流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特别是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领域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而对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及知识产权耗尽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立足于电子产品市场,探讨我国对电子产品平行进口及其知识产权耗尽问题的立场及对策,以期我国的电子产品企业从中获取启示。
[关键词]电子产品;平行进口;权利耗尽原则[中图分类号]F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2-0082-03
1平行进口及权利耗尽理论的理论研究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又称灰色市场,即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2009年,法国米其林总公司将长沙两个销售“米其林”轮胎的个体户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认为是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是通过平行进口获得的,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过调查,生产被告所销售轮胎的为米其林日本东京公司而且来源渠道也并无违法之处,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被告所销售的轮胎没有经过3C认证。本案被告人销售的轮胎是从日本进口的“米其林”轮胎,但这些产品是面向欧洲及巴西市场生产的。根据本案被告提供的进货证据来看,被控侵权的产品不是从原告的中国销售网络中进货,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销售行为获得了原告的其他许可。最终被告被判处停止销售这种轮胎,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本案中原告米其林公司的知识产权获得了两个以上国家保护,被告没有经过米其林公司及我国国内独占许可人的许可便销售了“米其林”轮胎,这便是一种明显的平行进口行为。
权利耗尽原则(The Exhaustion Doctrine)是对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重大限制。根据这个原则,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依据知识产权控制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使用以及销售的权利,将随着这些产品首次合法进入流通领域而丧失殆尽。在Jazz photo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一案中,FU JI公司就有关一次性相机技术在美国拥有专利,并在美国和其他地区销售该专利产品。JAZZ PHOTO公司收购美国国内用过的一次性相机,将其运到美国的境外换上新的胶卷和电池并包装好后又进口到了美国。JAZZ PHOTO公司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属于一种修理,其产品是修理后的相机,而FU JI公司则认为这是一种重新制造的相机,如果是重新制造则是一种专利侵权,修理则不然。最后法院判定这种行为属于一种修理行为,其购买的二手相机第一次销售是来自国内,这部分相机的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使用、销售的控制权随着产品在美国国内的首次销售而耗尽。
2我国电子产品平行进口及知识产权耗尽的现状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电子产品的平行进口分布于国内各个城市,由于市场的巨大需求,所以其市场规模也在相应扩大。我国现行《专利法》允许了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而电子产品平行进口作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代表在我国还是对外贸易领域的一个新问题,目前国内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都很少。200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专利法》相应法条进行了一些修改,第63条明确规定进口不侵犯专利权。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专利产品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便进行的进口便是平行进口。由于价格上的高额利润空间和不规范的市场次序,使得平行进口在我国快速发展。尤其在沿海城市特别明显,并且开始出现专营平行进口商品的店铺。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公众往往容易接受平行进口的商品。但由于市场自身的信息不透明,又常常使得公众遭受到损失。根据中国义乌小商品网调查,每个月仅从深圳华强北发出去的平行进口手机就有10万台,于是乎我们不难想象全国每年销售的平行进口手机会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数字。
随着我国市场不断开放和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已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总体上说,我国国内应适用知识产权权利耗尽的原则,这是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同时,也有人提出,我国应采取知识产权国际耗尽的原则。而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如下情况不视为侵权: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该产品的。同时,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专利产品的进口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拥有独占实施权的一种,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因此可以认为我国《专利法》不承认专利权国际穷竭原则。
3我国电子产品平行进口及知识产权耗尽产生的原因
31地区价格差异
现实生活中产品的价格是厂家针对不同地区的营销成本、运输费用及消费者的习惯、喜好等制定的,而我国范围内的现状是其定价比欧美等地区高出很多,实行地区差别定价,因此许多商家看到这其中的机会,即在低价地区或者原厂用各种手段获得货源,又通过一些方法躲避掉在我国应当申报的关税,从而进口到国内。由于获得这种货源,使得经销商在购进成本上远远低于正常在我国应该销售的价格,这些电子产品即使在大幅低于正常在我国应该销售的价格的基础上销售,仍然能够获得较高的利润和利益,这便给平行进口的电子产品市场提供了动力。
当下年轻人是电子产品消费的主体,众多年轻群体对于国外新电子产品的消费偏好以及追求时尚和潮流的从众心理形成了巨大的产品需求。从这个消费群体来看,绝大部分人收入水平有限,不能在购买电子产品上随意支出。拿几个年轻群体举例来说,准大学生和大学生在这一群体中占有很大的一部分,每一个开学季无疑是电子产品消费的一个旺季,电脑、相机、手机已成为不少大学生电子产品主流的“三大件”,已经成为学生消费的主要支出。据中国行业研究网2012年调查显示:2000~5000元的智能手机最畅销。购买手机的顾客以学生居多,达60%以上,其中八成以上学生选择购买苹果和安卓操作系统的智能机。一部智能手机已经是开学“标配”品了。而对于这些学生来说可供自己支付的钱毕竟有限,在从众心理和攀比心理的共同作用下对于那些品牌好又相对便宜的平行进口的电子产品无意成为了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即使是那些已经毕业进入工作岗位的年轻人来说,首先所挣工资有限,一般只有1500~3500元,而这其中还要有每个月的生活费、房租、水电费等,所以供给其购买电子产品的花费也不是很多,所以促成了既要省钱还要追求品牌的这一个矛盾的产生,无疑此时平行进口的电子产品为他们提供了不错的选择。
33政府的管理不严或默许的态度
目前来看,电子产品是国内最大的代工产业。而电子产品代工企业发展的意义不再局限于对就业、税收、GDP的贡献,还关系到国内电子产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当下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平板电脑手机的不断热销,以及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吸引着很多大型的电子产品公司找我国企业代工。例如富士康科技集团,富士康科技集团连续9年名列商务部出口200强榜首,其中2009年出口额为572亿美元,2010年出口额为823亿美元,2011年出口额为648亿美元,2012年的出口额为753亿美元。据此可以看出这种代工企业不仅解决了我国很多人的就业问题,对于国家的税收和GDP的增长都作出了贡献。从另一个方面看,正是这种电子产品的不管涌入,加快了我国信息化的步伐,进而通过这些产品提升了软环境,提高了物质文化水平,但同时也刺激了人们通过经营这些产品或利用这些产品发家致富的欲望,这不禁放纵了平行进口商品的产生,但如果强行制止势必会对就业率、税收及GDP产生影响,政府夹在矛盾之中,所以会有这种“不认真管理”以及默许的态度。
4我国对电子产品平行进口及知识产权耗尽问题的对策
平行进口使得进口国内两个相同产品间的销售竞争更加激烈,为了刺激消费者来购买自己产品的欲望,这两种虽然相同的产品会有许多不同的营销手段,而这些手段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为他们提供了更多更廉价的选择,使消费者们从中得到实惠。而消费者消费欲的增加也有利于市场的发展从而带动国民的经济收入。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其不利的一面,国内被许可的销售企业已投入了大量经费在各个方面,尤其是促销和售后方面,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就相当于允许了平行进口商们的搭便车行为,这种竞争行为是不正当的。此外,如果平行进口的货物质量无法保证,如果出现假货、冒牌货,消费者和进口商的利益都无法保证。所以对待平行进口应从我国的贸易地位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出发,不能一刀切。同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们要按照加入WTO时所做出的承诺,不断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要从实际国情出发,努力争取自身的最大利益。
站在不同的角度,作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我们有不同的应对这些问题的措施。
首先,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追求自身的消费剩余,提高消费品质,来满足自身的物质需求,但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对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作为专利权人,虽然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掌握电子产品专利权的人数不是很多,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掌握更多的非常有价值的专利权,那么这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要对专利许可协议进行评估。当我们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对于被许可权利的适用范围要明确地写明,要对国外被许可人在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方面进行限制,防止被许可的专利产品通过平行进口方式重新进口到国内市场。专利权人可对国外被许可人的一些资料进行详细了解,包括其生产能力及潜在消费市场在哪里、国际贸易环境等,进而来判断是否有可能发生平行进口,然后再考虑一旦发生了平行进口其影响有多严重,这样综合各个因素考虑过后再确定如何取舍。
再次,作为国内被许可企业,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就必须要了解该专利在国外的授权情况,看看该专利在国外的专利权有没有进行许可或者转让,若是有许可或转让这种情况,这时可以看看协议里面对于权利适用地域范围有没有规定。若是专利权人在协议里没有特定说明其专利权仅限于某个特定的地域范围,这时便会有平行进口发生,国内企业要考虑平行进口所带来的影响,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和国内被许可企业无法通过被许可的专利权来限制其产品的平行进口,专利权人和国内被许可企业可以考虑别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商标权、版权等。
最后,作为进口商和国内其他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管理策略,搜寻国内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并分析这些信息,尤其是他们的专利权相关情况,包括其专利权的获得情况和实施情况,同时积极搜集外国的相同行业的信息,做好充分的准备,确保其法律的实施,充分利用好平行进口这一途径来取得自己企业所需要的专利产品,以此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不断发展壮大自身实力。这也是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政策的最初目的。同时,国内企业在实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时,应当充分注意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诉讼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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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琼,男,辽宁沈阳人,满族,沈阳工学院教师,法学硕士。